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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鞍山师范学院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我校学科建设工作的战略目标,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和增加经费使用透明度,保证重点学科健康、稳定发展,现根据《鞍山师范学院重点建设学科管理办法》(鞍师院发〔2005〕37号)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科建设专项经费来源㈠、辽宁省下达给我校的省级学科建设专项经费。㈡、学校拨给校级重点建设学科、重点扶植学科、特色学科、一般建设学科、院系共建学科的专项经费。㈢、学校拨给学科建设的绩效配比经费(仅用于第四条第七项)。㈣、校级重点建设学科、重点扶植学科、特色学科、一般建设学科、院系共建学科各学科自筹资金。第三条学科建设专项经费使用原则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的使用坚持“突出重点、统筹规划、资源共享、专款专用”的原则,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独立核算。第二章学科建设专项经费使用第四条各建设学科按年度制定阶段建设目标和经费使用计划,报学科建设办公室审核、经主管院长批准后,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学科建设办公室备案。第五条学科建设专项经费使用范围和使用比例2㈠、小型仪器设备:购买学科所必需补充、更新和发展需要的小型设备、实验工具、实验耗材、试剂等,理科一般不超过专项经费的20%,文科一般不超过专项经费的10%。㈡、图书资料、期刊订阅:购买学科所必需的图书、期刊、电子资料等,理科一般不超过专项经费的10%,文科一般不超过专项经费的20%。㈢、学术交流:1、学科组成员参加学术交流活动所需的差旅费以及相关的费用。2、专家来校讲学的差旅费、讲学费。3、举办或承办国内外重要学术会议的费用。4、学科组成员的非学历进修、访学。学术交流经费一般不超过专项经费的20%。㈣、科学研究:1、市级以上科研立项的申报、启动费。2、科研成果发表、科研成果鉴定费。3、出版专著、教材的经费。4、学科组成员资料打印、复印等的费用。出版专著、教材费用从学校出版基金专款中支出后的剩余部分从学科建设专项经费中支出。科学研究经费一般不超过专项经费的42%。㈤、预备费:支付学科建设过程不可预见项目的费用(招待费不得超过2%),一般不超过专项经费的5%;学校学科建设办公室在学科建设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不可预见费用,一般不超过专项经费的3%。㈥、学科建设绩效配比经费:学科建设绩效配比经费按《鞍山师范学院学科建设经费配比暂行办法》(鞍师院发〔2004〕64号)执行。第六条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管理实行责任教授负责制,经费由学科责任教授根据学科建设需要并在与学科组全体成员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按学校有关资金管理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学科建设经费使用要严格按照预算执行。重点项目要保证资金的重点投入。3第七条三年学科建设期满且完成学科建设任务指标的学科,专项经费若有结余,原则上转入下一轮学科建设经费统一使用,未完成学科建设任务指标的学科结余经费由学校统筹安排,对于取得突出业绩的学科给予适当奖励。第三章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的预算、下拨及决算第八条学科建设专项经费预算㈠、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的使用必须编制预算,经批复后执行。㈡、学科建设办公室下达各建设学科专项经费的额度。㈢、各学科填报《鞍山师范学院学科建设责任书》,提交专项经费使用的预算方案。㈣、院(系、部)审查。㈤、学科建设办公室审核。㈥、主管院长批准。㈦、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第九条学科建设专项经费额度下拨㈠、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的拨付,依据学校学科建设规划需要和各学科建设成果的年度考核结果进行。㈡、学科建设专项经费额度按年度分期拨付。首期拨付经费为专项经费全额的50%,二期拨付经费为专项经费全额的20%,三期拨付经费为专项经费全额的30%。㈢、学科建设绩效配比经费依据《鞍山师范学院学科建设经费配比暂行办法》(鞍师院发〔2004〕64号)执行。鉴于文科、理科学科之间的差别,学科建设成果绩效配比按1:1.3比例实施;各学科责任教授业绩考核4结果将依据《鞍山师范学院重点建设学科管理办法》(鞍师院发〔2005〕37号)文件第十七条精神执行。第十条学科建设专项经费决算学科组在专项经费使用后应及时总结经验,根据经费开支情况对其使用效益做出科学评价,每年6月份学科组应将专项经费使用情况及效益评价决算报告报所在院(系、部),经院(系、部)审查通过后,上报学校计划审计处审计,审计后报学校学科建设办公室,未及时报送者暂停经费使用。学科组应按计划使用学科建设专项经费,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得长期不用,连续超过一年未启动的经费,学校将重新分配。