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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工商大〔2011〕138号关于印发《重庆工商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校内有关部门:经2011年5月10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将《重庆工商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一○年七月四日主题词:本科学生学籍规定抄送:各位校领导重庆工商大学校长办公室2011年7月4日印发(共印10份)重庆工商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对高等教育的要求,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国家合格公民,树立良好的学风和校风,激发和调动广大师生教与学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2—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章学制与学习年限第二条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各专业的标准学制为四年,按照学分制管理,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学生可申请提前毕业或延长修业期。提前毕业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不得少于三年;延长修业期的学生在校学习年限自入学时起计算,累计不超过六年(应征入伍保留学籍者除外),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学籍。第三条提前毕业或延长修业期限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学生在延长修业期内应办理注册手续,按学校规定的标准缴费。第三章入学、报到与注册第四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为我校的新生,须持《重庆工商大学录取通知书》和其它有关证件按照规定的日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书面向我校招生部门请假,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请假须经我校招生部门批准,方为有效。请假时间一般不能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其入学资格。第五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分别由学生所在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查阅本学院学生档案,进行政治思想品德复查,由学校根据国家招生规定组织进行健康复查。政治思想品德复查有疑问者,报学校招生部门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复查合格者填发学生证,准予注册,办妥注册手续后正式取得重庆工商大学学籍。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应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情节恶劣者,报有关部门查究。第六条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包括新患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经学院同—3—意,报学校招生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否则按放弃学籍处理。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回家疗养,户口迁回原籍,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招生部门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复查合格后,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第七条教务处根据学校招生部门提供的新生名单和录取简明表,结合相关部门和学院新生入学资格审查意见,统一进行新生学籍注册,并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本人按时到所在学院办理报到手续(新生第一学期除外),不得委托他人代办。因故不能按时到校者,必须事先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返校后立即持相关证明到所在学院补办报到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各学院于报到截止日期后一周内,将未报到学生名单及处理意见报学生处。第九条学生须按规定在每学期开学时办理学籍注册手续,确认学籍。经过注册的学生,获得在校继续学习的资格。学生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学籍注册手续:(一)学生注册前应当按照规定缴清有关费用;(二)学生注册时须持本人学生证及缴费凭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由学院在学生证上填明注册时间,加盖注册章,并进行注册登记,同时进行网上注册,否则注册无效;(三)学生因故不能按时注册,应当及时书面请假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经学院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可缓期注册。无故逾期两周(含两周)不注册的,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学籍,由学院报教务处,按自动退学处理;(四)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按相关规定提交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或者履行其他资助形式的手续后,经学校批准在规定期限内可暂缓注册;—4—(五)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第四章考勤与纪律第十条学生须严格遵守纪律,自觉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实验、实习、实训、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军事训练等。因故不能参加者,事先必须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以旷课论。教师须维护好教学秩序,负责对学生考勤。可以根据本规定的原则、所授课程的特点和学生人数多少制定本门课程考勤办法(如点名、签到、抽查等),进行考勤,并将学生出勤情况按所占成绩的比例评定学生的平时成绩。学生旷课时间,原则上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实践教学、生产劳动、军事训练、社会调查等,按每天6学时计算。学生旷课,按照《重庆工商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处理。第十一条学生因病请假应有学校医务部门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一次请病假在一周以内(含一周)的由辅导员(班主任)批准,一周以上的须由学院领导批准,并在学院备案。学生因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时,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一次请事假三天以内(含三天)由辅导员(班主任)批准,三天以上由辅导员(班主任)审核同意、学院领导批准,并在学院备案。