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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突规定》修订出台的主要背景:1995年原煤炭工业部颁发实施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14年来,该细则为我国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保护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煤矿矿井开采深度的不断加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越来越重要,一是煤矿突出危险性越来越严重,2008年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全国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计754处,比2007年增加了55处;二是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仍时有发生,2008年,全国煤矿发生重大突出事故10起,占重特大瓦斯事故的55.6%。为体现煤矿防突技术、装备和管理的进步,并与近年来一批煤矿安全生产新法规和标准相衔接,进一步加强防突工作,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进行修订。《防突规定》的颁布实施对当前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有什么重要作用?《防突规定》的颁布实施,对当前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具有重要作用。一是《防突规定》作为部门规章,提升了法律约束力,对防突工作有更大的推动作用;二是《防突规定》更加严格了区域防治措施,规定区域措施不到位,不得进行采掘作业,对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源头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会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三是更加突出了煤矿企业在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中的主体责任,对发挥企业的主观能动性,结合自身实际,系统性做好防突工作会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修订的总体思路,概括起来有十二个字:以人为本、源头治理、依法治突。一是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立足于安全第一。民生问题、安全第一,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将保护煤矿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作为修订的根本原则。二是坚持源头治理的原则,立足于超前防治。《防突规定》充分吸纳了近年来科技攻关成果,将已经成熟的经验和措施纳入规定之中,重点强化区域防突措施,提升防突理念,同时进一步完善了局部防突措施。三是坚持依法治突的原则,立足于严格管理。修订后的内容与近年来新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相衔接,与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标准、规范相衔接,与行政许可和现行管理体制相衔接,并上升到部门规章,体现权威性。《防突规定》的主要特点体现在三个方面:强制性、超前性和完整性。一是强制性。在《防突规定》中,我们立足于当前体制机制的实际,在规范煤矿企业防突工作的同时,对违反有关防突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增强权威性,促进防突技术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因此,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修改为《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以总局局长令发布实施。二是超前性。近年来,随着防突理论、技术和装备水平的提高,不少企业坚持把开采保护层和煤层预抽等区域防突措施作为防突工作的重点,将局部防突措施作为补充,较好地解决了煤与瓦斯突出这一安全生产难题。因此,修订工作必须站在当前防突工作新的发展水平的高度上,与时俱进,提出符合当前防突工作实际和有利于今后一个时期防突工作的新理念。《防突规定》提出了“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和“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的理念,强调突出煤层必须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并达到规定标准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在采掘作业过程中还必须对煤层的突出危险性进行验证,对局部仍存在突出危险的煤层,必须补充局部防突措施并达到规定标准方可继续进行采掘作业。三是完整性。为有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充分体现防突工作坚持以人为本、源头治理、依法治突的原则,解决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中反映出的问题,根据我国煤矿防突工作的现状,《防突规定》在原《防突细则》的基础上,充实了一些新内容,理顺了防突工作中对鉴定、设计、基建、开采、装备、机构设置、培训及管理等各项要求的内容关系;增加“罚则”,主要是加强对煤矿企业防突工作的监管监察,及时有效地对违反《防突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依法规范防突工作;将“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分章进行规定,明确了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之间的关系以及区域防突、局部防突的技术和管理要求。《防突规定》是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的一部重要规章,煤矿企业、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他相关单位必须高度重视《防突规定》的贯彻落实。一是抓好《防突规定》的宣贯工作。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将于近期组织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矿企业的有关负责同志开展《防突规定》的专题培训,并借助各种媒体开展宣贯工作。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要组织对各级监督、执法人员和技术、管理、操作人员开展专题培训,所有涉及到防突工作的人员都要掌握《防突规定》的各项要求。二是煤矿企业要对照《防突规定》的要求对所属矿井的防突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细致的自查评估,对不符合《防突规定》要求的有关工程、措施、设备和有关技术指标,要制定整改计划,8月1日前要达到《防突规定》的有关要求。三是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严格按照《防突规定》的规定对煤矿企业实施监管监察,督促煤矿企业落实《防突规定》,促进煤矿企业防突技术和管理水平的提高。《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共七章,一百二十四条。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修订的必要性和原则(一)修订的必要性1995年原煤炭工业部颁发实施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13年来,该细则为我国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保护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煤矿矿井开采深度和开采强度的不断加大,矿井自然条件发生了较大变化。一是煤矿突出危险性越来越严重,截至2007年,全国煤矿突出矿井计647处,占矿井总数的4.3%,占高、突矿井总数的18.5%;二是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呈现上升趋势,2008年,全国煤矿发生的10人以上瓦斯事故中,突出事故占瓦斯事故的比例达57.1%;三是近年来煤矿企业防突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各级政府、部门和煤矿企业的防突理念有了较大提升;四是近年来一批煤矿安全生产新法规和标准陆续出台,现行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需要与其他法律法规和标准相衔接。因此,根据当前煤矿防突工作的需要,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进行修订是必要的。