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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工程监理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与验收规范(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166-92第2.1.3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竣工时,施工单位应提交下列文件:一、竣工图;二、设计变更文字记录;三、施工记录(所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四、检验记录(包括绝缘电阻、接地电阻的测试记录);五、竣工报告;六、自动消防设施检验报告第2.2.4条不同系统、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线路,不应穿在同一管内或线槽的同一槽孔内。第2.2.5条导线在管内或线槽内,不应有接头或扭结。导线的接头,应在接线盒内焊接或用端子连接。第2.2.13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导线敷设后,应对每回路的导线用500V的兆欧表测量绝缘电阻,其对地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20MΩ。第2.3.1条点型火灾探测器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探测器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二、探测器周围0.5m内,不应有遮挡物。三、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至多孔送风顶棚孔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四.在宽度小于3m的内走道顶棚上设置探测器时,宜居中布置。感温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0m;感烟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5m。探测器距端墙的距离,不应大于探测器安装间距的一半。五、探测器宜水平安装,当必须倾斜安装时,倾斜角不应大于45°。第2.3.4条探测器的“+”线应为红色,“一”线应为蓝色,其余线应根据不同用途采用其它颜色区分。但同一工程中相同用途的导线颜色应一致。第2.3.5条探测器底座的外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15cm的余量,入端处应有明显标志。第3.1.1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调试,应在建筑内部装修和系统施工结束后进行。第3.1.3条调试负责人必须由有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所有参加调试人员应职责明确,并应按照调试程序工作。第3.3.1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调试,应先分别对探测器、区域报警控制器、集中报警控制器、火灾报警装置和消防控制设备等逐个进行单机通电检查,正常后方可进行系统调试。第3.3.2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通电后,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的有关要求对报警控制器进行下列功能检查:一、火灾报警自检功能;二、消音、复位功能;三、故障报警功能;四、火灾优先功能;五、报警记忆功能;六、电源自动转换和备用电源的自动充电功能;七、备用电源的欠压和过压报警功能。第3.3.3条检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其容量应分别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在备用电源连续充放电3次后,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应能自动转换。第3.3.4条应采用专用的检查仪器对探测器逐个进行试验,其动作应准确无误。第3.3.5条应分别用主电源和备用电源供电,检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各项控制功能和联动功能。第3.3.6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在连续运行120h无故障后,按本规范附录一填写调试报告。第4.1.2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应进行包括下列装置: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装置(包括各种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区域报警控制器和集中报警控制器等);二、灭火系统控制装置(包括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卤代烷、二氧化碳、干粉、泡沫等固定灭火系统的控制装置);三、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控制装置;四、通风空调、防烟排烟及电动防火阀等消防控制装置;五、火灾事故广播、消防通讯、消防电源、消防电梯和控制室的控制装置;六、火灾事故照明及疏散指示控制装置。第4.1.3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下列技术文件:一、系统竣工表(见附录二);二、系统的竣工图;三、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四、调试报告;五、管理、维护人员登记表。第4.3.1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投入运行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使用单位应有经过专门培训,并经过考试合格的专人负责系统的管理操作和维护。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正式启用时,应具有下列文件资料:1.系统竣工图及设备的技术资料;2.操作规程;3.值班员职责;4.值班记录和使用图表。三、应建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技术档案。四、火灾自动报答系统应保持连续正常运行,不得随意中断。第4.3.2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定期检查和试验,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每日应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功能,并应按附录三、附录四的格式填写系统运行和控制器日检登记表。二、每季度应检查和试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下列功能,并应按附录五的格式填写季度登记表。1.采用专用检测仪器分期分批试验探测器的动作及确认灯显示。2.试验火灾警报装置的声光显示。3.试验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等报警功能、信号显示。4.对备用电源进行1~2次充放电试验,1~3次主电源和备用电源自动切换试验。5.用自动或手动检查下列消防控制设备的控制显示功能:(1)防排烟设备(可半年检查1次)、电动防火阀、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等的控制设备;(2)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控制设备;(3)卤代烷、二氧化碳、泡沫、干粉等固定灭火系统的控制设备;(4)火灾事故广播、火灾事故照明灯及疏散指示标志灯。6.强制消防电梯停于首层试验。7.消防通讯设备应在消防控制室进行对讲通话试验。8.检查所有转换开关。9.强制切断非消防电源功能试验。
本文标题: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与验收规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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