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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管网通用业频道附件长城钻探工程公司物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物资管理,规范工作程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长城钻探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物资管理遵循“统一规范、归口管理、质量第一、服务高效”的原则,充分利用市场机制,有效降低采购成本,减少资金占用,加快物资周转,保障物资供应,确保国内、国外生产顺利运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资是指除固定资产以外公司生产经营、基建、维修和科研技改等活动所需的材料、设备、配件及工具等。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国内外所属各单位。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物资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物管中心”)是公司物资—2—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各单位物资采购、仓储、供应业务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物资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负责落实集团公司物资管理与电子商务发展战略、管理规定和工作任务;(三)负责制定公司物资管理工作的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四)负责拟定公司各项物资管理指标,并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与考核;(五)负责核定各单位自购物资资金限额,审批公司所属各单位的物资需求计划,并对其具体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六)负责对各单位的物资计划、采购、仓储、供应及物耗管理等工作实施业务指导,并进行监督、检查;(七)负责公司供应商和服务商资质认证及供应服务网络的管理;(八)负责公司物资统计管理;(九)负责公司进出口业务管理。第六条物资供应公司(以下简称“物资公司”)是公司的一级物资采购供应单位,负责公司国内外业务所需统购物资的采办和配送服务,其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公司施工作业及生产经营所需物资的采购、仓储、—3—配送及废旧物资的管理;(二)负责公司物资采购资金、运输费用的结算和采购、运输成本的控制;(三)负责公司国际贸易业务经营管理;(四)负责公司施工作业及生产经营中所需物资的退税、出口核销、免税申报等工作;(五)负责公司国内外一级库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六)负责物资信息统计汇总及上报工作。第七条除物资公司以外,其它公司国内外所属单位的采购供应部门是公司的二级采购供应单位。各单位应根据经营管理实际,设立物资部门或岗位,对本单位的物资采购供应工作进行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一)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需要,编制物资需求计划,并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上报;(二)负责本单位所需物资的供应及仓储管理,包括储备定额、质量管理、计量管理、标准化管理、信息管理等;(三)负责本单位自购物资的采购供应工作,保证自购物资的适时、适质、适量、适价、适地供应;(四)搞好供需衔接,加强现场跟踪和检查,对物资供应实行闭环控制;(五)负责物资信息与统计工作,及时上报各类资料、报表。—4—第三章物资计划管理第八条物资计划编制的主要依据是公司下达的生产建设投资总规模和实物量工作计划,凡属于固定资产投资,要以公司下达的正式投资计划为依据。第九条计划编制遵循以下原则:以需定购,依据充分的原则;全面安排,统筹兼顾的原则;资金落实,节约挖潜的原则;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第十条物资计划编制应区分固定资产投资和非固定资产投资,公司所属各单位应针对不同类别制定相应的审批流程。