(二)修订的原则1.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立足于安全第一。民生问题、安全第一,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将保护煤矿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作为修订的根本原则。2.坚持源头治理的原则,立足于超前防治。充分吸纳近年来科技攻关成果,将已经成熟的经验和措施纳入规定之中,重点强化区域防突措施,提升防突理念,同时进一步完善局部防突措施。3.坚持依法治突的原则,立足于严格管理。修订后的内容必须与近年来新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相衔接,与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标准、规范相衔接,与行政许可和现行管理体制相衔接,并上升到部门规章,体现权威性。二、修订中的几个重大问题(一)关于法名和修订的定位现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是作为煤炭部的规范性文件发布的,主要用于指导煤矿企业防突技术和管理工作,规范的主体是煤矿企业,已经实施了13年。近年来,煤矿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发生了较大变化,《细则》的修订应当立足于当前体制机制的实际,在规范煤矿企业防突工作的同时,对违反有关防突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增强权威性,促进防突技术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因此,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修改为《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并以总局局长令发布实施。(二)关于防突理念和措施现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是针对当时煤矿防突工作制定的,其防突理念以区域和局部防突措施并行为基础,没有把消除突出危险作为采掘作业的前提。近年来,随着防突理论、技术和装备水平的提高,不少企业坚持把开采保护层和煤层预抽等区域防突措施作为防突工作的重点,将局部防突措施作为补充,较好地解决了煤与瓦斯突出这一安全生产难题。因此,修订《防突细则》时,必须站在当前防突工作新的发展水平的高度上,突破现行《防突细则》防突理念的局限,与时俱进,提出符合当前防突工作实际和有利于今后一个时期防突工作的新理念。为此,在修订后的《防突规定》中,提出了“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和“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的理念,强调突出煤层必须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并达到规定标准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在采掘作业过程中还必须对煤层的突出危险性进行验证,对局部仍存在突出危险的煤层,必须补充局部防突措施并达到规定标准方可继续进行采掘作业。(三)关于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的认定由于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等规章和标准关于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的认定对煤矿企业缺乏有效约束,在生产实践中曾出现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的认定无法启动的尴尬局面(如贵州省仁怀市上米江煤矿案例)。为此修订中,提出了突出煤层必须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的几种情形,并规定出现必须鉴定的几种情形时,在得出鉴定结果之前,必须按突出煤层管理;还规定煤矿发生瓦斯动力现象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经事故调查认定为突出事故的,该煤层即为突出煤层,该矿井即为突出矿井。为有效规范突出危险性鉴定工作,在法律责任中设定了较为严厉的行政处罚。(四)关于框架结构的修改为有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充分体现防突工作坚持以人为本、源头治理、依法治突的原则,解决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中反映出的问题,根据我国煤矿防突工作的现状,修订后的《防突规定》在原《防突细则》的基础上对框架结构进行了相应调整,充实了一些新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增加了一般规定和罚则二章增加“一般规定”一章,作为第二章,将其放在第一章“总则”之后、第三章“区域综合防突措施”之前;增加“罚则”一章,作为第六章,将其放在第五章“防治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措施”之后、第七章“附则”之前。针对近年来煤矿防突工作实践中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我们将现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和《煤矿安全规程》中涉及“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与“防突管理及培训”的有关内容从各章节抽出,并按现实情况进行了修改,作为修订后《防突规定》独立的一章。主要目的:一是理顺防突工作中对鉴定、设计、基建、开采、装备、机构设置、培训及管理等各项要求的内容关系,使之更加清晰、明了;二是增加在现有形势下对相关情况的规定。增加“罚则”一章内容全部为新增内容,主要目的:一是使得《防突规定》与前期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能够更好地衔接、协调;二是加强对煤矿企业防突工作的监管监察,及时有效地对违反《防突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以规范有关单位和企业的防突工作。3、拆分合并现行《防突细则》四章为二章将现行《防突细则》的第二章“煤层突出危险性预测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第三章“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第四章“局部防治突出措施”和第六章“安全防护措施”相关内容拆分合并为二章,形成《防突规定》中第三章“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第四章“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主要目的:一是更加强调源头治理、超前防治的原则,明确突出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之间的关系和各自的程序、作用;二是以进一步明确区域防突和局部防突的技术和管理要求。3、保留了现行《防突细则》的三章及附录保留现行《防突细则》的第一章“总则”;第五章“防治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措施”;第七章“附则”。“附录”四、修订后各章的重点内容(一)第一章总则本章规定的内容有:制定目的、适用范围,与煤炭行业现行的各项规程、规范、标准之间的关系,突出煤层、突出矿井的含义,防突工作体系、机构、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防突工作原则,一矿一策要求,综合防突技术体系,突出停产要求。(1)明确了《规定》与煤炭行业施行的规程、规范和标准之间的关系(第二条);(2)修改了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定义(第三条);(3)明确了煤矿企业及矿井防突工作第一责任人(第四条);(4)强调了各突出矿井应制定符合自身实际的具体的防突措施,即一矿一策;明确了区域和局部“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技术体系的内容(第五条);(5)提出了“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防突原则及“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的防突理念(第六条);(6)增加了矿井发生突出事故必须立即停产,补充措施的规定(第七条)。(二)第二章一般规定本章规定的内容有: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相关要求,新井建设和开采期间的基本要求,矿井防突的管理制度及人员培训等内容。并按这三个方面化分为三节进行了规定。(1)明确了何种煤层必须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第十条);(2)增加了对鉴定单位的要求(第十二条);(3
本文标题:防突规定培训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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