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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车险理赔人员考试题公共部分一、名词解释1、不定值保险合同: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2、倾覆:指意外事故导致被保险机动车翻倒(两轮以上离地、车体触地),处于失去正常状态和行驶能力、不经施救不能恢复行驶的状态。3、车轮单独损坏:指未发生被保险机动车其他部位的损坏,仅发生轮胎、轮辋、轮毂罩的分别单独损坏,或上述三者之中任意二者的共同损坏,或三者的共同损坏。4、转让:指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处分被保险机动车的行为。被保险人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将被保险机动车交付他人,但未按规定办理转移(过户)登记的,视为转让。5、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6、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7、保险标的: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28、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10、保险:保险法上所称的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11、碰撞:不一定发生碰撞都属保险责任,例如:车载货物在行驶过程中与车体发生碰撞或者挂车与主车发生碰撞造成的损失就不属于保险责任。碰撞:是指保险车辆与外界物体直接接触并发生意外撞击、产生撞击痕迹的现象。这里包括保险车辆按规定载运货物时,所在货物与外界物体的意外撞击。12、坠落:是指保险车辆在行驶中发生意外事故,整车腾空后下落,造成本车损失的情况。非整车腾空,仅由于颠簸造成保险车辆损失的,不属坠落责任。例如: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由于颠簸造成车架、前、后桥、传动轴等部件损坏的,不属坠落责任。13、火灾:是指保险车辆本身以外的火源引起的、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即有热、有光有火焰的剧烈的氧化反应)所造成的灾害。14、暴风:是指风速在28.5米/秒(相当于11级大风)3以上的大风。风速以气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15、地陷:是指地壳因为自然变异、地层收缩而发生突然塌陷以及海潮、河流、大雨侵蚀时,地下有孔穴、矿穴,以致地面突然塌陷。除此以上原因,由于车辆作业震动造成的地面塌陷不属地陷责任。16、玻璃单独破碎:是指未发生车辆其他部位的损坏,仅发生车辆前后风挡玻璃和左右车窗玻璃。17、竞赛:是指保险车辆作为赛车参加车辆比赛活动,包括以参加比赛为目的进行的训练活动。18、测试:是指对保险车辆的性能和技术参数进行测量或试验。这里主要是指在修理厂修理期间。19、自燃:是指在没有外界火源的情况下,由于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等车辆自身原因发生碰撞、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20、火灾、爆炸、自燃:根据含义,家庭自用和非营业汽车损失保险条款已将其列为保险责任。所以无论是何原因(包括碰撞)造成的损失都属保险责任。但是,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将其列为除外责任。在日常处理理赔过程中,经常遇到营业用保险车辆发生碰撞或倾覆后,造成保险车辆起火或爆炸。根据火灾、爆炸和自燃的含义,造成的火灾、爆炸致使保险的损失应不属于保险责任。遇到这种情况,应按碰撞、倾覆造成的实际损失与火灾、爆炸、自燃造成的损4失比例赔付。21、污染:是指保险车辆正常使用过程中或发生事故时,由于油料、尾气、货物或其他污染物的泄漏、飞溅、排放、散落等造成保险车辆污损或状况恶化及第三者的损失。21、意外事故:是指不是行为人出于故意,而是行为人不可预见的以及不可抗拒的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突发事件。这里注意驾驶员在正常行驶过程中因处理情况所采出的刹车行为,造成的车上货物损失(保车上货物责任险)应不属于保险责任。因为车辆在行驶过程中遇到的情况是复杂多变的,采取刹车和打方向是正常的手段或措施,造成损失的结果应该是行为人能够预见和预防的。因此,其结果应不属于意外事故,也构不成碰撞责任。22、损余处理:一般来说,在财产保险中,受损的财产会有一定的残值。如果保险人按全部损失赔偿,其残值应归保险人所有,或是从赔偿金中扣除残值部分;如果按部分损失赔偿,保险人可将损余财产折价给被保险人以充抵赔偿金额。23、施救费的的概念及赔偿原则:⑴施救费的概念:施救费是指当保险标的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采取措施抢救保险标的,以防止损失的扩大,其中因采取施救措施而支出的费用。5⑵施救费的赔偿原则:①、以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为前提;②、以减少保险财产的损失为目的;③、以保险事故发生时支出的费用为界限;④、以费用支出是必要、合理为标准。合理是指施救行支出的费用是直接的、必要的。⑤、理算保险财产赔款时不进行比例分摊计算的,施救费用赔偿金额也不比例计算,反之则按保险财产的比例计算施救费用的赔偿金额:⑥、应赔施救费用=保险财产施救费用X(保险金额/保险价值)二、填空题:1、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8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3、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⑴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⑵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⑶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6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4、交强险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四种的赔偿限额分别是50000元、8000元、2000元、20%元。