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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农村合作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操作规程为规范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操作,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江苏**农村合作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制定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操作规程。一、承兑申请第一条申请办理承兑汇票业务的客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依法登记注册,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2、在营业机构开立存款账户;3、资信状况良好,近两年在我行(部)无不良贷款、欠息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4、承兑申请人与我行必须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5、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有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合同,并在购销合同中注明以银行承兑汇票作为结算方式。第二条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申请人首先向其开户营业机构申请承兑。第三条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时,承兑申请人应向开户营业机构提交下列资料:1、银行承兑汇票申请书,主要包括汇票金额、期限和用途等内容;(一式三份)2、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贷款卡、开户核准通知书等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3、承兑申请人在总行清算中心存入保证金凭证原件及复印-2-件一份;4、承兑申请人承诺汇票到期无条件兑付票款的承诺书;(一式三份)5、当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一式三份)6、商品交易合同复印件;(一式三份)7、营业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一式三份)二、审查、审批和承兑第四条承兑申请人开户营业机构信贷人员负责受理客户申请,并对承兑申请人的有关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1、承兑申请人的合法资格;2、该笔业务是否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背景;3、承兑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近两年是否有不良记录;4、承兑申请人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现金流量;5、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第五条信贷人员对承兑申请人财务数据和承兑风险进行分析,审查同意后,填制好各种表格,在银行承兑汇票申请书上签署调查意见,报本营业机构贷款审查委员会会办研究。第六条承兑申请人开户营业机构会办研究同意后,营业机构负责人在银行承兑汇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将申请书、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等按权限分别报总行信贷管理部、财务会计部、总行分管行长、总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审批。(单笔票面金额500万元以下经信贷管理部、财务会计部审核后报总行分管行长审批;单笔票面金额500万元以上报总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审批。)第七条经总行信贷管理部、财务会计部、分管行长、总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审批同意后,连同相关材料传递到总行清算中心。第八条总行清算中心收到相关材料后,根据银行承兑汇票申请书审批结果与承兑申请人签订银行承兑协议,并对商品交易合同复印件、承诺函、承兑申请人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以及承兑-3-申请人是否在开户营业机构开立存款账户等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向承兑申请人收取手续费(银行承兑汇票按票面金额向承兑申请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收续费,不足10元的按10元收取),并按照《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办理有关承兑手续。第九条总行清算中心办理承兑后,应于当日将承兑情况准确记入有关科目。三、银行承兑汇票核算第十条承兑申请人缴存的保证金应在“2511-保证金”科目下单独设立专户核算。第十一条保证金专户必须实行封闭管理,用于支付对应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严禁发生保证金专户与客户结算户串用、各子账户之间相互挪用等行为;不得提前支取保证金。第十二条银行承兑汇票会计核算基本规定:1、银行承兑汇票必须记载以下事项:表明“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出票金额、收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及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2、银行承兑汇票的收、付款人必须是在农村合作银行开立结算账户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结算账户在同城或异地均可使用。3、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开始计算,最长为6个月,银行承兑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银行承兑汇票只能转账,不能支取现金。4、持票人提示付款时,应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5、银行承兑汇票在提示付款期限内可以背书转让,其背书必须连续;出票银行在银行承兑汇票上填明“不得转让”字样的以及作成委托收款背书的银行承兑汇票不得背书转让。四、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第十三条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的处理1、收取保证金-4-承兑申请人按银行承兑汇票申请书(附件四)上的申请金额,从其结算账户中转存百分之百的保证金至总行清算中心保证金账户,并签订承诺书(附件二)。开户营业机构将转存保证金进账单第一联盖业务专用章交承兑申请人,第二联随县辖清算凭证提交清算中心做为承兑申请人保证金账户的贷方凭证。2、签订承兑协议总行清算中心收到承兑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后,根据银行承兑汇票申请书上的审批结果与承兑申请人签订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附件一)与承诺函(附件三)。3、承兑总行清算中心签发人员按照银行承兑协议内容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并在第一、四联上注明承兑协议编号。同时将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交复核员审核,复核员审核银行承兑汇票上必须记载的事项应齐全,与承兑协议内容应一致。