第四章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管理与监督第十一条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管理㈠、学科建设专项经费使用管理1、购置小型设备、实验工具、实验耗材及试剂等的经费达到政府采购标准的报政府集中采购,购置后的上述设备要经资产管理处验收备案后,凭入库单,经学科建设办公室审核,按财务制度规定报销。所有权属于学校,学科组有优先使用权。设备不允许重复购置。药品及其他耗材,要经购买者、验收人(实验员)、责任教授、行政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申请报销。2、需一次性购置5000元(含5000元)以上图书资料时,须提前向学科建设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批后交由图书馆负责购置;需政府采购的报政府采购,一次性购置低于5000元的图书资料须经图书馆及学科所在系(部、院)资料室验收后,经学科建设办公室审核,按财务制度规定报5销。图书资料的所有权属于学校,学科组可优先借阅。3、学术交流经费的使用程序①、举办学术会议和聘请专家讲学须提前向学科建设办公室提出申请,其中举办学术会议必须提交书面申请和财务预算,经学科建设办公室审核、报主管院长、院长批准后实施。主办或承办的学术会议,应在活动结束后一周内,写出会议纪要和相关材料(重要活动应有录像和图片)报学科建设办公室存档。举办、承办学术会议支出限额为:全市:≤5000元;全省:≤10000元;国际、全国:≤20000元。非举办、承办会议不予支出。②、学科组成员参加国内外会议要有学术论文,须提前向学科建设办公室提交会议通知或邀请函(同一专业的学术会议原则上只限一人参加),填写外出参加学术会议申请表,经审批后方可参加。③、非学术活动发生的费用禁止从学科建设专项经费中支出。4、凡学科建设发生的费用一律持正式发票报销,学科组成员报销由责任教授签字,经学科建设办公室审核,按财务制度规定报销;学科组责任教授报销由本学科行政负责人签字,经学科建设办公室审核,按财务制度规定报销;当学科组责任教授与行政负责人由一人担当时,其报销须由学科组两名成员签字,经学科建设办公室审核,按财务制度规定报销。5、科学研究经费的使用①、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依据《鞍山师范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鞍师院发〔2005〕15号)执行。②、科研成果的发表依据《鞍山师范学院科研成果管理办法》(鞍师院发〔2000〕37号)执行。③、科研成果及奖励依据《鞍山师范学院科研成果专项津贴奖励办法》6(鞍师院发〔2004〕38号)、《鞍山师范学院学术著作出版基金资助办法》(鞍师院发〔2003〕115号)执行。其中著作出版后,须持原著方可报销出版费。6、预备费使用按财务制度规定执行。7、学科建设绩效配比经费依据《鞍山师范学院学科建设经费配比暂行办法》(鞍师院发〔2004〕64号)执行。㈡、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的借出或支出要有明确用途且经过审批,否则不予借支或报销。㈢、财务处设立学科建设专项资金专门账户,各种用于学科建设的专项经费均在该账户核算。㈣、学科建设专项费用的报销详见《鞍山师范学院财务报销指南》。㈤、学科建设专项经费应严格按照建设规划使用,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变动,须报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第十二条学科建设专项经费使用监督㈠、学科组要加强对专项经费的管理,多方筹集的学科建设资金全部纳入财务统一管理,学科建设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经费使用进行全面监督。㈡、学科建设行政负责人,各学科责任教授及学科组成员都应自觉遵守国家的财经纪律,学科建设专项经费支出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学科建设专项经费不得超范围使用。经费的支出应认真接受学科建设办公室、财务处、计划审计处、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㈢、各学科应在每年6月份做出下一年专项经费使用预算,同时做出7上一年专项经费使用决算,各项报销凭据须复印备份,作为账目在学科所在院(系、部)公示的凭证。学科建设办公室将协同财务处、计划审计处、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学科建设专项经费使用、项目执行、设备管理等情况,每年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重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的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给予处理。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学科建设办公室。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同时《鞍山师范学院重点建设学科经费管理办法》(暂行)(鞍师发〔2006〕81号文件)废止。
本文标题:鞍山师范学院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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