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金山区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
1金山区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规范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以下简称重点县)建设管理,提高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小农水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县,是指金山区全部行政区域。第三条开展重点县建设工作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重点县建设应遵循“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以及“建一片,成一片,发挥效益一片”的原则。第五条重点县建设要选择农业增产增效潜力大、示范作用显著、前期工作充分、建设规划完备、群众积极性高的乡镇,以金山区农田水利规划为依据,积极筹措和整合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引导受益农民投工投劳,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加快工程建设步伐,实现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跨越式发展。第六条区财政、区水务局要集中资金投入、整合各方资金,合理配置技术力量和相关资源,积极创新机制,实现分散投入向集中投入转变、面上建设向重点建设转变、单项突破向整体推进转变、重建轻管向建管并重转变,扎实推进重点县建设。第二章目标与任务2第七条重点县建设要依据金山区农田水利规划,以及重点县建设目标和任务要求,科学制定总体建设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根据工程建设情况和进度,及时修正和完善有关方案和计划,严格管理,规范施工。第八条重点县建设分批分期开展,每一批重点县建设期限为三年。重点县建设以现有圩区的田间工程和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续建、配套和改造为主,可以因地制宜地适当建设新项目,适度建设小型水源工程和高效节水灌溉工程。重点县建设应在搞好分类建设管理的基础上,突出建设重点,增强示范效应。建设适度规模的高效节水灌溉、现代化灌排渠系、雨水集蓄高效利用、末级渠系节水改造(结合水价改革)等不同类型的示范片。第九条重点县建设的总体目标是:基本完成全区范围内主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任务,初步实现基本农田“旱能灌、涝能排”,使农业生产条件明显改善,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明显提高,农业抗御自然灾害能力明显增强。具体目标包括:(一)有效灌溉面积占耕地面积的比重提高10%-15%,或达到60%以上。(二)节水灌溉面积占有效灌溉面积提高15%,或达到50%以上。其中高效节水灌溉面积提高5%,平均达到23%。(三)高效农业区的喷灌、微灌工程面积占该区工程面积比例达到50%以上;灌溉水利用系数不低于0.55。(五)全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提高10%以上。(六)着力推进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和以用水户参与管理为重点的运行机制与管理体制改革。3第十条区财政部门要按照中央有关政策和要求,切实增加投入,安排相应资金,与中央财政补助重点县建设的资金配合使用。区财政部门要以重点县建设为平台,制定切实可行的资金整合计划,积极整合各级各类涉及农田水利建设的资金,将预算安排的小农水专项资金及整合的资金,统筹安排,集中投入,支持重点县建设。第三章申报与审查第十六条重点县建设项目的申报主体为金山区财政局、水务局。第十七条项目申报依照自下而上的原则,由金山区财政局、水务局逐级联合向上海市财政局、水务局申报。金山区财政局、水务局共同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第十八条重点县建设项目的评审和核查,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规划指导原则。重点县建设要符合金山区农田水利建设规划,严格按照规划组织实施,避免盲目和重复建设。(二)因地制宜原则。要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生产实际需要和投资可能,科学地确定工程措施和类型,做到经济上合理,技术上可行。(三)农民自愿原则。重点县建设应充分尊重农民意愿,项目建设方案、筹资筹劳方案和管理运行方式要经受益区农民同意或民主议事通过。(四)统筹兼顾原则。重点县建设要统筹考虑项目区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项目布局、建设内容和规模。4(五)资金整合原则。以重点县建设为平台,以小农水专项资金为引导,在不改变资金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积极整合各级各类涉及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统筹安排,集中使用。第十九条重点县建设方案经上级部门批准后,区财政、水务局要按照市财政局、市水务局批复的建设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具体组织实施。第四章建设与管理第二十条区财政局、水务局要加强对重点县建设的组织协调,将重点县建设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建立有效工作机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心协力,共同推进重点县建设。第二十一条重点县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及水利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组织实施。第二十二条重点县建设要充分发挥受益区农民的主体作用,按照村内公益事业筹资筹劳“一事一议”的规定,遵循农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合理负担的原则,积极鼓励和正确引导农民投工投劳参与项目建设。第二十三条区水务局要加强重点县建设项目管理,积极推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审计审价制和合同管理制。区水务局要认真做好前期工作,科学组织项目实施,切实加强指导监督,及时掌握工程进度,确保工程质量。第二十四条重点县年度建设任务完成后,由区财政局、水务局根据有关验收办法,及时对各完工工程进行竣工验收。重点县建设任务完成后,由市财政、水务局共同组织验收。5第二十五条区财政局、水务局要按照财政部、水利部的绩效考评办法加强重点县建设绩效考评工作。第二十六条在重点县建设中,区水务局、财政局要积极探索和推动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机制改革,按照“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发挥农户、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村组集体以及其他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作用,落实管护责任,建立长效运行机制,确保工程长久发挥效益。第五章监督与责任第二十七条区财政局、水务局应加强对重点县建设项目和资金的日常监督和检查。第二十八条区财政局、水务局要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据规划,科学编制重点县建设方案,合理确定年度实施计划,切实落实资金筹集方案,有效整合相关资金,建立和健全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制度,调动农民投工投劳和参与建设管理的积极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第二十九条区财政局要加强项目资金监管,建立和健全资金管理制度。设立项目专用资金帐户,实行专人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的“三专”制度。并全面推行财政资金区级报账制和项目资金公告制。同时加强财务检查和审计监督,严格禁止挤占挪用项目建设资金,及时拨付资金,保证资金安全运行。第三十条区水务局要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做好项目规划、方案设计和技术指导。加强质量监督,及时掌握项目建设进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督促落实工程管护责任。6第三十一条市财政局、水务局对重点县建设实行全程监管。重点抓好重点县选择、建设或施工方案审查以及项目监督检查、绩效考核和验收等工作。第三十二条重点县建设要建立项目公示公告制度,及时将项目建设内容、资金使用、筹资筹劳等情况在受益区范围内张榜公布或公示,主动接受农民群众和社会监督。第三十三条在重点县建设和管理过程中,对违反财政资金拨付和预算管理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处罚、处分。第六章运行管理对已建成的项目,区财政局、水务局负责明晰产权的归属,并下发工程养护管理条例,各产权归属单位必须结合自身实际落实好管护人员和管护、维修资金,建立必要的运行管理制度,保证项目的正常运转。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海市金山区水务局上海市金山区财政局二0一0年二月八日
本文标题:金山区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982230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