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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春大学课程教案用纸教案内容教学设计经济法概论总论第一章经济法概念教学目的:介绍经济法概念和我国关于经济法概念的几种观点基本要求:了解经济法概念和我国关于经济法概念的几种观点教学重点和难点:经济法概念的几种观点一.经济法概念的产生:国家为了协调国民经济发展而制定的调整国民经济管理关系和市场运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两大主要内容:创造平等竞争环境、维护市场秩序方面的法律反垄断法、公司法、企业法、国家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方面的法律。银行法、财税法、金融法1.经济上,资本主义的垄断和反垄断以及社会化大生产的高度发展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美国经济形成了许多垄断财团。第二次世界大战前,有摩根—第一国民银行、洛克菲勒、库恩—洛布、芝加哥、梅隆、杜邦、波士顿以及克利夫兰等八大财团。战后,八大财团实力发生变化,新财团崛起,形成了洛克菲勒财团、摩根财团、第一花旗银行财团、杜邦财团、波士顿财团、梅隆财团、克利夫兰财团、芝加哥财团、加利福尼亚财团、得克萨斯财团等十大财团统治美国的格局2.政治上,垄断资产阶级与国家政权合一3.凯恩斯主义需求推动经济增长,赤字财政美国国债6.494万亿美元二.我国关于经济法概念的几种观点1.纵横统一说20世纪80年代初产生,经济法调整纵向经济关系(国民经济管理关系)横向经济关系(社会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和经济组织内部的经济关系2评价:合理:指出经济法调整纵向经济关系不合理:认为经济法要调整横向经济关系和社会经济组织内部的经济关系2.经济行政法规说:该学说认为经济法的产生是基于国家权力对经济领域的介入,行政干预是经济法的核心,经济法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评价:合理:经济法是国家权力介入经济领域进行规范不合理:否定经济法独立的法律地位3.学科经济法说:认为经济法是一门法学学科,是由国家或国家授权的机关颁布的一系列经济法规,没有独立统一的调整对象,因而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评价:不合理:否定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三.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国家在调控社会经济运用、管理社会经济活动的过程中,在政府机关和市场主体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四.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一)概念发生在国家调控社会经济运行、管理社会经济活动过程中,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和市场主体之间的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二)区分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和隶属性经济关系1.相同:双方法律地位都不平等不同:管理型经济关系双方主体法律地位相互独立;隶属性经济关系双方主体相互之间具有依附性2.国家经济管理关系实质上就是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3.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以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为基础小结:第二章经济法的地位、体系学时分配:教学目的:讲解经济法的体系、地位基本要求:掌握经济法的体系、地位教学重点和难点:经济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一.经济法的体系(一)概念对现行和应予制定的经济法律法规按一定的逻辑关系建立起来的有机联系的经济法系统1.由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决定32.从其呈现的形态上划分,分为应然经济法体系和时然经济法体系应然经济法体系:应然状态下的科学的经济法体系时然经济法体系:时然状态下的现行经济法律规范有机组合系统(二)特点(构建标准)1.多样性与统一性的结合2.稳定性与变通性的结合3.现行性与超前性的结合4.国际性与国内性的结合(三)经济法体系的构成1.宏观调控法:计划法、财政法、税法、金融法、价格法2.市场管理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等二.经济法的地位(一)经济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二)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1.经济法与民法区别:①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以管理为核心的不平等主体之间民法:以交换为核心的平等主体之间主体地位市场关系形式社会关系内容公权力民法平等自愿协商等价有偿既是权利又是义务经济法不平等不完全是自愿协商,具有一定的国家强制性不完全是等价有偿私权利、任意处分②规范构成不同民法:以任意性规范为主,辅之以强行性法律规范,对于法律后果主要采取等价补偿的方式经济法:强行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并重,对法律后果主要采取制裁与奖励相结合的方式③功能不同民法:保障平等主体在经济交往中的正当权益,维护自由、公平的经济秩序,保障价值规律充分发挥作用,从客观上保障市场机制对社会经济的调节作用经济法:作用在于充分保障市场机制优越性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的消解商品经济的内在缺陷,创造良好的商品经济环境和秩序,以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的发展,维护社会整体利益④性质不同联系:A.民法的性质决定了民法是经济法发挥作用的基础,原因:a.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法,这就决定了根源于市场调剂的民法是根源于国家干预的经济法的基础b.民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处于基础地位,民法是经济法4的渊源和基础c.民法的基本理念、基本原则在经济法中都有所体现B.经济法的性质决定了经济法是民法发挥作用的保证,表现:a.经济法是一种社会本位法,能够确立每个人的主体地位,保护每个人的应有权利b.经济法通过国家干预创造和维护人们之间的平等、自由,进而保障契约自由c.经济法通过国家的总体规划、宏观调控为市场主体提供各种科学的权威的信息,以供参考,保障民法意思自治的实现d.《反垄断法》恢复了市场竞争,经济法对自由竞争的保护2.经济法和行政法区别:①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经济内容行政管理的关系行政法:以行政隶属性为特征的行政关系,此种行政关系一般不是经济内容②调整方法不同经济法:以经济手段为主,辅之以行政手段行政法:一般采取单纯的行政手段,本能的排除经济手段的适用③社会功能不同经济法:基本功能在于弥补民商法和行政法调整社会经济生活的不足,确保市场机制发挥作用行政法:主要在于规范政府权力的行使,维护社会政治秩序的稳定联系:①调整对象具有某些共性:都涉及到行政管理性社会关系②调整方法具有一定的统一性:都运用了行政手段小结:第三章经济法的本质学时分配:教学目的:讲解根本属性基本要求:掌握经济法根本属性教学重点和难点:一.根本属性确认和规范政府干预经济的法律1.