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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名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目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五章食品检验第六章食品进出口第七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食品安全法》实施中应当注意的有关内容(一)、关于大家比较关注的内容1、“食品安全”的概念——1974年由联合国粮农组织提出,广义上讲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略)。具体到食品安全法所要调整的“食品安全法”,则是一个狭义的概念,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2、《食品安全法》的背景——三个阶段(1)建国初期,卫生部门颁发了一些规章,到60年代国务院制定了条例,1982年制定了《食品卫生法》并试行,1995年正式施行。卫生部门管了50年。(2)2004年,全国各地连续出现了多起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引起国务院的高度关注。9月份,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确立了“以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监管体制。(3)《食品安全法》起草从2004年开始。最初在食品卫生法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在十届常委会几乎是最后一次通过审议,常委会经过07年的12月到08年6月份、8月份审议后,本来计划10月通过,考虑到中央机构大部委管理体制尚未确定,就拖到了去年的12月。由于国务院一直没有给出最后的研究结果,所以就拖到今年2月28日才通过。以法律形式进一步明确了“分段监管,统一协调”的监管体制。具体讲:一是国务院建立一个高层级的协调机制;二是实行分段监管体制;三是地方政府负总责;四是企业为第一责任人。即使是垂直管理的部门也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协调下做好监管工作。3、《食品安全法》具有一定的局限性。部门之间管理职能的交叉和如何监管都可能会出现问题。所以国务院也会针对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将以条例等规章形式予以补充。(二)、关于调整范围一是规定在境内的以下活动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食品的生产加工和进出口,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二是关于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应当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农业行政部门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进行监管;关于食品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遵守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食用农产品的范围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三是食品安全法中未规定的口岸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现行的《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四是乳品、转基因食品、生猪屠宰、酒类和食盐的安全管理,适用食品安全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依照其规定。五是食品安全法对质检部门有两种表述,分别为“质量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即为指质检部门,地方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也为:“质检部门”,设在地方的为“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六是食品安全法是规范食品安全监管的一般法。产品质量法是规范产品质量监督和行政执法活动的一般法,商检法是规范进出口产品质量监督和检验的一般法。针对同一问题,按照后法优于前法原则,应当优先适用食品安全法,但食品安全法没有规定的内容,仍然适用产品质量法、商检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三)、关于监管体制一是食品安全法体现了分段监管,统一协调的原则。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协调、指导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明确卫生部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程的制定、食品安全事故的组织查处等方面承担综合协调职责。质检总局、工商总局和国家食药局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和进出口、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二是在地方,已将监管责任明确给地方政府,明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三是质量监督部门要督促企业建立全过程质量安全制度,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工作重点在国内食品生产监管方面。在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依法完善市场准入、生产许可、监督检查、召回等监管机制。(四)、关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一是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是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在全系统执行的计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实施的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是各地质量监督局应当在本地本系统执行的实施方案。二是质量监督系统组织实施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就是国家计划和区域方案两级。三是质量监督系统针对某些食品原料、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的某些项目实施的检测属日常工作,与风险监测工作不同。(五)、关于食品安全标准一是总局负责积极配合做好食品安全标准相关工作,对食品安全标准编号问题,按照一事一办、随机编号的原则,认真及时地做好编号工作。二是认真做好食品检测方法标准的疏理工作,摸清底数。三是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凡地方标准涉及的食品安全要求的,都要引用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涉及食品的感官、理化等方面品质要求的地方标准,要不要按照《标准化法》的相关规定,由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审查、编号、批准发布,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问题,目前还不明确,有待于国家标准委和卫生部协调解决。四是关于食品的企业标准备案。食品企业标准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自2009年6月1日起,地方标准化行政部门不再受理食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同时对已备案的食品企业产品标准取消备案。五是除食品安全外,在防止欺诈、维护公平贸易、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保护动植物生命健康等方面依然需要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此外,为防止掺杂、安全贮存、规范贸易以及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产品等,对质量指标以及产品等级进行强制性规定也是必要的。