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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阿拉善盟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来源:行署法制办发布时间:2013-9-2710:08:16阿拉善盟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盟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交易市场秩序,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全盟范围内进行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资产产权转让以及其他应由市场化配置的有限自然资源、社会公共资源的交易活动及对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坚持政府主导、管办分离、集中交易、规范运行、综合监管、行政监察的原则,实行统一进场,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交易规则,统一受理报名,统一建设评标专家库,统一建设市场诚信体系,统一保证金收取退付和统一监督管理的运行机制。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阿拉善盟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是全盟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负。
2、责全盟公共资源交易重大事项的决策,研究制定公共资源交易有关政策、措施。第六条阿拉善盟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公管办)是管理委员会的综合办事机构,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配套制度和交易规则;(二)受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对交易项目批复文件进行备案;对交易活动有关文件、合同进行备案审查,审定交易方式和交易办法;全程监管交易活动;受理交易活动中有关争议、纠纷和投诉、举报。(三)监督交易中心履行职责情况;公开招标选择从事交易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受委托的中介服务行为。(四)建设和管理全盟统一的综合评标专家库,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诚信体系。(五)指导、监督旗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第七条阿拉善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是全盟开展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综合性交易服务平台,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程序的具体操作和实施。第八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监督,履行下列职责:2(一)编制本行业交易活动计划,负责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执法;(二)对授权或委托公管办履行的职。
3、能职责进行监督;依法对本行业内的企业、供应商、中介服务机构等资质及从业行为进行监管;(三)办理公管办转交的投诉举报,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第九条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公共资源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实施监管;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监督、监察。第三章交易范围及项目第十条按照分级管理、同城合一的原则,全盟范围内下列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必须全部进入交易中心公开交易,接受公管办统一监督管理:(一)建设工程:盟本级所有建设工程;阿拉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管委会所有建设工程;受阿拉善左旗人民政府委托,其辖区内的所有建设工程;受阿拉善右旗人民政府、额济纳旗人民政府委托,其辖区内500万以上的建设工程,包括上述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包括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房地产开发,以及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能源项目(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供电、供气、。
4、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网、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交通运输项目(包括公路、铁路、管道、水运、航空及其附属设施)、水利农田项目(包括防洪、灌溉、排涝、引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邮电通讯项目(包括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园林绿化项目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工程。(二)政府采购:盟本级、阿拉善左旗使用财政资金采购政府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器械集中采购;协议供货、定点供应商的选定。(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全盟范围内的所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包括二级市场交易);盟级权限范围内的以及自治区委托的矿业权出让(包括二级市场交易)。(四)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全盟范围内的各级各类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法院执行、银行抵贷涉及的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六)政府重点监管的公共权益项目和社会单位委托的交易事项,包括特种行业经营权、公共客运线路运营权、城市占道经营权、路桥和街道冠名权、大型户外商业广告经营权等政府特许经营权的转让,公共债权、银行。
5、抵押权的转让,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罚没财物的拍卖,国有参股企业破产财产的拍卖,车辆号牌拍卖等。(七)其他依法必须公开交易的有限自然资源和社会公共资源项目。非公有资金公共资源交易项目,鼓励进入交易中心公开交易。第四章交易方式与交易程序3第十一条公共资源交易方式由公管办依法确定:(一)建设工程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交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的可以邀请招标。(二)政府采购以公开招标方式为主,以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性来源采购、询价以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为辅。对需求频繁,在使用过程中必须保证连续供应和服务的通用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方式。协议供货和定点供应商必须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国有资产产权以及其他社会公共资源项目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交易。(四)小额零星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可采取合理造价区间公开随机抽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发包,以提高投资效益和行政效率。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公管办负责制定。第十二条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按下列基本程序进行:(一)项目进场交易登记,确定交易方式;(二)发布交易信息。
