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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法行政机关与公务员;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组织和个人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抽象与具体行政行为行政争议法行政责任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内容庞杂、千头万绪、缺乏规模化统一法典较为枯燥,距离日常生活相对遥远学科特点学习方法注重体系化,将知识点带入总体框架来理解与日常生活中的相关事项紧密联系,多思考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行政系统内部救济外部司法救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发生行政争议可复议可诉讼先复议后诉讼只复议不诉讼第一节行政复议一、行政复议概述二、行政复议范围三、行政复议参加人和行政复议机关四、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五、行政复议的审理、决定和执行一、行政复议概述优点:专业性强;高效、便捷;易于执行缺点:中立性差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要求有权机关予以审查,有关机关依法对被申请的行政行为予以合法性与适当性审查,并最终做出行政决定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实施条例》制度依据基本原则合法原则公正原则公开原则及时原则便民原则二、行政复议范围肯定范围具体行政行为;可附带审查抽象行政行为否定范围内部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机关针对民事争议的处理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及其他有权主体针对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作的设定、变更、消灭权利义务的单方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制定能够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规则的行为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于其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决定以及其他奖惩、任免等人事处理决定三、行政复议参加人和行政复议机关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有权受理申请并审查的行政机关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不服申请复议参加审查并决定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申请人行政复议第三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如街道办事处)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如公安派出所)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行政主体独立行使行政职权以自己名义行使可以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行政机关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国有事业单位、企业单位、行业组织、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独立被申请人:单独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含派出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共同被申请人: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继续行使被撤销机关职权的被申请人批准行为的被申请人: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行政行为,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内设机构、派出机构: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则派出机构是被申请人;若未经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则以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类型举例:派出机构可根据授权以自己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派出机构设立机关被授予的主要权限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警告、500元以下罚款工商所县级工商机关对个体工商户、集中贸易中违法行为的处罚(但不包括吊销营业执照)税务所县级税务机关2000元以下罚款原则上为行政机关而非授权组织一般为作出行政行为的上级主管部门承担行政纠错与行政管理的双重职能与行政复议机构是不同概念,后者指行政复议机关中专门负责复议工作的办事机构,不对外承担法律责任行政复议机关被申请人复议机关备注省以下政府上一级政府政府派出机关设立该派出机关的政府包括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省部级单位*原行政机关对决定不服可申请国务院裁决或起诉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同级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双头选择复议部门派出机构主管部门或该部门同级政府(以自己名义行为)双头选择复议垂直领导机关上一级主管部门海关、国税、金融、外汇、国安授权组织直接管理组织的行政机关地方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国务院部门多个行政机关共同上一级机关有权管理机关被撤销机关继续行使职能机关上一级四、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时限:应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但法律规定超过该期限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形式:书面或口头申请受理审查:复议机关收到申请后应于5日内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符合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应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提出救济: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责令其受理或直接受理五、行政复议的审理、决定和执行(一)行政复议的审理1.审理范围: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2.审理形式:书面审查为原则,调查询问为例外3.举证责任: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得申请延期)提交当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个人收集证据4.撤回申请: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后行政复议终止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申请人应提供证明材料的情形对抽象行政行为的附带审查依申请附带审查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申请对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进行审查依职权附带审查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而主动进行审查复议机关有权处理的,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行政行为的审查(二)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决定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决定履行决定驳回复议申请决定赔偿决定类型时限原则上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法律规定少于60日的从其规定情况复杂最长可延长30日(三)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被申请人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复议机关或有关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履行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对维持决定由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变更决定由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王某:A省A市A区居民;2003年4月30日在A市市立医院做骨外科手术失败。张某:实施手术者;2001年大学毕业后到A市市立医院骨外科工作,2002年9月参加全国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2002年12月1日获得执业医师资格,2003年底领到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但未进行医师注册。手术失败后,王某多次要求A市市立医院及张某对其进行人身损害赔偿未果。2004年6月7日王某向A市卫生局请求认定张某诊疗行为为非法行医。A市卫生局于2004年7月15日给予书面答复,认为张某直到2003年底才拿到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是因为证件制作、上报验印有个过程,因此不能认定其诊疗行为为非法行医。王某不服,于2004年7月20日向A省卫生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以张某没有医师执业证书,不能单独实施医疗手术为由,请求撤销A市卫生局作出的不能认定张某诊疗行为为非法行医的答复。案例分析A省卫生厅接到申请人王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后,经审查于2004年7月23日受理了此案,并要求A市卫生局按期提交书面答复意见及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A市卫生局提交书面答复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认为张某未能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执业注册是因为当时正处于“非典”的特殊时期,属于不可抗力,A市卫生局对此没有解释权。张某实施手术有上级医师李某台下指导,不属于单独执业。对此,A省卫生厅经过书面审理,于2004年9月16日做出行政复议决定,撤销A市卫生局作出的不能认定张某诊疗行为为非法行医的答复。A.分析本案中相关个人与行政机关在行政复议中的身份;B.此案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C.如何看待A市卫生局的答复意见;D.A省卫生厅的复议决定是否正确。第二节行政诉讼一、行政诉讼概述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三、行政诉讼的管辖四、行政诉讼参加人五、行政诉讼程序六、行政诉讼的特殊制度与规则七、行政案件的裁判一、行政诉讼概述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发生行政争议后,起诉到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予以审查,并作出裁判的一种司法救济活动行政诉讼“民告官”“民告官”第一案1988年8月25日,新中国“民告官”第一案原告包郑照与被告浙江温州市苍南县县长黄德全(图中右起第一人)握手新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历史发展第一阶段:1949—1982年国家没有规定统一的行政诉讼法律,只有个别的、分散的特殊规定。第二阶段:1982—1989年依据统一的民事诉讼法解决行政争议,并颁布一些有关行政诉讼方面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第三阶段:1989年以后统一、完整的行政诉讼法的制定和公布2010年全国法院一审案件收案情况统计表案件类型收案(件)占全部一审新收案件的比例刑事77959511.14%民事609062287.02%行政1291331.84%合计699935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4年大幅修改:更强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与控制行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制度完善特有原则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司法权与行政权的界限划分司法机关行政知识短缺例外: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其他涉及款额确定、认定的行政行为确有错误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1.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4.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6.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应予受理的案件行诉法第12条7.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8.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9.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10.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11.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12.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抽象行政行为)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内部行政行为)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为。(终局行政裁决行为)不予受理的案件行诉法第13条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1.刑事司法行为;2.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3.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4.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5.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举例:甲、乙两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工程保证金30万元。后由于情况发生变化,原合同约定的工程项目被取消,乙公司也无资金退还甲公司,甲公司向县公安局报案称被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诈骗30万元。公安机关立案后,将王某传唤到公安局,要求王某与甲公司签订还款协议书,并将扣押的乙公司和王某财产移交给甲公司后将王某释放。请问县公安局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三、行政诉讼的管辖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职权分工行政诉讼管辖问题牵涉多种权力与利益的较量以及地方保护与部门保护的博弈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庭既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行政行
本文标题: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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