六是本法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质量监督部门可以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进行检验。(六)、关于食品生产许可一是在经营场所、餐饮服务场所生产加工食品属于现做现卖性质的,不在此范畴,无需发放生产许可。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需要颁发生产许可的食品,应当是经过加工、制作,流通后用于销售的加工食品。卫生许可证取消后,工商营业执照和生产许可证哪个前置,尚未定论。我们意见,先由工商对经营资格(身份)进行预审,然后由我们对生产的必备条件(能力)进行审查,再由工商发放营业执照的同时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二是明确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许可的条件和程序应当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应当先领取工商登记,再办理生产许可。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等由卫生部确定,并制修订标准,质量监督部门依据相关标准执行。三是要求加强对小作坊的生产经营活动,不等同与食品生产企业,颁发生产许可。但要符合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即: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中规定内容中最基本的卫生和安全的要求。四是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卫生部门提交安全性评估材料,由卫生部门决定是否准予生产,并予以公布。卫生部准予生产的,再依本法申请生产许可。质监部门应将卫生部门的公布情况,作为是否受理生产许可申请的前提条件。(七)、关于食品生产企业管理制度质量管理要求:(1)总则:第三十二条从制度、人员、质量控制等三个方面,对生产者提出了要求。在三十三条中,提出了关于鼓励食品经营企业采用现代管理方式,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的规定。关于认证机构的管理要求,由于目前的认证机构为社会赢利性组织,在法律中规定了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其实施跟踪调查的可行性值得探讨。(2)健康管理制度:在第三十四条里,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取的健康证明的要求,对患有某些特定疾病的人,禁止其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3)原料采购进货查验制度:在三十六条里,明确了食品生产企业进货查验记录。记录相关信息,有利于食品可追溯,确保监管链条不断。食品生产者采购时,应当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市场采购,索取销售者或市场管理者出具的购物凭证并留存备查。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是实施食品可追溯的重要依据,是实现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重要保证,必须真实有效,不得伪造。进货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以备查询。(4)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在第三十七条里,明确了企业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是食品生产中的最后一道工序,是食品生产者能够控制的最后一道关卡。企业作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有责任、有义务对自己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确保出厂食品合格、安全。(5)食品及食品添加剂标签标注规定:在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里,对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要求进行了规定。标签标注是一种强制性规范。因为通过名称、规格、净含量,消费者可以选择、判断,区别其内涵和质量特征;通过成分或者配料表来识别食品的内在质量及特殊效用;对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的标注有助于消费者根据生产者的美誉度的选择,出现问题的可以方便消费者联系;从保质期可以判断其新鲜程度;产品标准代号可以反映质量特性的全方位产品标准;贮存条件可以提醒消费者在特定条件下贮存,防止食品变质。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有利于消费者查询,真正购买到放心食品;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是兜底条款,对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标明的,必须标明。(6)新资源食品(含新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许可制度:在第四十四条里,明确了关于申请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的程序的规定。(7)食品添加剂使用规范:在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中,明确了食品添加剂使用的规范要求。四十五条,对列入允许使用范围的食品添加剂应满足的条件进行了规定,对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修订食品添加剂的标准提出了要求。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对食品添加剂必要性和安全性两方面的要求:食品添加剂应当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食品添加剂应当技术上确有必要。四十六条中,针对目前食品添加剂使用不规范甚至存在滥用现象,成为危害食品安全的重要源头,食品安全法对此作出严格规定。一是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二是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8)食品召回制度。在第五十三条中,明确了食品召回管理制度。为防患于未然,强化生产者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美国等许多国家建立了食品召回制度。国家质检总局也在2007年发布《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建立了我国的食品召回制度。食品召回制度意义:一是防患于未然,充分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二是体现食品生产经营者是保障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三是提高政府监管效能,变被动为主动。根据食品安全危害的严重程度,食品召回可以分为三级:一级召回:已经或可能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甚至死亡的,或者流通范围广、社会影响大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二级召回:已经或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一般或流通范围较小、社会影响较小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三级召回:已经或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轻微的,或者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根据食品召回程序的启动方式,食品召回可分为食品生产者主动召回和监管部门强制召回两种。(八)、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一是食品安全法中对于标签的规定,与相关国家标准及其他有
本文标题:食品安全法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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