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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工程监理 > 深圳市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结构专业
1一、审查依据1、强制性条文1.1《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版1.2《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工业建筑部分)2001版2、政府文件2.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2.2《关于全面开展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通知》(深规[2004]31号文)2.3《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深规〔2005〕278号文)2.4《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试行)(建设部2003年版)2.5《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11号)2.6《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建质【2003】46号)2.7《在框架结构建筑中限制使用实心粘土砖的规定》(建设部建科【1991】619号)2.8《广东省建设厅关于限制使用人工挖孔桩的通知》(粤建管字〔2003〕49号3、现行国家标准3.1《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01)3.2《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3.3《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3.4《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3.5《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3.6《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3.7《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3.8《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3.9《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4)3.10《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3.11《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1)3.12《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50018-2002)3.13《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50046-95)3.14《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01)3.15《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3.16《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GB/T50362-2005)24、现行行业标准4.1《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02)4.2《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4.3《建筑钢结构焊接规程》(JGJ81-2002)4.4《无粘结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技术规范》(JGJ/T92-2004)4.5《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抗震设计规程》(JGJ140-2004)4.6《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99-98)4.7《冷轧带肋钢筋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95-2003)4.8《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建筑技术规程》(JGJ/T14-2004)4.9《型钢混凝土组合结构技术规程》(JGJ138-2001)4.10《混凝土异形柱结构技术规程》(JGJ149-2006)4.11《高层建筑箱形与筏形基础技术规范》(JGJ6-99)4.12《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4.13《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程》(JGJ72-2004)4.14《钢筋机械连接通用技术规程》(JGJ107-2003)4.15《轻骨料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12-2006)4.16《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2003)4.17《矩形钢管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CECS159:2004)4.18《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与施工指南》(CCES01-2004)(2005年修订版)5、现行地方标准5.1《深圳地区地基处理技术规范》(SJG04-)5.2《非承重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墙体技术规程》(SJG06-1997)5.3《深圳地区建筑深基坑支护技术规范》(SJG05-96)5.4广东省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BJ15-31-2003)5.5广东省标准《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DBJ15-38-2005)5.6广东省标准《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基础技术规程》(DBJ/T15-2298)5.7广东省实施《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补充规定(DBJ/T15-46-2005)5.8《广东省建设厅关于限制使用人工挖孔桩的通知》(6、设计深度及技术措施6.1《深圳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试行)2004年版6.2建设部《全国民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结构)3二、审查内容1、总则:1.1结构专业设计应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规定。1.2主体结构应满足现行国家、省、市有关规范规定要求,地基基础应满足现行市、省、国家有关规范规定要求,保证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1.3设计单位和一级结构注册师应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章和签字。1.4结构专业设计深度符合《深圳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和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2、主要审查结构设计的主要技术参数、结构方案选择、主体结构布置、结构材料选择,地基处理与基础方案选择、沉降控制值和不均匀沉降估算值、安全度、可靠度、抗震等方面。