汇票上出票人账号、名称、签章与存款户账号、名称、预留签章应相符。审核无误后在第二联凭证上加盖银行汇票专用章和经办人名章,将银行承兑汇票第二、三联交承兑申请人,并将汇票号码填列在承诺书、承诺函、承兑协议上。银行承兑汇票第一联下附承兑协议副本,按汇票到期日先后专夹保管。建立明细账簿,记载银行承兑汇票签发、核销等情况。银行承兑汇票签发后,在表内“6011-应收银行承兑汇票”、“6012-承兑汇票”科目中进行核算。五、相关业务处理第十四条承兑汇票到期的处理总行清算中心及时将到期的承兑汇票款项,从保证金账户中直接解付。填制二联特种转账凭证,在“转账原因”栏注明“根据××号承兑汇票划转票款”,一联作应解汇款科目待支付到期银行承兑汇票户的贷方凭证,一联作保证金账户的借方凭证,第一联银行承兑汇票作应解汇款科目的账卡专夹保管。-5-第十五条持票人开户营业机构的处理柜面人员收到持票人提交的银行承兑汇票和委托收款凭证,应审查以下内容:1、汇票是否为统一规定印制的凭证,是否超过提示付款期限;2、汇票上填明的持票人是否在本社开户;3、出票人、承兑人和签章是否符合规定,承兑人签章与印模是否一致;4、使用专用设备(紫光灯、放大镜)审查汇票的真伪,是否有伪造、变造痕迹;5、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其他事项更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6、出票日期是否符合规定;7、金额大小写是否一致;8、汇票上收款人账号、户名或被背书人名称与委托收款凭证上户名是否一致;9、背书转让的汇票其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符合票据签章规定;10、委托开户银行收款的是否作成委托收款背书,委托收款背书是否符合规定;11、背书使用的粘单是否按规定在粘接处盖骑缝章;12、委托收款凭证记载事项是否与承兑汇票记载相符,委托收款凭证上是否注明银行承兑汇票及汇票号码。经审查无误后,按照发出委托收款凭证的手续进行处理。第十六条总行清算中心付款的处理总行清算中心(即承兑银行)接到持票人开户行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及银行承兑汇票,抽出专夹保管的第一联承兑汇票卡片,应认真审查以下内容:1、该承兑汇票是否为本社承兑,与留存的承兑汇票第一联-6-卡片的号码和记载事项是否相符;2、是否作成委托收款背书,背书转让的汇票其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在粘接处签章;3、托收凭证的记载事项是否与汇票的记载事项相符。经审查无误登记“收到委托登记簿”。汇票到期日或到期日后的见票日,登记“收到委托登记簿”,办理付款。第三联委托收款凭证下附第一联承兑汇票卡片作应解汇款科目借方凭证,第四联委托收款凭证作发报依据(或提出交换的贷方凭证)。第十七条银行承兑汇票未使用注销的处理承兑申请人未使用银行承兑汇票而要求注销,可由承兑申请人备函说明原因,交回第二、三联银行承兑汇票。柜面经办人员应抽出专夹保管的第一联承兑汇票,认真鉴别交回银行承兑汇票第二、三联凭证的真伪,审查要求比照到期付款。审查后分别在银行承兑汇票各联上加盖“未用注销”戳记,似同重要空白凭证作废处理。同时填制特种转账凭证,将保证金退还承兑申请人。第十八条银行承兑汇票挂失的处理已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丧失,失票人应提交挂失止付通知书,及时到总行清算中心挂失。柜面经办人员应认真审查挂失止付通知书记载的下列事项是否齐全:1、票据丧失的时间、地点、原因;2、票据的种类、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3、挂失止付人的姓名、营业场所或者住所以及联系方法。欠缺上述记载事项之一的,不予受理。如审查无误,应从专夹中抽出第一联汇票卡片和承兑协议副本,核对相符确未付款的,将挂失申请书和第一联承兑汇票卡片交业务主管审核签章,在第一联挂失止付通知书上加盖业务公章作为受理回单,第二、三联用于登记汇票挂失登记簿后与第一联汇票卡片一并另行保管,凭-7-此控制付款。第十九条丧失银行承兑汇票付款的处理已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丧失,失票人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承兑行请求付款,柜面经办人员审查确未支付的,抽出原专夹保管的第一联汇票卡片核对无误,经主管审批签章后将款项付给失票人。附件1、银行承兑汇票协议2、承诺书3、承诺函4、银行承兑汇票申请书-8-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编号:申请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承兑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经申请人与承兑人协商一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章的规定,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第一条承兑人同意承兑下列内容的承兑汇票(若为多笔承兑,详见《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清单》)出票人全称:收款人全称:账号:账号:付款行:开户行:行号:行号:汇票号码:汇票金额(大写):出票日期:年月日到期日期:年月日保证金金额:(大写)第二条申请人于汇票到期日前无条件将应付票据款(以下称票款)足额交存承兑人。从汇票到期日起,承兑人有权从申请人的银行账户中直接划付票款。第三条承兑手续费按票面金额的万分之计算,在承兑人同意承兑时一次付清。第四条申请人应于承兑人同意承兑之日,按承兑金额的_____%作为履约保证金存入承兑人指定的保证金专户,在未付清票款前申请人不得动用。申请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不能足额交付票款时,承兑人有权直接扣划保证金以清偿票款不足部分。第五条申请人承诺-9-1、申请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有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2、与持票人之间发生任何纠纷,均不构成其拒绝履行本协议项下债务的理由,票款在到期日前仍足额交存承兑人。3、根据承兑人要求,提交真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所有开户行的账号、存款余额等资料。4、对因承兑人垫付而形成的垫付票款及逾期罚息,承担还款责任。5、在本协议存续期间内,如变更法定代表人、增减注册资本、变更经营场所、经营管理方式及产权组织形式的,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兑人。6、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第六条承兑人的权利与义务1、承兑汇票到期日前,申请人不能足额交付票款时,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予拒付的情形外,承兑人凭票无条件向持票人支付票款。2、承兑人所垫付票款自付款之日起按承兑人现行的同档次逾期贷款利率计收利息,并有权在申请人开立的任何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垫付票款及相应的利息。3、申请人发生诈骗及其他重大变更事宜,可能损害承兑人利益的,以及申请人违反本协议第五条任一承诺事项的,承兑人有权要求申请人提前交存票款或采取相应措施。第七条本协议项下的银行承兑汇票的担保方式为,担保协议另行签订。第八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第九条本协议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双方协商解决;若通过诉讼解决的,由承兑人住所地法院管辖。第十条其他事项:-10-第十一条本协议一式份,双方各一份,担保人一份,份效力相同。第十二条提示承兑人已提请申请人注意对本协议印就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申请人的要求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协议的含义认识一致。申请人(盖章)承兑人(盖章
本文标题: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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