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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油脂卸货方式及计量对策中国是油脂消费大国,每年需要进口大量油脂满足国内需求。进口油脂不同于其它大宗货物最显著的特点是:往往一艘进口油轮有多家收货人,分多票报检。因此货物配载有时按提单隔舱而放,有时混舱混卸。遇到多港分卸,还会出现货物分割即未卸空状况。我们现场货物计量要按照实际卸货方式进行分类处理,确保计量准确并且日后可以追溯。根据笔者实践经验,现将进口油脂计量时遇到的几种卸货方式及计量对策总结如下,以供大家参考。一、单港卸货1.分舱独卸。这是最简单最普通的卸货方式。比如说一票报检单内的货物仅在一个码头卸货,并且配载于某几个舱内,而且最终这些舱内的货物全部卸到单独的罐内,不与其它货物混卸在一起。因此鉴定人员可以在登轮鉴定前,查阅报检单舱号和灌区码头的作业计划及在登轮鉴定后向船方大副索要船舶规范、配载图、装货港重量报告、密度报告及经验系数表等一些资料中证实是单港分舱独卸。首先对油脂货物进行空距(或液深)、液温和密度的测量,然后根据船方提供的经权威部门检测合格的舱容表并作必要的修正,计算得该轮本批货物的船舱重量。岸罐重量也是如此,当货物卸毕后,对卸入岸罐内的货物进行空距(或液深)和液温测量,根据实验室测定的货物密度和权威部门检测合格的岸罐舱容表进行计算得出该批货物的重量。查验干舱也仅需针对这几个卸干的船舱鉴定,最后根据测算得出的货物重量与提单重量相比出具相应的检验鉴定证书。2.混舱混卸。这也是较常见的一种卸货方式。两票或两票以上的货物混载于船上某几个舱内且在一个码头卸货,而且仅指这些舱内的货物全部卸到单独的罐内,不与船上其它票的货物混卸在一起。鉴定人员也可以通过报检单舱号、作业计划、配载图等资料或可向船方咨询得知这几票货物是单港混舱混卸。因此这几票所提到的舱是共同的,经过计量得出的货物是总重量。这里所引用的计量标准、测量方法、查验空舱、容量计量方式、证书类别都和单港分舱独卸相同。如果要得到单票货物重量,一般的方法是将船舱或岸罐计量得出的货物重量按照提单数比例分割后得本票货物重量。因此这几票货物类似“多胞胎”,作为一个家族考虑,当然最后各票分割的结果和各自的提单数相比要么全部合格,要么全部短少,证书用语也是可以相互调用,仅数值不同而已。3.分舱混卸。这是指载于一油轮某几个舱内的一批货物,到达码头后与载于该轮另外某几个舱内的另一批或多批同品种货物一起混卸入岸罐内。同样,由于收获人的不同,一批货物可以由几票货物构成,如果仅分载于不同舱的两票货物混卸在一起,称为分舱混卸单,其余的分舱混卸形式称为分舱混卸混。这种情形一般是由于罐区存放的油罐紧张,并且征得所有收获人和检验检疫部门的同意才允许这样卸货的。因为这种卸货方式存在着风险,两票货物虽说同品种货物,但它们之间还是存在密度、品质、数量的差异。两批货物卸货前的密度不尽相同,混合后还需测取混合密度。两批货物品质也会存在差异,如果一批货物指标超标,采用分舱混卸,对后续品种监管和追溯带来麻烦。如果要得到单票货物重量,也是将船舱或岸罐计量得出的货物重量按照提单数比例分割。但往往单独船舱计量时,一批货物和提单数相比偏多,而另一批偏少,这样按提单数比例平均分割,在一定程度上带来偏差。二、多港卸货1.第一卸货港卸空。油轮将在好几个码头卸货,本站是第一卸货港,且本港的货物全部在这里卸干。一般鉴定人员通过查阅船方的配载图或咨询船方获知。根据本港和下一港卸货货物种类的不同又会分为同品种分港卸货和不同品种分港卸货。如果是同品种分港卸货,为了防止船方在卸货过程中将本港货物打入下一港货物,鉴定人员在测量本港货物空距(或液深)和液温时,也应该将下一港的货物测量一下。等到本港货物全部卸干后查验空舱后,理应将下一港货物重新测量一下,将本港卸货前后的下一港货物数据比较,以确保货物没有串舱。如果是不同品种分港卸货,在确定船方不可能将本港货物与下一港不同品质的货物混在一起的前提下,可以对下一港货物不作测量。2.第一港卸货未卸空。油轮将本港的货物和下一港的货物混载在一个或多个舱内,这样卸本港的货物时,需对一个或多个舱进行分割,剩余的货物是下一港的货物。鉴定人员在鉴定本港货物前,需要查阅船方的配载图并且了解分割计划。计量时,需按照提单所列舱号将本港和下一港同品种货物全部计量,本港卸货分割完毕后,再将剩余货物进行计量,把本港卸货前计量的总量减掉卸货后剩余货物的重量即得本港卸货的重量,当然这需要船方分割得好,否则分割的重量和提单相比相差太大,需重新分割,还将费很大的精力和时间。有经验的船方会根据初次计量得出的货物总量按照本港和下一港货物提单比例作分割。在查验干舱时,只需对卸干的货舱查验,所签空舱证明也仅注明这些干舱。3.中间港或末港卸货。油轮已在前一港卸货,本港是中间港或末港。鉴定人员在向船方索要资料时,除向船方索要装货港重量报告和总配载图,还应向船方索要前一港卸货重量报告和减载后的配载图,这样才能了解整个卸货过程,对本港卸货情形做到心中有素。如果是中间港即下一港还有货物要卸,可参照第一港卸货方式;如果是最后一港卸货,可参照单港卸货方式。只是在本港卸货完毕后查验干舱时,务必将前一港卸干的空舱再次查验,以防将本港的货物打入上一港干舱,当然签注空舱证明时仅需注明本港卸货的空舱。结束语:不管采用何种卸货方式计量,对船舱或岸罐内油脂货物进行空距(或液深)、液温和密度的测量都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进出口商品重量鉴定规程液体产品静态计重》和《进出口商品重量鉴定规程石油及其液体产品静态计重》。空舱鉴定应在货物卸毕且扫舱完全结束后进行,残留小于卸前舱内油液质量的1‰,可视作卸空;超过1‰,要求船方继续扫舱卸货,对凝固点较高的动植物油脂掏净确有困难的,可测量计算或目测估算重量,并从总重量中扣除。如果贸易合同规定以仓对仓为结算方式,而且岸罐检测、卸货工艺达到检验计量部门要求,因岸罐计量精度高于船舱计量精度,所以优先采用岸罐计量方式。如果最终得出货物的重量和提单重量不短少,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情况通知单》;如果该货物重量发生短少,出具《重量检验证书》。鉴定证书是整个鉴定工作的总结,它直接反映鉴定工作的水平和质量,同时也是作为贸易关系人进行商品交接、结算、索赔、理赔、计算运费和通关计税的依据。
本文标题:进口油脂卸货方式及计量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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