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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质量保修书*******(以下简称施工单位)按照其资质等级、经营范围和中标书等内容要求,承担了******(以下简称建设单位)的*******人防工程施工,现已按该工程的设计及合同约定的内容要求完成,并于年月日办理了竣工验收手续,为保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人防工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要求,经建设、施工双方约定该工程竣工验收后,如在以下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予以修复,并按有关规定承担应负的保修责任等。一、指令保修范围根据施工单位的中标书和与建设单位签定的《建筑工程合同》和工程预算书所包括的工程量与质量内容要求,施工单位应对该工程以下保修范围的分项、分部工程承担保修义务:1、结构工程分部的全部分项工程;2、防水分部的地下室底版防水栓、卷材及涂料防水等分项工程;3、孔口防护部分的防护密闭门、门框墙制作安装等分项工程;4、建筑装修分部的一般抹灰、整体地面等分项工程;5、给排水分部的给水管道安装、排水管道安装等分项工程;6、采暖、通风与空调分部的通风管道安装、风机安装等分项工程;7、建筑电器安装分部的进出管线安装、配电箱等分项工程;8、其他有二、根据国家《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的最低期限,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约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该工程的质量保修期限如下:1、国家保修办法规定地基基础(含或不含基桩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该工程建设、施工双方单位约定保修期限50年;2、国家保修办法规定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和卫生间、外墙面的防渗漏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五年,该工程建设、施工双方单位约定保修期限为5年;3、国家保修办法规定供热与供冷系统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两个采暖期、供暖期,该工程建设、施工双方单位约定保修期限为2个采暖、2个供冷期。4、国家保修办法规定装修工程及电器管气、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的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该工程建设、施工双方单位约定保修期限为2年;5、经建设、施工双方单位约定,保修期为年;房屋建筑工程的保修期为年;6、人防工程的保修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即年月日起计算。三、质量保修责任1、该工程在保修期间内由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原因造成质量缺陷的,分别由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因该工程质量缺陷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失,责任方应当向损害方依法给予赔偿。2、因施工单位采购的或者建设单位按照工程承包合同规定采购并要求施工单位使用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等的质量不合格引起的工程质量缺陷,施工单位不承担质量保修责任。3、因用房使用不当或者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承担质量保修责任。4、建设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用户可以向负责该工程质量监督的单位投诉。监理单位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三十日内认定、通知质量保修责任方,并通知原施工单位维修。质量保修责任方和原施工单位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到达现场与建设单位或者用户确定维修方案。维修费用由质量保修责任方按规定承担。5、因该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也可以依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建设单位(章):施工单位(章):年月日年月日本质量保修书一式七份,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质监站和各部分各一份。
本文标题:人防工程保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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