6、;(三)编制交易文件;(四)受理投标报名,发放交易文件;(五)答疑,考察现场;(六)组织交易;(七)公示交易结果;(八)签发中标通知书;(九)签订交易合同。第五章交易保证金及评标专家、中介服务机构管理第十三条交易保证金管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严格实行交易保证金制度,保证金的具体收取标准、金额参照各法律、法规规定。公管办负责对保证金管理情况进行核查和监督。凡入场交易项目,投标人(竞买人)应按照交易文件要求,将保证金存入公管办指定的政府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专户。未按交易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视为无投标(竞买)资格。第十四条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公管办负责整合现有各部门的评标专家库,按专业类别统一建立全盟综合评标专家库,逐步实现跨区域的评标专家库互通互认、资源共享。建立健全评标专家准入、培训、考核、评价和清退制度,加强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的动态管理,优化评标资源。4评标专家必须在公管办监督下,从全盟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因项目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有特殊要求,全盟综合评标专家库中专家难以胜任评标工作的,报请公管办核准后,可从周边地区专家库中异地选取。国资项目或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项目交易。
7、评审中,项目业主不得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参与评标。确有必要的,可委派一名具备专家资格的代表参与评标,但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第十五条中介服务机构管理。中介服务机构应在其资格许可和项目业主委托的范围内开展中介服务业务。中介服务机构进入交易中心开展业务应先在公管办进行企业及从业人员资质、资格备案。公管办按照中介服务专业类别,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建立中介服务机构备选库,建立健全中介服务机构资格准入和年度考核末位淘汰制度,对备选库实行动态管理。进场交易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的,可采取竞争性谈判或随机抽取的方式从中介服务机构备选库中择优选择。因项目技术复杂、专业性强,中介服务机构备选库不能满足需求的,报请公管办核准后,项目业主可自行选择中介服务机构。第六章交易监督第十六条项目业主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公开交易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交易;必须进入交易中心公开交易的项目一律不得在场外交易。规避公开交易、私自场外交易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行政许可、资金拨付、产权过户等手续。第十七条项目业主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设定与交易项目实际需要不符的过高资质、技术。
8、条件或与合同履行无关的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标人数量;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第十八条国资项目或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项目,业主要求变更交易方式的,必须经盟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批准,报公管办备案。第十九条交易合同履行要严格执行批准的项目投资预算。项目需要变更设计和调整量价的,变更价款在50万元以下的,按照《阿拉善盟盟直机关财政投资项目变更签证管理暂行办法》(阿署办发[2012]150号)相关程序执行;变更价款超过50万元的,重新组织交易。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报批手续的,财政部门不予支付项目变更款项,项目决算不予审计。第二十条交易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国有建设用地、矿业权出让方案、政府年度集中采购清单、国有产权转让、资产拍卖等批准文件要报公管办备案;交易信息、交易办法、中标通知书、成交确认书、交易合同等要经公管办审核备案后方可发出。公管办要通过办理进场交易登记、审定各类交易文件、现场监督确认交易结果等,对交易全程实施统一监管。第二十一条公管办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交易参与各方诚信档案和信用评价制度,信用信息逐步实现跨区域及全国范围内互。
9、通互认,健全廉洁准入、失信惩戒机制。第七章投诉与处理第二十二条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交易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在交易结果公示期内先行向项目业主、中介代理机构提出书面质疑;对答复不满意,或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投诉人可向公管办提起投诉。5第二十三条公管办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处理决定:(一)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二)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作出受理决定,受理日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计算。第二十四条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办法,调取、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必要时可进行调查取证,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也可以组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当面进行质证。第二十五条公管办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日内,对投诉事项按照下列办法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一)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或者法律法规依据的,驳回投诉;(二)投诉情况属实,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交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公共。
10、资源交易项目业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管办交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一)应当公开交易的项目而未公开交易,或者将必须进行交易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交易;依法应当公开交易而采用邀请交易方式的;(二)应当进入交易中心公开交易而私自场外交易的;(三)交易信息不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开发布的;(四)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投标,或违规设置企业信誉、资质等级条件的;(五)擅自修改已审核备案的交易文件或不按照交易文件内容组织交易活动的;(六)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个人参加投标的;(七)泄露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秘密和资料的;(八)违规指定评委,或者在评标过程中暗示、诱导评委的;(九)与投标人(竞买人)相互串通,采取压低或者抬高标价等方式谋取中标的;(十)违规超比例收取保证金或不按照规定退还保证金的;(十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或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擅自改变中标结果的;(十二)无法定事由拒绝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或者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十三)授意、指使或强令中标人分包、转包项目,或指定使用所需材料、构(配)件设备及生产厂家、供应商的;6(十四)干扰。
本文标题:阿拉善盟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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