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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洪规划保留区的范围、审批权限及保护措施防洪规划确定的河道整治计划用地和规划建设的堤防用地范围内的土地,经土地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地区核定,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批准后,可以划定为规划保留区;该规划保留区范围内的土地涉及其他项目用地的,有关土地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时,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防洪规划保留区的范围、审批权限及保护措施【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六条防洪规划确定的河道整治计划用地和规划建设的堤防用地范围内的土地,经土地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地区核定,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批准后,可以划定为规划保留区;该规划保留区范围内的土地涉及其他项目用地的,有关土地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时,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规划保留区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应当公告。前款规划保留区内不得建设与防洪无关的工矿工程设施;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工矿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前款规划保留区内的土地,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并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防洪规划确定的扩大或者开辟的人工排洪道用地范围内的土地,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有关地区核定,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批准后,可以划定为规划保留区,适用前款规定。【释义】本条是关于防洪规划保留区的范围、审批权限及保护措施的规定。一、规划保留区制度是本法为了确保防洪规划顺利贯彻实施而制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根据本法第九条的规定,防洪规划是为防治某一流域、河段或者区域的洪涝灾害而制定的总体部署,其中主要规定了一个时期内有关地区的防洪标准及为了达到这一标准而准备实施的一系列措施,包括江河治理及防洪工程设施建设等等。防洪规划的切实贯彻实施,是做好防洪工作,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根本保障,所以防洪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防洪规划中所确定的一些工程性措施的实施需要占用一定的土地,有些规划建设的项目需要逐步实施,为了切实保证防洪规划确定的主要建设项目的用地以及保证这一范围内的土地切实用于实施防洪规划确定的建设项目,本条规定了防洪规划保留区制度。规划保留区制度是世界上一些国家或地区通行的做法。比如日本在其有关河流的法律中有关于预定河道区的规定;我国台湾省也规定,对于河道治理计划线或堤防预定线内的土地,主管机关可依法征收或限制其使用。我国根据多年来防洪规划效力差,一些建设项目不严格遵守防洪规划的要求,任意占用规划所确定项目的预留建设用地,致使防洪规划中安排拟建的河道治理工程、防洪工程难以实施的实际情况,借鉴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有效经验,在法律中第一次明确规定了规划保留区的范围、审批权限和保护措施,从而在法律上对防洪规划的贯彻实施给予强有力的保证。这项制度的实施对我国的防洪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二、规划保留区的范围及核定、审批权限。由于规划保留区的划定涉及到国家土地的利用,为了既保证实施防洪规划所必须的用地,又避免造成大片土地的闲置和浪费,确定规划保留区的范围必须慎重,科学合理。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考虑到既要保证规划用地,又要使这一规定具有可操作性,本条规定,防洪规划中确定的以下几种工程的用地可以划定为规划保留区,并且根据不同情况适用不同的审批程序:1.规划确定的河道整治计划用地和规划建设的堤防用地。河道整治计划用地是指为稳定河势,改善河流边界条件,水流流态,保护堤防、河岸安全而计划进行的护岸、疏浚、裁弯等河道整治工程所需占用的土地。河道整治计划用地和堤防建设用地的范围需经土地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地区核定,报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批准。土地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将上述用地范围核定为规划保留区时,如该范围内的土地利用涉及防洪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用地时,应当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2.防洪规划确定的扩大或者开辟的人工排洪道用地。人工排洪道用地是指在原有河道泄洪能力不足时,为确保防护区的防洪安全,人工修建分泄河道洪水工程所需占用的土地。由于修建或扩建人工排洪道需要占用新的土地,并且通常占地面积较大,涉及范围广,因此,本条对其规定了更加严格的审批程序,即由省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核定,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批准。除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规划建设用地应作适当安排,但不应划定为规划保留区,包括规划建设的水利、水电枢纽工程建设用地和水库淹没区。三、在规划保留区内采取的保护措施。在规划保留区采取的保护措施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限制规划保留区内的土地使用,根据本条的规定,在规划保留区内不得建设与防洪无关的工矿工程设施,由于特殊原因,国家工矿建设项目确需占用规划保留区内的土地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并同时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一般来说,在规划保留区尚需一段时期才实施工程的地区可以搭建一些临时建筑,但不应建设永久性建筑。二是要向社会公告,告知公众规划保留区的范围及其使用目的,使公众知晓在规划保留区内国家对土地使用上的限制。
本文标题:防洪规划保留区的范围审批权限及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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