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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连市铁路道口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一二年九月-2-大连市铁路道口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适用范围1.4工作原则2组织体系及职责2.1组织体系2.2市应急指挥部2.3市应急指挥部职责2.4成员单位职责2.5区市县应急指挥部及职责3预防与预警3.1道口监控管理3.2信息报告3.3预警行动4应急响应4.1分级响应4.2应急响应程序4.3现场处置措施4.4信息发布-3-4.5应急结束5后期处置5.1事故调查和评估5.2总结经验6应急保障6.1通信与信息保障6.2应急救援队伍保障6.3应急专家保障6.4应急装备保障7预案管理7.1预案演练7.2预案修订7.3预案实施8附件8.1相关机构和人员联系方式8.2应急专家名单及联系方式8.3事故应急处置措施8.4危险性分析8.5组织体系图8.6应急处置基本程序流程图-4-1总则1.1编制目的规范大连市铁路道口交通安全应急管理工作,科学应对铁路道口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管理规定》、《辽宁省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安全管理办法》和《大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铁路道口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1.4工作原则1.4.1地方主体原则铁路道口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遵循地方主体的原则。充分发挥区市县铁路道口安全委员会和铁路运输企业的作用,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1.4.2分级响应原则大连市铁路道口交通事故按事故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实施分级响应,启动相应级别预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5-1.4.3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原则。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铁路道口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1.4.4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成立市铁路道口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我市铁路道口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我市铁路道口交通事故的预警、响应、结束及善后处置等工作。各区市县铁路道口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道口委)制定本地区铁路道口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并与大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有机统一。2组织体系及职责2.1组织体系大连市铁路道口交通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大连市铁路道口委会员和区市县铁路道口安全委员会组成。成立大连市铁路道口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铁路道口重特大交通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工作。各区市县铁路道口安全委员会依据职责,负责本辖区内铁路道口交通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工作,同时要求与市铁路道口安全委员会信息互通、资源共享。2.2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市道口委主任、市安监局局长杨吉奎副总指挥:-6-市道口委副主任、市安监局副局长杨哲市道口委成员、市公安局副局长王庆国市道口委成员、市城建局副巡视员李季市道口委成员、市交通局副局长王少成市道口委成员、市农委副主任谷源蒂成员:金州新区管委会副主任孙军保税区管委会副主任李汉国普湾新区管委会副主任(普兰店市副市长)刘剑沙河口区政府副区长谭军甘井子区政府副区长李荣久旅顺口区副区长刘宝德瓦房店市政府副市长马利民庄河市政府副市长尚书臣市交通局安全处处长赵华市农机监所所长姜兰沈阳铁路局大连公安处副处长李积强沈阳铁路局大连公安处交警支队支队长孙立民沈阳铁路局大连工务段副段长徐世涛市道口办主任、市安监局监管二处处长于万发市安监局应急救援办(事故调度处处长)陈佩臣2.3市应急指挥部职责-7-2.3.1贯彻省、市政府关于铁路道口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法规、条例。2.3.2定期召开例会,提出修订大连市铁路道口交通事故应急预案。2.3.3发生事故后,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掌握事故现场的态势,实施救援工作。2.3.4指挥区市县铁路道口安全委员会开展铁路道口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2.4成员单位职责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履行铁路道口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职责,编制全市铁路道口交通事故应急预案,负责全市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的安全管理及铁路道口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协调工作,组织全市铁路道口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模拟演练,指导相关区市县开展铁路道口安全管理活动。市公安局:负责事故现场安全警戒、交通管制,做好有关人员撤离、物资疏散及消防等工作,维护应急救援工作现场秩序。市交通局:负责事故现场各种车辆、起重设备等调配及紧急物资运输工作。市农委:负责对农用机械车辆及驾驶员的管理,参与对农用机械车辆事故的调查与处理。沈阳铁路局相关部门:做好铁路内部人员、物资等调拨工作,抢修铁路设备、设施,尽快恢复铁路通车;负责事故调查、善后-8-处理工作。2.5区市县应急指挥部职责2.5.1贯彻省、市政府及省、市铁路道口安全委员会关于铁路道口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2.5.2成立区市县铁路道口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制定相应应急预案。2.5.3定期召开例会,负责行政区域内铁路道口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2.5.4发生事故后,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并上报市铁路道口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掌握事故现场的态势,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3预防与预警3.1道口监控管理加强对通行旅客列车的旅顺线、金城线繁忙、高危道口的安全管控,在市区内监护道口和通行载人客车的重点监护道口,安装监控摄像及交通信号抓拍装置。市道口办组织各成员单位每季对重点部位铁路监护道口联合检查;区市县道口办对辖区内铁路监护道口每周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3.2信息报告铁路道口交通事故第一责任报告人为道口监护员。事故发生后,道口监护员立即按应急处置程序进行防护,封锁线路,并及时上报所在地铁路道口办和铁路公安派出所。道口办接到较大-9-铁路道口交通事故报告后,立即上报市铁路道口办公室。重特大铁路道口交通事故,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立即上报市委、市政府,同时向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省铁路道口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并跟踪事故进展和变化情况及时补报。报告内容:⑴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⑵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单位。