5、被保险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有责时垫付金额为8000元,无责时垫付金额为1600元。6、甲某于7月1日向A保险公司投保一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并于7月15日又向B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甲某驾驶机动车在10月1日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行人乙受伤,花费医疗费用9000元。在该起事故中.A保险公司应承担8000元,B保险公司应承担1000元7、在人伤事故的赔偿中,如伤者构成残疾,人保保险公司理算中使用的是交通事故评残标准。1级伤残赔付比例为100%。如2级伤残则在全残的基础上递减10%,以此类推。如有多处伤残,6-10级伤残,每多1处增加2%赔付率;2-5级每多1处增加4%赔付率,最多不超过1个级标准。78、依据城市、农村户口分别按不同标准赔偿的三种费用分别是残疾赔偿金、死亡补偿金、抚养费。9、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10、保险责任的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11、保险单和保险标志遗失后可向承保公司申请补办。保险公司在收到(补办申请)及(报失认定证明)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的审核,并补发相应的交强险单证或标志。12、2006年7月1日前未投保任何保险的机动车,应当在10月1日前投保(交强险)。7月1日前已投保商业三者险、且保险起期在7月1日之前的,应当在(保险期)满后投保交强险,此期间不需要再投保交强险。13、购买了交强险后,保险公司应该向客户提供(保险单)、(保险标志)和(保险费发票)。14、交强险赔付不含(诉讼)费用,条款中明确列示的8项目,在各(分项限额)中赔付。15、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以(索赔须知)的方式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赔偿保险金。16、查勘和定损中事故任何一方的估计损失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的,应提醒事故各方当事人依法进行(责任划分)。17、对于所有垫付的案件,保险人垫付后有权向致害人追偿。追偿收入在扣减相关法律费用(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等)、追偿费用后,(全额冲减)垫付款。18、交通事故属于保险责任,因抢救受害人需要保险人支付抢救费用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方可按规定支付。19、保险人在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内,对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分别计算赔偿。基本计算公式为:总赔款=∑各分项损失赔款=(受害人死亡伤残赔款)+(受害人医疗费用赔款)+(受害人财产损失赔款)20、立案处理时限⑴、应于查勘结束后(24小时)内立案。⑵、最晚于接报案后(5日)内,进行立案或注销处理;查勘所涉及的单证可在立案同时或之后收集。21、《机动车保险快捷案件处理单》可代替(查勘记录)、9(索赔申请)及(损失情况确认书)。22、《保险法》第二十八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价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23、附加新赔偿标准保险条款:本附加险条款适用于(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摩托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拖拉机第三者责任保险、特种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24、人身损害赔偿相同类型的项目合并后,共有十二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25、医疗费约定优先原则:虽然部分地方法院认为在保单中作医保标准等此类特别约定为单方免除责任,但在保险合同事先约定医疗费用赔偿标准或治疗医院的,通说认为应予采信,因此主张(有约定比无约定好)。26、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27、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如果医院误工证明不到定残日的,有的10地方交警或法院也会采纳(医院证明)。28、受害人死亡其亲属办理丧葬事宜误工的,误工时间应当遵循合情合理的原则酌情确定。对提出因办理丧葬事宜所致误工损失索赔的受害人亲属人数,一般以(2)人为限,特殊情况最多不超过(3)人,每人(3)天为宜。29、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必须由其单位财务部门出具收入减少的证明,必要时要审核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30、高收入人员的误工费取消了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计算的最高限额,对于一些高收入主张者可以要求其提供(完税证明)。31、护理费按照护理期间的不同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在(住院治疗期间)以及(出院治疗期间)因生活不能自理而需要由医护人员以外的其他特聘人员陪护所产生陪护费;二是(残疾评定)之后因生活不能自理而需要聘请其他陪护人员所产生的陪护费(也称为今后护理费,或今后陪护费)。32、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一般(ⅠⅤ)级伤残需要护理,(ⅥⅩ)级伤残不需要护理。33、陪护人数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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