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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案例分析课程介绍: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跨国企业经常通过并购行为优化集团的资产配置和业务组合。近年来,并购所产生的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问题也成为中国税务机关的关注重点。国税函[2009]6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等文件的发布细化了非居民股权转让的管理规定。而屡屡被披露的非居民股权转让大案,也表明中国税务机关对非居民股权转让管理的逐步强化的决心。据铂略调研,对于跨境重组的交易,税企双方往往对并购交易是否应在中国纳税,如何征税,应承担何种程度的披露等问题产生争议。铂略财务培训本次在线课程,通过全面分析三个典型案例,让税务管理者了解目前中国税务机关对非居民股权转让的监管重心及方法,并帮助企业从法规及实务操作两个层面梳理非居民股权转让中的要点及难点。非居民股权转让案例分析案例1:非居民企业间接股权转让纳税义务判断L公司为一家设立于山东的中外合资的房地产企业,外方股东是香港的H公司,持有L公司25%的股份,H公司是韩国S集团的全资子公司。2014年6月30日,S集团将其持有的100%H公司的股份转让给韩国D集团。S集团与D集团不构成关联关系。D集团是韩国上市公司,公告了该项股权收购事项。山东税务局通过信息搜集,获知该讯息,要求L公司配合调查,并认定该间接股权转让行为应在中国履行纳税义务。请问:-税务机关的判定是否合理?-其判定认为H公司是空壳公司,什么情况下会导致税务机关判定非居民企业为空壳公司?-被转让企业“主要财产由不动产所组成”,该规定如何理解?-如果L公司的股东为韩国S公司,S公司的股东是香港的H公司,对该股权转让行为的纳税义务判定有何不同?-目前税务机关主要是通过哪些方法来发现此类间接转让股权行为的?案例2:境外股东分立产生的特殊性税务处理判定境内J公司是一家设立于上海的外商独资企业,股东为意大利的T公司,T公司的股东为5个意大利的自然人,2014年2月,T公司分立出T1公司,T1公司成为J公司的股东,T1公司的股东与T公司股东一样,为5个意大利自然人,股权结构也没有发生变化。J公司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时,税务机关认为,T公司将持有的J公司的股权转让给T1公司,应该要依据国税函(2009)69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计算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请问:-企业是否有申请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机会?-如需要申请特殊性税务处理,需要满足哪些条件?-企业需要准备哪些相应的证明材料?案例3:股权、债权重组情况下的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价款的确定P公司设立于上海,是由BVI(维尔京群岛)的Y公司和美国的X公司共同出资组建的外资企业,Y公司和X公司没有任何关联关系。2002年12月26日,注册资本2000万美元,全部到位。2013年12月31日,Y公司和X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X将持有的P公司的25%的股权转让给Y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转让价款为1美元。2013年12月31日,P公司账面净资产17554.80元(实收资本16554.80万元,盈余公积100万元,未分配利润900万元)。另外,Y公司和X公司在股权转让时,也进行了相应的债权的转移,双方通过补充协议约定:-原X公司向P公司采购货物应付货款3500万元人民币由Y公司支付;-P公司应支付给X公司的200万元股利,转由Y公司收取。P公司以股权转让协议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时,被税务机关知晓。税务机关认为,Y公司和X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转让价款约定为1美元显失公允,至少要按照净资产来确认股权转让价款,并计算股权转让所得。请问:-您认为1美元的转让价格应如何调整?-本例中的股权转让所得究竟如何计算?-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瑕疵?来源:
本文标题: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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