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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用学主讲教师:徐志奇第六章言语行为理论•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塞尔的言语行为理论•分析与思考言语行为理论(SpeechActTheory)最初是由英国哲学家奥斯汀(J.L.Austin)提出,由美国哲学家塞尔(J.Searle)补正、完善的,从行为角度阐释人类言语交际的一种重要理论。他们认识到:说话本身就是一种行为——言语行为,言中有行,甚至在某种意义上言就是行:以言行事。言语行为理论是从一个新的视角研究语言,它关注的既不是语言自身的语法结构(像结构主义语言学那样),也不是潜在系统(像系统功能语法学那样),它关注是人们以言行事,如何行事以及话语所产生的交际效果。一.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施为句•言语行为三分说奥斯汀认为,语言学研究的对象不应是词和句子,而应该是通过词和句子所完成的行为。语言理论实际上应该是行为理论的一部分。(一)施为句奥斯汀首先区分了两种不同类型的句子,叙述句(Constative)和施为句(Performative)。叙述句是用来说明、报告或描绘事物的句子,即“有所述之言”的句子。施为句是用来完成某种行为的句子,即“有所为之言”的句子。施为句具有以下两个特点:(1)它们并不“描述”、“报告”或“说明”任何事物,它们不存在真假问题;(2)说这句话本身构成了一个行为。奥斯汀把施为句分成两种,一种叫显性施为句,另一种叫隐性施为句。1.显性施为句含有描述该行为的词——施为动词的施为句。例如:①Ipromisetobethereattwoo’clock.(我答应两点钟到那儿。)②Iberebywamyouthatthebullisdangerous.(我在此警告你那头公牛是危险的。)③IherebydeclareyoumayorofCasterbridge.(我在此宣布你为卡斯特桥市市长)④我在此感谢同学们对我的支持和帮助。奥斯汀提出了显性施为句的语法标准(150页):①句子在形式上是主动态陈述句。②必须有一个施为动词;③该动词必须是现在时;④该动词的主语必须为第一人称单数;⑤该动词的间接宾语是“你”(如果有间接宾语的话);⑥该动词之前能加副词hereby(在此);⑦该动词之后有一间接引语小句,(省略情况除外)。显性施为句可用“l+(hereby)Vyou(that)S”这种句法形式来表示。句式中的V表示这类施为动词,使含有这类动词的话语所实施的行为的性质明确无误。pp奥斯汀说的显性施为句,只是说话人想通过所说的话明确地表明自己所要实施的言语行为的特定形式。2.隐性施为句没有施为动词也能表达“有所为之言”的施为句。例如:①我的作业作完了。我告诉你我的作业作完了。②把门关上。我命令你把门关上。③你被开除了。我在此宣布你被开除了。在隐性施为句中,人们经常使用一些词序、重读、语调、语气、标点符号等不那么明确、不那么特定的语言手段来实施某种行为:(1)语气:例如用‘Shutit’(把它关上)替换‘Iorderyoutoshutit’(我命令你把它关上);(2)语调:例如‘It’sgoingtocharge’(它就要向前冲了),借助语调的不同来实施不同的言语行为:It’sgoingtocharge?(疑问)It’sgoingtocharge!(警告)(3)副词:例如用‘I’llbetherewithoutfail’(我必定在那儿)替换‘lpromiseI’llbethere”(我许诺我会在那儿);(4)语助词:例如用‘therefore,X’替换‘lconcludethatX’(我推断出X)隐性施为句,因为没有施为动词,所以要想准确地理解隐性施为句的意义就必须依靠语境。(二)言语行为三分说因为说一句话本身就构成了一个行为,叙述句在某种意义上也是一种施为句——隐性施为句,所以后来奥斯汀意识到叙述句∕施为句之分是不科学的,放弃了施为句跟叙述句相对立的二分理论,提出了言语的行为三分说的新言语行为理论。