第十一条物资计划分为年度计划、半年计划、月度计划、补充计划、自购计划、应急抢险计划等形式。年度计划是对全年物资需求情况的预测计划,半年计划、月度计划、补充计划、自购计划和应急抢险计划是指导采购活动的依据。公司国内所属单位以月度计划为主;公司国外所属单位以半年计划为主。第十二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在每年11月30日前上报下一年度物资计划,由物管中心综合审定后转公司财务资产处,纳入公司年度预算。第十三条考虑到运输周期及综合成本控制等因素,公司国外所属各单位每半年编制一次物资需求计划。原则上,上半年物资计划在上一年度的9月15日前上报;下半年物资需求计划在本年度3月15日前上报。公司国外所属单位应根据所在国运输及清—5—关实际,以满足生产需要为前提,能够提前编制计划的,应尽量提前而不能晚于上述规定的时间提报,以有效控制和降低综合成本。第十四条公司国内所属单位在每月25日前上报下月度物资计划。第十五条补充计划是针对紧急需求临时编制的物资计划,由各单位根据实际生产需要随时上报,上报时应说明原因。自购物资计划是针对公司授权各二级采购供应单位可自行组织采购的物资所编制的物资计划。各单位应加强物资需求的计划性,严格控制补充计划的上报次数和物资采购量,物管中心将对补充计划提交情况进行考核。应急抢险计划是针对公司所属各单位在应急抢险过程所需的物资而编制的计划。第十六条公司所属各单位的物资计划必须按统一的格式分大类编制,并附编制说明。除应急抢险计划外,公司国内各单位的各类计划应经本单位物资管理部门审核,由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并加盖单位行政章后报送物管中心。国外各单位无法提交原件时,可以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上报签字页,同时提供电子版计划明细。应急抢险计划由应急抢险单位编制,报公司应急抢险领导小组。使用公司物资管理信息系统的单位,应通过信息管理系统提报计划。凡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物资计划应报送规划计划处。第十七条物资计划的编报、审批、实施、总结等环节要做到有依据、有记录、有台帐,做到档案化管理。—6—第十八条除应急抢险计划外,其它各类计划均由物管中心审批。审批通过的统购部分由物资公司实施采购,自购部分由上报计划的二级物资采购供应单位实施采购。未经审批的物资计划不得进入采购程序,从源头上杜绝先供料后补办手续的采购供应行为发生。如有特殊情况,可先行通过电话请示,履行审批程序,相关手续应在2个工作日内补齐。应急抢险计划由公司应急抢险领导小组审批,审批件抄送物管中心备案,由应急抢险单位或物资公司组织采购。第十九条各二级单位所属队伍在国外项目作业时,其物资计划由基层队伍编制,按月报所属单位物资管理部门审批,然后由基层队伍提交给负责管理的项目部,经项目部审批后统一汇总上报公司物管中心。与国外单位相关的物资计划,物管中心批复给执行采购单位,同时抄送公司生产协调处。各二级单位所属队伍在国内外部市场作业时,其物资计划由基层队伍编制,按月报所属单位物资管理部门审批,已成立外部市场管理单位的,由基层队伍提交给负责外部市场管理的单位,经其审批汇总上报公司物管中心,没有成立外部市场管理单位的,由该队伍所属单位单独上报物管中心,计划中应注明使用该批计划物资的外部市场名称。第二十条非公司所属队伍在公司名义下作业并由公司所属单位负责管理的,由该基层队伍自行编制物资计划,提交负责管理的公司所属单位审查,然后由该基层队伍把审查通过的物资计—7—划转给其国内所属企业组织采购。第四章物资采购管理第二十一条物资采购管理的原则:(一)对于集团公司规定统一由集团公司集中采购或网上采购的物资,按集团公司相关文件执行;(二)坚持质量安全第一,并重效益;(三)坚持“谁采购、谁负责”的质量负责制;(四)坚持招标采购,增加招标采购比例;(五)加大从厂家直接采购的比例,尽量减少中间环节。第二十二条在国内采购的物资,由国内所属各单位按公司规定的统购自购分类目录(见附表1)执行采购。国外所属各单位自行建立当地自购目录,报公司物管中心审批后按其自购目录组织采购。属于统购部分的物资,由物资公司统一采购供应。属于自购部分的物资,由各二级采购供应单位自行组织采购。为发挥规模效应和集中采购优势,公司物管中心将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实际采购情况,对统购和自购分类目录进行动态调整。第二十三条各级采购供应单位应依据物管中心批复的物资计划制定采购方案。所有采购方案和最终采购结果应按月报物管中心备案。物管中心将不定期进行抽查。第二十四条各单位要以招标采购方式为主组织物资采购,—8—招标采购实行起点额度制。一级物资采购供应单位招标采购起点额度为单批次合同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国内二级物资采购供应单位招标起点额度为单批次合同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国外所属单位属于一类或二类项目的,招标采购起点额度为单批次合同额在10万美元以上(含);属于三类或四类项目的,招标采购起点额度为单批次合同额在5万美元以上(含)。