市场经济的固有缺陷导致政府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①市场缺乏完全竞争②市场产生外部效果:当企业或人们向其他人施加损害或利益,而又不向这些人支付应有的代价或收取应有的报酬时,就出现了外部效果5③不能完全实现公正的收入分配④市场调节具有一定的盲目性2.政府干预内在的矛盾性,要求规范政府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①权力的本性决定了政府的干预存在任意性②政府缺乏判断其干预行为是否适当的标准③容易产生浪费和缺乏效率a.政府对社会生活的广泛干预,侵犯企业或个人的自主权,破坏社会发展动力b.政府用行政方法配置社会资源,使客观经济规律难以发挥作用④政府应有限适度干预3.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要求规范政府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小结:第四章经济法的原则教学目的:讲解经济法基本原则基本要求:掌握经济法基本原则教学重点和难点:公平和效率相统一原则一.涵义:由经济法所确立,贯穿于经济法制全过程,被经济法的规范和法律文件所确认和体现的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法律准则1.具有普遍适用性2.具有一定抽象性3.经济法的原则反映了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客观需要二.确定经济法基本原则应当坚持的标准1.应当具有法律规范的特性,属于法的原则性规范2.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不应与经济法的价值或本质相混同3.经济法特有的原则4.经济法的原则应当是贯穿于整个经济法的准则,对整个经济法的体系具有提案和纲领的作用三.基本原则的内容1.平衡协调经济法的立法和执法要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出发来调整具体经济关系,协调经济利益,以促进引导或强制实现社会整体目标与个体利益目标的统一2.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通过国家调节,来纠正市场调节所导致的弊端,力求使市场调节在最大范围内最高程度上发挥作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3.责权利相统一经济法律关系中,主体所负的权利、义务、利益、责任必须相一致,不应当有脱节、错位、不平衡等现象的存在小结:6第五章经济法律关系教学目的:讲解经济法律关系基本要求:掌握经济法主体、客体教学重点和难点:经济法主体一.概念和特征经济法关系指在国家调控管理本国经济运行的过程中,根据经济法规定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1.经济法关系是发生在国家调节和管理经济活动的社会关系2.经济法关系是经济法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二.经济法主体参与国家对市场经济的管理,依法承担经济法上的权利、义务的国家经济管理主体和市场主体(一)特征1.种类具有广泛性和多样性2.地位的不平等性和相对固定性3.主体权利义务的一致性(二)条件(资格限定)1.具有合法性①国家经济管理主体a.依据宪法和国家权力机关的认定b.经上级政府机关的批准②市场主体依法定程序由国家有关部门审核批准2.经济活动主体只有进入需要经济法调整的特定领域才能成为经济法主体(三)具体内容1.国家经济管理主体要求:①依法成立②依法享有和行使经济管理职权职能:①进行宏观调控②管理市场③管理国有资产、国有资源④管理对外贸易2.市场主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以及公民等社会经济活动的参加者三.内容(一)概念:由经济法规范所规定的体现于经济法律关系中主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和承诺(二)经济法权利义务特征①经济法权利义务是主体法律性质和地位的外在表现②经济法权利义务的实体内容和程序内容并存(三)国家经济管理主体在经济法中的权利和义务7权利:1.宏观调控权①制定国家经济发展方针、战略和经济政策的权利②计划权a.国民经济总量平衡b.产业结构优化c.对外贸易控制d.社会发展目标③财政权a.预算权b.征税权④金融权2.市场管理权①市场主体资格控制权(市场准入权)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决定是否能赋予某些申请者以市场主体资格,准许从事某项经营活动的权利②非法活动取缔权3.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权义务:1.依法行使经济法权利的义务2.提供社会服务的义务(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①提供信息咨询的义务②培育和完善市场体系③发展和完善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④协调经济矛盾3.接受监督的义务市场主体的监督,政府互相间的监督(四)市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权利:1.自主经营权2.市场竞争权3.监督权*市场主体人为或发现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行使经济职权时,有不法行为或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诉或举报,通过行政复议程序予以纠正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行政诉讼程序予以纠正义务:1.遵守经济法律、政策的义务2.完成国家计划的义务3.依法纳税4.接受监督检查四.经济法关系的客体小结:8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理学时分配:教学目的:讲解宏观调控、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掌握宏观调控、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教学重点和难点:一.理解宏观调控1.宏观调控的对象是市场2.宏观调控是对宏观领域的经济管理,所谓宏观领域是指私人力量所不能及,市场失灵的领域,关系国计民生的领域3.宏观调控是有限的经济管理(经济主要还是以市场调节为主体)4.宏观调控是民主的经济管理5.宏观调控主要是依法进行的经济管理二.宏观调控的必要性1.市场调节无法克服盲目性(追求利益最大化)2.市场经济无法解决外部性问题(得到好处没付代价,受到损失无法得到赔偿)3.市场经济无法实现社会公平4.市场经济无法促进公共利益三.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一)间接调控原则:政府对市场主体交易活动进行调控,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基础上,间接通过市场进行(二)计划指导原则:制定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以指导性计划为主(三)公开原则:及时发布有关宏观调控信息,使市场主体再取得信息方面处于平等地位,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四)合法原则:资格合法、程序合法(五)适度原则:政府宏观调控权应当适度(六)稳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小结:9财政法第一节概述学时分配:教学目的:讲解财政、财政法调整对象、财政管理体制基本要求:掌握财政法调整对象、财政管理体制教学重点和难点:财政法调整对象、财政管理体制一.概念财政:指国家为满足实现自身职能的需要而凭借政治权利直接参与的社会产品或国民收入的分配1.财政历史范畴:与国家同步出现2.财政经济范畴:公共经济范畴3.财政法律范畴:以法律为依据要素:1.主体:
本文标题:长春大学课程教案用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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