1.言语行为的三个次行为奥斯汀认为当一个人说话时,他实际上同时完成了三种行为。也就是说,任何一个言语行为都由三个次行为构成,它们是:①叙事行为(thelocutionaryact)②施事行为(theillocutionaryact)③成事行为(tlleperlocutionaryact)A.叙事行为是指发出语音,说出带意义的语词、语句这种说话本身所构成的的行为。奥斯汀说:“在常规意义上,我把‘说某种事情的行为(theactof‘sayingsomething)’叫做完成一种叙事行为。”完成一个叙事行为,大致相当于发出一个有意义(=立意和所指)的句子(或话语)。叙事行为的功能是以言指事。例如按照语法规则来组织并说出下列话语:①我答应来吃饭。②赶他走!③她对我说“赶他走”。④你不能做那件事!⑤他对我说“你不能做那件事”。B.施事行为在实施一个叙事行为——说一件事情过程中完成的行为。奥斯汀认为在实施一个叙事行为时,我们也在实施下列行为:提出或回答一个问题,提供一种信息、保证或警告,宣告一个裁定或意图,公布一个判断或任命,提出一项申诉或批评,作出一种辨认或描述,以及其他各种类似的行为。其所谓施事行为就是表明说话人意图的行为,表明说话人为什么要这么说,或者说,它表达的是说话人的意义。奥斯汀把说话人的意义叫做“行事语力”(illocutionaryforce),简称“语力”(可译成“言外之意”)。属于这种行为的话语都存在一定的语力,如“命令”、“警告”、“通知等等。施事行为的功能是:以言行事。例如通过讲下述话语分别构成的行为:①我答应来吃饭。(对听话人作出允诺)②赶他走!(在不同的语境说出,分别对听话人发出命令、怂恿或劝告)③她对我说“赶他走”。(她命令我或怂恿我或劝我把他赶走〕④你不能做那种事!(对听话人作出劝告或抗议)⑤他对我说“你不能做那种事”。(他阻止或抗议我做那种事)C.成事行为成事行为就是施事行为对听话者所产生的结果,即说出一句话的事后效应。奥斯汀说:“说某种事情会经常地,甚至常规地对听话人或说话人产生一定的影响,影响他们的感情、思想或行动”,“我们把这种行为叫做‘成事行为’(aperocutionaryact)。”(I975:100)成事行为的特点,是必定在听话人或其他人的感情上或思想上或行动上产生某种影响或效果。成事行为的功能,是以言成事。例如说出下列话语对听话者所产生的结果:①我答应来吃饭。(使听话人高兴)②赶他走!(使听话人把他赶走了)③她对我说“赶他走”。(她说服我把他赶走了)④你不能做那件事!(使听话人清醒过来,不再任性,不再做不理智的事情;使听话人生气)⑤他对我说“你不能做那件事”。(他使我清醒过来,不让我任性下去;他恢复了我的理智,把我劝阻了;他使我生气)2.奥斯汀对施事行为的分类奥斯汀把施事行为分为五大类:⑴裁决型(Verdictives)所谓“裁决”是指由陪审团、仲裁人、裁判等根据证据或推理对某些事件的性质做出裁决、判定、估量。如,陪审团宣告某人无罪时,他们就是根据他们听到的证据做出了一种裁决、判定。这类施事行为的特征是由仲裁人或裁判员作出一种裁决,这种裁决本质上是对事实或价值作出裁决、判定。用于这一类型的英语动词包括“acquit,convict,find(asamatteroffact),hold(asamatteroflaw),interpretas”等。(2)行使职权型(Exercitives)行使职权型涉及权力的使用。“这是一种决定——某事应该如此,而不是判断——某事是如此;是倡导——应该如此,而不是估计——是如此;是判决,而不是估量;是宣判,而不是裁定。”这类施事行为是行使权力、权利,或施加影响。行使就是作出赞成或反对一种一定的行为过程或者为其辩护的决定。仲裁人和审判员运用行使行为作出裁决,其后果是使他人“被迫屈从”,或“许诺”或“不允许”去做某种事。重要的动词有“appoint,degrade,demote,dismlss,name”。(3)承诺型(Commissivcs)“承诺型的要点是使说话人承诺某种行为”当一个人许诺时,他就承担了实施所许诺行为的义务。