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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管理学资料 > 阜平县医院复印病历管理规定
1阜平县医院病历复印管理规定为了加强病历管理,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减少医患纠纷,维护医患双方的权益,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法规,制定本规定。一、医院应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病历资料的申请: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2、死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3、保险机构等。一、医院应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病历资料的申请: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2、死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3、保险机构。4、公安、司法机关。二、受理复印病历资料申请时,申请人填写病历复印申请单,并按如下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的法定证明材料。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2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6、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7、以上证明材料由病案室进行审核,并留存申请人或申请机构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三、运行病历(即患者还未出院或虽已出院但还未送达病案室的病历)如按规定需要复印时,由该病区医务人员或病案室人员到病房调取病历,严禁患者及家属私自复印病历。四、病历复印的内容: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等。主观部分不能复印,包括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阜平县医院医务科、质控办2015年4月20日
本文标题:阜平县医院复印病历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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