单批次采购总额超过招标起点额时必须以招标方式采购。各单位应参照公司招标管理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对于其它采购方式,各级物资采购供应单位要坚持遵循“三个对比”(比质、比价、比信誉)、“四个公开”(订货厂家公开、订货品种公开、订货数量公开、订货价格公开)、“六个选择”(技术选新、质量选优、价格选廉、供货选快、运距选近、服务选佳)的原则,按照采购分工范围,组织采购活动。除有特殊要求外,主要物资的采购应当选择两个以上的供货单位,择优进货。所有供货单位必须具备有效的公司物资供应网络成员资格。第二十六条各单位应按照科学有效、公开公正、监督制约的原则,建立健全采购管理的各项制度,防止采购过程中的不正当行为发生。各单位应严格决策程序,优化采购方式,规范采购行为,及时、齐备、经济、适用地做好物资采购工作。各级物资采购供应单位要广泛收集采购物资的质量、价格等市场信息,及时掌握主要采购物资供求信息变化情况,确保比质比价有理有据。第二十七条物管中心将根据国内各二级物资采购供应单位—9—每年度实际采购情况,结合公司核定的下一年度工作总量和物资市场价格变化情况,核准下一年度自购物资资金总额。各二级物资采购供应单位应严格控制自购物资总量,在公司核定的自购物资资金限额内合理安排自购物资的采购供应工作。公司国外所属各单位按月汇总上报自购物资采购情况。第二十八条各级物资采购供应单位在采购分工范围内可选择代储代销采购、年度框架协议采购等方式采购物资,以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控制质量风险,避免物资积压,降低库存数量,减少资金占用,条件合适的品种可以逐步向“零库存”管理过渡。第二十九条公司对涉及生产质量、安全、环保、节能等重要产品实行产品质量认可制度。凡国家实行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认证和公司实行产品质量认可管理的物资,采购前必须取得公司产品质量认可证书,取得公司产品质量认可是进入公司市场的必要条件之一。公司国外所属单位在当地采购的,应同时参照所在国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五章物资价格管理第三十条各级物资采购供应单位在物资采购中应坚持基准指导价格制度。由公司价格管理部门统一指导建立物资价格库,物资公司负责建立统购物资价格库,其它所属单位建立本单位自购物资价格库。所有录入物资价格库的价格应按月报送物管中心—10—备案。第三十一条国家定价物资按国家制定价格执行。由集团公司集中采购的物资,执行集团公司指定的价格。通过集团公司电子商务采购的物资,执行能源一号网上给定的价格。国家或集团公司未确定价格的物资或价格库中没有的新物资,首次录入价格库的价格必须按照公司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履行审批手续。第三十二条各级物资采购供应单位所采购物资的价格不得超过物资价格库中基准价格。当物资市场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物资价格时,由相应的物资采购供应单位提出价格调整建议,经公司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录入价格库,录入价格库的新价格将作为以后该种类物资采购基准指导价。第六章物资合同管理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物资购销合同订立和履行的主要法律依据。物资购销合同是购销双方权利和义务的约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在国内组织采购时,除价款在2万元人民币(含)以下(经费事业单位在1万元人民币(含)以下)并即时结清的业务以外,其它采购都必须签订书面的物资购销合同。第三十四条国内各单位所签订的合同应使用公司企管法规处颁布的规范合同文本。国外各单位应根据企管法规处的要求结—11—合所在国法律法规制定规范的合同文本,有效防范法律风险。所有合同必须标的清楚、标准有效、条款齐全、责任明确,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失。对质量有特殊要求的物资必须签订补充技术协议,避免出现纠纷。因客观原因确实不能使用规范合同文本时,应提请公司企管法规处对准备使用的合同文本进行审查。第三十五条国内各单位在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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