这类施事行为的特征就是许诺或者承担,就是使说话人对一定的行为过程承担义务。用于这一类型的动词有“promise,covenant,contractundertake,bindmyself”(4)表态行为型(Behabitives)表态行为型跟社会行为有关,是对别人的行为、时运作出反应等。这类施事行为的特征是说话人对别人过去和当前的行为、命运表明道歉、感谢、同情、态度、问候(送往迎来)、希望、挑战等态度。重要动词包括“apolqgize,thank,deplore,resent,welcome,bless,dare等。(5)阐述型(Expositives)“阐述型动词用于阐述性行为中,包括说明观点,展开论证,澄清用法和指称。”这类施事行为是用于阐释行为,包括阐述观点,引导争论,说明用法和范围。这样的动词有“affirm,deny,remark,tell,ask,testify,agree,argue,ooncludeby,define”等。对奥斯汀分出来的施事行为的五种类型可以这样加以概括:裁决(venlictive)是行使判决;行使职权(exercitive)是行使权力或施加影响;承诺(commissive))是承担义务或表明意图;表态行为(behabitive)是表明态度;阐述(expositive)是阐明理由,解释争论和交际作用。这些类别各有自己的特点又有某些功能上的交叉(参看教材158-162页)。奥斯汀的功绩是开辟了一条从行为角度研究语言的使用的新道路。尽管他的言语行为理论还有些不正确、不完备之处,需要后继者修正、补充,使之进一步完善化、系统化,但他作一位言语行为理论的开创者列入语言学史是当之无愧的。三、塞尔的言语行为理论塞尔(JohnR.Searle,1932-)是美国当代语言哲学家,加里福尼亚大学伯克利分校哲学教授,牛津派日常语言哲学在美国的主要代表人物。塞尔的言语行为理论是奥斯汀言语行为理论的继承、修正、发展和系统化。塞尔把言语行为理论看作是一种解释人类言语交际的理论。1、修正奥斯汀对一个完整的言语行为的抽象切分奥斯汀把一个完整的言语行为抽象切分成叙事行为、施事行为和成事行为这样三个部分。塞尔对奥斯汀的抽象切分提出了批评和修正。塞尔主张把言语行为分为四大类(1969:23-25):(1)发话行为(utteranceact),即说出单词、句子的行为;(2)命题行为(propositionalact),即由指谓(referring,谈到的人或物)和表述(predicating,对谈到的人或物所作的表述)所实施的行为;(3)施事行为(illocutionaryact),以言行事行为,例如陈述,提问,命令,许诺等等;(4)成事行为(perlocutionalyact),即对听话人的行动、思想、信念等方面产生影响的行为,例如:通过过“争论”使听话人被说服,使之信服;通过“警告”使听话人恐慌或惊恐。奥斯汀的叙事行为包括三种行为:(1)发声行为:仅仅发出某种声音的行为。(2)发音行为:发出某种类型的音的行为,这些音是属于某一特定语言的音,它跟某一特定语言的词汇、语法相符合。(3)表意行为:利用那些具有相当明确的立意和所指的可发音的词来完成的一种行为。塞尔的发话行为相当于奥斯汀的叙事行为中的发声行为和发音行为,塞尔用命题行为取代了奥斯汀的叙事行为中的表意行为。塞尔认为,奥斯汀在抽象切分得出表意行为的同时也抽象切分得到了施事行为,因为用来报道表意行为的动词都是可以用来作施事行为的动词。塞尔不同意奥斯汀把叙事行为和施事行为截然分割开来。我们必须看到:塞尔跟奥斯汀的分歧充分表现出他们对句义(sentencemeaning)和语力(illocutionaryforce)之间的关系的认识上存在着重大差异。奥斯汀始终认为句义(或字面意义)和语力有根本性区别。塞尔则认为“不存在不带语力特征的句子”,明确指出:“一般说来,通过说出句子所实施的言语行为
本文标题:语用学(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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