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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铁安〔2005〕5号关于重新公布《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道口委、沈阳铁路局:根据国家发改委《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管理工作会议纪要》的要求,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现将《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安全管理办法》(辽铁安发[1997]8号)进行修改补充,并重新公布,要求各市道口委要认真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并贯彻执行。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安全管理办法》(辽铁安发[1997]8号)废止。二OO五年三月二十七日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加强铁路道口安全管理,防止铁路道口交通事故,确保铁路运输畅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是各级政府、铁路及有关部门的责任,依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实行监护后,其性质仍为无人看守道口,发生道口事故,铁路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办理。第三条各级铁路道口安全委员会在省、市安监局的领导下,要加强领导,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无人看守道口安全管理工作的重大决策和措施。各级铁路道口管理办公室是常设办事机构,由铁路、交通、公安、城建、农机等部门派员参加,实行联合办公制度(暂不能参加的单位要定期参加联席会议)。其主要任务是:统筹管理辖区内的道口监护工作,负责道口监护人员的选聘、管理、培训教育;规划和实施监护道口房的建设、修缮及保安设施的安装敷设;制定无人看守道口管理的有关制度、办法和措施。第四条监护道口的设置及人员配备原则是:沈丹、沈吉、平齐、锦承、高新、大郑等线路上的道口实行三班制24小时监护,重点繁忙道口每班可设2人,其它线路应视实际需要确定监护范围、班次和人员。每处监护道口应指派一名有责任心,工作能力强的监护员任监护班(组)长(单人定时监护道口除外)负责道口的全面工作。第五条监护道口的固定设备包括道口铺面、护桩、标志、监护房及有关保安设施,这些设备必须符合有关部门颁布的技术标准。监护道口要逐步安设自动报警、自动信号、自动档杆(简称“三自动”),对比较繁忙的无人监护道口,有条件时也要安设“三自动”设备。其建设、维修、管理分工是:1、铁路产权单位负责道口与铁路两轨间及轨外2米以内的铺面,道路产权单位负责道口铺面以外的道路部分。2、道口护桩、标志由铁路产权单位负责。3、铁路干支线、专用线的监护道口房由产权单位负责。4、监护道口的保安设施,包括道口自动报警装置、道口信号、路障(档杆)等由投资修建单位(或委托单位)负责。第六条道口监护人员的选聘工作由各市、县(区)道口办负责,会同铁路公安部门,本着“就近、择优”的原则,选用身体健康、工作负责、事业心强、具有初中文化,年龄男60岁以下,女55岁以下的人员担任。第七条对拟聘的道口监护人员要报请各有关市道口办审批后方可录用。监护员的聘用,原则上不采用家庭承包形式,特殊区段的道口必须采用家庭承包时,上报省道口委批准。各市道口办要将聘用的监护人员名单及自然概况汇总造册报省道口办备案,如遇人员调整,要将变动情况逐级上报主管部门。第八条凡已聘用的道口监护人员必须建立个人档案,其内容包括:姓名、年龄、文化程度、政治面貌、身体状况、家庭住址,原工作单位及职务,聘用起始时间,聘用年限,担当看护道口的名称(号码),培训考试情况,发放劳保用品情况,人身安全投保情况,月劳务费数额等。聘用单位必须与监护人员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书,明确监护职责、作业纪律等事宜。第九条道口监护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严格的教育培训,重点突出道口监护工作的意义,防护的基本知识,有关设备的使用和应急处理方法,经考试合格并取得监护证书后方可上岗。