⑶事故经过、原因分析。⑷事故性质、人伤亡情况。⑸铁路机车、机动车型号、停车位置、时分等情况。⑹相关设备及财产损失等。⑺采取的应急措施及后续救援方式⑻报告人的单位、姓名、职务、联系电话、联系人、报告事故的具体时间、地点等。3.3预警行动市道口委按照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及时做出预警。3.3.1预警分级I级(红色)预警:预判为特别重大事故及险情。Ⅱ级(橙色)预警:预判为重大事故及险情。Ⅲ级(黄色)预警:预判为较大事故及险情。Ⅳ级(蓝色)预警:预判为一般事故及险情。-10-3.3.2预警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故类型、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应采取的措施及发布机关。3.3.3预警信息可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快捷有效方式发布,并根据事态发展及时更新。3.3.4预警信息的来源包括上级部门、市有关部门下发的和铁路道口监护员上报的预警信息。3.3.5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原则上Ⅰ级、Ⅱ级由省道口委签发,Ⅲ级由市道口委签发,Ⅳ级由事发地区市县道口委签发。4应急响应4.1分级响应铁路道口交通事故分级,按照铁路道口交通事故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将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4.1.1特别重大铁路道口交通事故(Ⅰ级)⑴适用于铁路道口交通事故造成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重伤100人以上,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社会危害及影响特别严重的事故。⑵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⑶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11-4.1.2重大铁路道口交通事故(Ⅱ级)⑴适用于铁路道口交通事故造成一次死亡10-29人的事故,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1亿元以下的事故。⑵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的。⑶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的。⑷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⑸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4.1.3较大铁路道口交通事故(Ⅲ级)⑴适用于铁路道口交通事故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受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5000万元的事故。⑵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的。⑶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的。⑷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6小时以下的。⑸中断其他干线铁路行车10小时以下的。4.1.4一般铁路道口交通事故(Ⅳ级)适用于铁路道口交通事故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受重伤1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等。-12-4.2响应程序4.2.1先行处置:发生铁路道口交通事故后,区市县铁路道口安全委员会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必要时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协调应急组织成员单位及时进行应急救援准备和现场应急救援。4.2.2制定方案:根据现场情况和事故级别制定现场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救援。4.2.3部门联动:根据事故级别与性质,安监局、公安局、交通局、城建局、农委等成员单位及沈阳铁路局大连公安处、大连工务段等相关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相互配合,各尽其职,有序做好各项应急救援工作。4.2.4应急救援超出能力时,要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4.3现场处置措施发生铁路道口交通事故后,按照事故类型,根据相应级别做出应急反应。应急预案启动后,各级道口委及时通知各相关部门,组织应急抢险队伍,做好应急救援处理所需人员和物资准备,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4.3.1发生一般铁路道口交通事故,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区市县道口委组织实施应急救援任务,同时向市道口委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4.3.2发生较大铁路道口交通事故,Ⅲ级应急响应。市道-13-口委组织实施应急救援任务,同时向市委、市政府、省道口委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4.3.3发生特别重大铁路道口交通事故,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发生重大铁路道口交通事故,启动Ⅱ级应急响应。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国务院、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启动。Ⅱ级应急响应也可由省道口委启动。4.4信息发布4.4.1事故报告及应急救援请求铁路道口交通事故发生后,道口监护员、铁路运输企业工作人员应当立即上报事故所在地区市县政府道口办、铁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事发地县级以上政府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事故等级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必要时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向应急救援相关部门(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发布具体救援请求,4.4.2信息发布内容⑴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道口名称(线名、公里、米);⑵发生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⑶人员伤亡情况,机车车辆、线路设施、道路车辆的损坏情况及对铁路运输的影响情况;⑷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⑸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⑹具体应急救援请求。4.5应急结束-14-铁路道口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遵循“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经有关领导批准,事故应急程序终结(必要时发布公告),转入正常工作。5后期处置铁路道口交通事故发生后,在应急指挥部的指挥下,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5.1调查和评估特别重大铁路道口交通事故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铁路道口交通事故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省道口委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较大铁路道口交通事故由市铁路管理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一般铁路道口交通事故由事发地铁路管理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安监部门、监察机关等单位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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