2.1结构设计总说明应内容完善,表述清楚准确,设计依据选用正确,重点审查以下内容:(1)结构设计采用规范、工程建设标准和设计中引用的其它标准应为有效版本。(2)结构材料选用恰当,构造做法合理;(3)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和设防烈度,场地类别及结构抗震等级设计参数取值应正确。(4)设计荷载取值应正确。(5)设计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结构统一做法和构造要求及标准图选用应正确。(6)建筑物的耐火等级、构件耐火极限应正确。(7)钢结构防火、防腐蚀及施工安装要求等表述应正确。(8)后浇带设置、封闭时间及施工程序、专业配合、施工质量验收等施工要求表述正确。2.2地基基础的设计应分析并合理采用《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中的数据,重点审查以下内容:(1)基础选型或桩型选择;(2)基础埋置深度;持力层选择及桩进入持力层的深度;(3)地基或桩基承载力计算(含软弱下卧层强度复核);(4)不良地基处理(含抗液化措施);(5)沉降计算及控制(含独立基础倾斜率);(6)地基基础的抗震验算和措施(包括稳定抗浮);4(7)减少和适应地基变形的措施;(8)基础或桩承台强度计算和构造。2.3钢筋混凝土结构和混合结构重点审查以下内容:(1)房屋结构高度及结构竖向高宽比控制;(2)结构平面布置和竖向布置的合理性;(3)竖向抗侧力结构连续性及截面尺寸、结构材料强度等级变化;(4)抗震墙、抗侧力体系及底部加强区的布置;(5)伸缩缝、沉降缝,抗震缝的设置;(6)非主体结构(如小型钢网架、钢雨篷等)与主体结构的安全连接;(7)结构计算包括:a)材料强度设计值的选用和结构承载力计算;b)荷载取值及有关系数的引用;c)设防烈度、场地类别、抗震等级和地震作用的计算原则;d)计算方法、计算原则、结构类型、程序和计算简图;e)输入信息、输出成果及判断;f)框支剪力墙结构转换层上下的刚度比;g)短肢剪力墙或异形柱的计算(抗震等级、轴压比、配筋率、配箍率);h)层间弹性位移,弹塑性位移,墙、柱轴压比;i)结构薄弱层的判断和验算;j)扭转位移比和平动周期比。(8)结构配筋与构造包括:a)砼梁、柱、剪力墙截面尺寸、配筋和构造(箍筋加密区);b)短肢剪力墙、异形柱的配筋和构造;c)砼保护层,钢筋锚固和搭接;d)受力预埋件锚筋、吊环(I级筋)构造并严禁使用冷加工钢筋;e)伸缩缝、沉降缝、抗震缝的构造或不设缝的措施;f)薄弱层的加强措施;g)转换层的框支梁、柱和剪力墙截面、配筋和构造;h)单元之间或主楼与裙楼之间的处理;i)墙体、封堵、围护墙、内墙及框架填充墙和结构的连接。J)型钢混凝土组合结构梁、柱及梁柱节点应满足构造要求。K)型钢混凝土梁与钢筋混凝土筒体应可靠连接,应能传递竖向剪5力及水平力。2.4钢结构重点审查以下内容:(1)材料或构件的选用和材质(钢材的编号、质量等级、力学性能和化学成份);(2)钢结构温度区段内支撑系统的设置;(3)钢框架梁、柱板件的宽厚比;(4)大于36米跨度钢结构铰支排架水平推力的影响;(5)构件验算(包括强度、变形、平面内外及局部稳定、疲劳和长细比、宽厚比、轴压比);(6)单面连接的单角钢及高空安装焊缝强度设计值的折减;(7)节点和支座节点设计和验算;包括焊缝、焊条、高强螺栓、螺栓直径控制、强度余量控制);(8)钢结构柱脚设计和计算(包括地脚螺栓);(9)钢管构件之外径与壁厚之比及其节点的构造;(10)钢管结构主管与支管的连接焊缝计算及其构造;(11)防火(含设计计算、耐火等级)、除锈等级、焊缝质量等级、防腐、涂装要求及制造和安装要求;(12)结构构件或连接计算时有五种情况对设计强度的折减;(13)屋盖支撑系统设置;(14)门式刚架支撑系统设置(屋盖、柱间、柱顶、屋脊);(15)檩条跨度L5.0m的檩条之间设置拉条或撑杆。2.5防空地下室结构除按照《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设计外,尚应根据其上部建筑在平时使用条件下对防空地下室结构的要求进行设计,并应取其中控制条件作为防空地下室结构设计的依据。3、其它内容:3.1识别项目是否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是否按照规定在初步设计阶段进行了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3.2要遵守非承重墙、填充墙和围墙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的规定。3.3根据给水排水专业强制性条文规定,建筑中的生活水池、水箱与主体结构应彻底分离。3.4在建筑结构改、扩建和装修工程中,要注意未经技术鉴定或设计许可,不得改变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6三、审查要点序号项目审查内容1审查范围及应提交资料(1)结构施工图设计文件执行强制性条文的情况;(2)建筑物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总体受力性能、结构关键部位的承载能力和构造措施。(3)钢结构只对设计院提供的设计图进行审查;(4)提交审查的结构专业设计文件应包含:a)图纸目录、设计总说明、设计图纸、电算和手算的计算书。;b)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有要求时,应提供场地抗震安全性评价报告;c)对于超限高层建筑,应提供《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报表》。编者注: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和深圳市有关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钢结构设计图还应满足国家标准图《钢结构设计制图深度和表示方法》03G102的要求;所有提交审查的设计文件应是经过设计单位校审的成品文件;本要点中引用强制性条文时,相应条文均用黑体字表示;引用非强制性条文时用宋体字表示。属于编者注释的内容用仿宋体表示。若文中引用文字内容与原规范条文不符,应以原规范条文内容为准。2设计依据2.1强制性条文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强制性条文,具体条文从略。2.2工程建设标准使用的设计规范、规程、是否适用于本工程,是否为有效版本。编者注:采用人工挖孔桩、钻(冲)孔灌注(扩底)桩,以及地基承载力确定,地基沉降计算时,规范采用的优先顺序为:深圳地区规范—广东省规范—国家规范—行业规程。2.3建筑抗震设防分类建筑抗震设计所采用的建筑抗震设防类别,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4的规定。编者注:新规范中划为乙类的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增加较多。审查时应注意判别。2.4建筑抗震设计参数建筑抗震设计采用的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所属设计地震分组,是否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规定,即:深圳6个市辖区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10g;编者注:对已做场地抗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地震作用计算应采用抗震规范和安评报告中产生较大地震作用效应的设计地震动参数。2.5岩土工程勘察报告(1)是否正确使用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所提供的岩土参数,是否正确采用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对基础形式、地基处理、防腐蚀措施(地下水有腐蚀性时)等提出的建议并采取了相应措施。7(2)需考虑地下水位对地下建筑影响的工程,设计计算所采用的防水设计水位和抗浮设计水位,是否符合《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所提供的设防水位。3结构计算书采用手算的结构计算书,应给出构件平面布置简图和计算简图;结构计算书内容应完整、清楚、整洁,计算步骤要条理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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