第十条监护人员上岗时要配带明显的标志,有条件的地区可统一制发监护员服装。第十一条监护人员要严格执行下列工作制度:1、必须坚守岗位,精力集中,做好道口的安全防护工作。2、遇有列车到来之前(或听到来车报警后),要及时出场疏通道口,拦阻机动车辆和行人抢越道口(关闭栏木)。列车通过道口时,要站在安全地点注意观察列车运行和机动车辆的状态。3、在道口遇有特殊情况来不及清障时,要迅速采取紧急防护措施,并跑步迎向列车显示停车信号。4、一旦发生交通肇事,要立即把信息报告有关部门并协助处理事故。5、交接班时必须做到交接双方共同检查设备、备品是否良好齐全,并在交接班记录簿上登记签字。第十二条监护人员要严格遵守下列纪律:1、当班时不得饮酒,不准睡觉,不准看书报,不准听广播及做与本职无关的事情。2、当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漏岗、不离岗、不串岗、不擅自委托他人顶岗。3、凡已经安装报警设备的道口不得擅自关断电源,终止正常报警;不得在电源上接其它用电设备。第十三条要加强对监护人员的考核,严格奖罚制度。对爱岗敬业、工作成绩突出或防止事故的有功人员要及时表彰奖励,对防止重大事故的有功者,经所属市道口办审核后书面报省道口办,给予全省通报表彰或奖励。对在监护工作中不负责、经常违反纪律的要给予严肃批评或一定的经济处罚,对情节严重屡教不改或因失职而造成交通事故的要给予辞退,解除聘约。第十四条各级道口办均要建立健全监护道口管理制度,建立道口设备及监护人员档案。各监护道口房均要配备列车时刻表、挂钟、防护旗(牌)、防护灯、清扫轨槽的工具、交接班记录簿、检查指导登记簿等。监护道口房不准搭设火炕。第十五条铁路道口安全管理费用主要用于道口房的修建,监护人员的劳务费,劳保用品以及安装道口安全设施等项开资,必须做到严格管理,专款专用。各级道口办要做好统筹规划,逐步改善监护条件。第十六条各市、县(区)道口办对监护道口房每半年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修缮,保证道口房不倾斜,不漏雨,冬季做好防寒保暖工作。要保持道口房整洁美观,每年春季粉刷一次,道口房两侧应栽花种草,保持环境优美。道口房外墙上要有醒目的编号和道口房名称标志。第十七条各市、县(区)道口办、各责任区铁路公安派出所民警要定期检查,加强监护道口的检查监督,纠正存在的问题。在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要在检查指导登记簿内做记载并督促有关部门限期整改。第十八条开展互检评比活动。省道口办每年组织各市道口办、各铁路站段进行一次互检,以利于互相学习,互相提高。在省道口办协调下,各市道口办合同各铁路站段每年组织二次互检互评,实施中按省道口委关于《辽宁省铁路道口安全管理检查评比办法》执行,每次检查后要将检查评比结果报省道口办。第十九条大力推行道口监护员与铁路巡道员作业互控制度,巡道员在巡检时对路过所有监护道口的设备、监护员执岗作业情况,同时,监护员对巡道员巡回作业情况进行互检,互相签字,达到互控作用。第二十条大力开展树典型创标兵活动。各市、县(区)道口办注意培养和选树道口监护工作中的先进典型,每年12月份由各市道口办把先进道口和标兵监护员的事迹书面报省道口办(上报额限由省道口办临时通知)。第二十一条坚持会议和联系制度。各级道口委每年要召开一次道口安全工作会议,总结工作,部署任务,表彰先进,以此推动道口监护工作的深化发展。各铁路站段要定期召集辖区各市道口办召开道口安全工作联席会议,互通情况,分析形势,研究问题,制定对策,解决存在的实际问题。第二十二条各级道口委每年要会同铁路、交通、公安、城建、农机等部门,在搞好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铁路道口的拆并改规划,从根本上解决铁路道口不安全的问题。第二十三条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各级道口委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进行铁路道口安全方面的宣传。特别是对机动车驾驶人员要进行通过道口的安全教育和考核,要与通过铁路道口的大客、车司机签订安全协议书,切实地确保行车安全。第二十四条各市要参照本办法制定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本文标题: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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