一次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学生请假的申请、相关证明及有关责任人审批意见应存学院教务办公室(或教学秘书)备查。学生一学期内病、事假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的,应予休学。学生请假期满,须及时向辅导员(班主任)、学院领导销假,并登记备查。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学生无故未办理请假手续离校连续两周以上(含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学生在校期间(假期除外)无论何种原因出境,均应如期返校并向所在学院报到,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返校报到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5—第五章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二条学生必须参加所注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自行选修的课程的考核。课程考核包括平时考核和结业考核。考核方式包括闭卷、开卷、口试、论文、报告、综述、实作等。课程考核成绩由平时成绩(含期中考试、课堂讨论、作业、论文、出勤等)和结业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原则上,平时成绩在总成绩中所占比例为20-30%,结业考试成绩占70-80%。课程考核成绩可采用百分制或五级记分制记载。实习、毕业论文(设计)、课程设计等集中实践教学环节原则上采用五级记分制。课程考核成绩达60分及以上或及格等级以上的为合格,取得该门课程学分。第十三条学生所学课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平时成绩应为不及格。(一)缺课累计达到或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的1/3。(二)缺交作业、实验报告等达到或超过1/3。(三)两次及以上抄袭作业、实验报告。第十四条严格考核资格。除特别批准外,学生参加课程考核前必须参加听课、实验、作业、实习、实训等该门课程规定的学习环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课程考核资格:(一)未完善或办理学籍正式注册及课程修读手续;(二)因旷课原因导致课程平时成绩考核不及格;第十五条学生因患病、意外事故等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的,应在考试前(因突患急病或突发事故者除外)书面向学院申请缓考,经学生所在学院批准并告知任课教师,同时报教务处备案。因病请假须有校医务部门证明。学生在课程开考后,交送的相关证明无效。缓考课程注明为“缓考”。缓考学生办理缓考手续后,可一次性随补考学生参加考试,其课程考核成绩按卷面成绩计入正考成绩,若本次考试不及格,只能参加重修。若不随补考学生参加考试,可申请重修。—6—学生补考(缓考)应根据教务处学期结束前具体通知,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教务信息系统报名确认,补考(缓考)安排在第0周(即行课前一周)进行。补考(缓考)均不计平时成绩,以实际卷面成绩记入学籍档案。无故不参加课程考核的学生该门课程以“旷考”论处,该门课程本次考试成绩以“0”分计,取消该门课程的补考资格。第十六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严禁考试违纪作弊。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的,学校将根据有关考试管理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该门课程本次考试成绩以“0”分计,取消该门课程的补考资格。第十七条每学期结束后,学生应主动上网查询自己的成绩,若对成绩有疑问,应于下学期开学1-2周内填写《重庆工商大学成绩查询更改申请表》,由课程所在学院教务办与阅卷教师共同查询在阅卷、登分过程中漏评试题、统分错误、漏登成绩、错登成绩等情况,但查询成绩时不得重新阅卷,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接受学生私自查询成绩的要求。第十八条学生学习的质和量用绩点制来综合评价。(一)五级记分制与百分制的对应关系百分制到五级制的换算标准:60分以下为不及格,60~69为及格,70~79为中等,80~89为良好,90~100为优秀。五级制到百分制的换算标准:优秀为95分,良好为85分,中等为75分,及格为65分,不及格为55分。(二)考核成绩与绩点的换算关系百分制60…65…70…75…80…85…90…95…100绩点1.0…1.5…2.0…2.5…3.0…3.5…4.0…4.5…5.0(三)课程学分绩点、累计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1、某一课程的课程学分绩点为该课程学分数乘以该课程所得绩点数;2、一学期的累计学分绩点为该学期所修课程的学分绩点数之和;3、以学生所修全部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总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的学分数,即可得该生平均学分绩点。其计算公式为:—7—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课程学分绩点)(4、文化素质类通识课成绩纳入平均学分绩点计算;在文化素质类通识课、专业选修课学分已达到培养方案规定合格学分的前提下,未参加考试以“0”分计或参加考试不及格计的文化素质类通识课、专业选修课不纳入平均学分绩点计算。第十九条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对身患疾病或因生理原因不能正常修读体育课程的学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附学校医务部门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经学生所在学院批准后,由体育学院为其另行安排适当的健身活动项目,参加锻炼认真者,可取得体育课相应学分。第二十条课程成绩由任课教师或指定人员录入学生成绩管理系统,并打印签字后与原始材料报课程归属学院存档。第六章选修、自修、重修、辅修第二十一条学校实行选课制度,已取得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通过选课自主安排学业进程。学生原则上在国家规定的基本学制年限(四年)内应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第二十二条课程选修(一)选课原则1、已注册学生修读课程顺序必须以其注册专业的培养方案为依据;2、已注册学生每学期修读学分的多少,应根据自己的学习情况和学习能力,在学院的指导下按一定的选课顺序自主决定。除文化素质类通识课外,原则上根据注册学科与专业教学执行计划的基本学分要求选课和修读;每学期平均修读课程不低于20学分,不高于35学分。(二)选课程序—8—1、学生选课前必须详细阅读各专业的培养方案和课程简介。各学院应由专业导师进行指导。选课时要首先保证必修课的学习。有严格先行后续关系的课程,应先选先行课,再选后续课,未取得先修课程学分的,一般不得选读后续课程;2、学生应在每学期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办理下学期选课手续。选课一经确定,学生不得任意退选、改选或增选;确有特殊原因需退选或调整者,应在开学后两周内提出书面申请,由学院教务办公室(或教学秘书)予以退选或调整。第二十三条课程自修(一)符合学校有关要求以自修方式攻读已选定课程的学生,必须在选课时填写“自修课程申请表”(一式三份);经任课教师同意,学生所在学院领导审批后执行;(二)被批准自修的学生可以不听课,但应主动与任课教师保持联系,完成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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