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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烟台市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市区(规划)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现将《烟台市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建设局质量安全科。联系人:姜志军电话:6905939二〇〇七年二月二十六日烟台市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及相邻建(构)筑物、公用设施和人员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建筑边坡是指由于建(构)筑物和市政工程开挖或填筑施工所形成的人工边坡和对建(构)筑物安全或稳定有影响的自然边坡。其主要内容包括建(构)筑物场地或其周边环境。所称的深基坑工程是指在施工中开挖深度超过自然地面下5米(含5米),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报告场地复杂等级二级及以上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特别复杂的基坑。其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勘察、基坑(含边坡)支护结构设计和施工、地下水控制、地表水的疏导与排泄、基坑监测、土方挖填等。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主要分以下三类:Ⅰ新建工程:在边坡与深基坑影响到的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拆除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为建筑物边坡与深基坑修建的挡土墙等防护设施工程。Ⅱ分部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拆除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中涉及的边坡与深基坑的支护、地下水的控制、地表水的疏导与排泄、土方开挖与填埋等分部工程。Ⅲ已有工程:在建边坡与深基坑影响到的区域内已建成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挡土墙等防护设施工程。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的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并直接负责莱山、芝罘两区范围内(两区工业园区内的工业及配套项目除外)的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管理,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烟台市范围内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检)测、使用、维护及相关的管理活动。第六条鼓励采用科学先进的边坡与深基坑勘察、设计、施工技术和工艺。但未在本市范围内应用的技术与工艺,应当结合工程所在地的具体地质情况和工程实际进行研究、试验,并通过烟台市工程勘察设计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方可应用。第七条鼓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投保工程一切险和附加第三者责任险。第八条新建工程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规定,履行规划审批、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备案等法定程序,实行招标投标、质量安全监督、建设监理等法定制度。第二章建设单位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建设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检)测等单位。分部工程应与主体工程一并发包,不得肢解工程。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邻近的建(构)筑物结构类型、层数、地基、基础类型、埋深、持力层及上部结构现状和周边道路、管线、排水等情况,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以及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在建筑边坡与深基坑支护施工前,对因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构)筑物和道路、地下管线等设施,应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确保其安全。对受影响可能发生争议的部位应拍照或摄像,布设记号,并做好记录。必要时,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可委托房屋质量鉴定单位对相邻的建(构)筑物进行鉴定。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将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所需的勘察内容纳入建设项目的勘察范围,勘察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单位进行,设计应委托具有乙级及以上岩土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测单位进行,并按规定报送审查。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实施专项施工方案必需的安全技术措施费(包括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监测费、检测费),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不按审查确定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不得压缩合理工期和削减施工过程中的监测项目。第三章工程勘察与设计第十四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深基坑工程建设地域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报告应当真实、准确,满足边坡与深基坑工程支护设计及施工需要,并做好勘察报告提交后的服务工作。勘察范围应为边坡及深基坑可能的影响范围,勘察的平面范围和深度宜为开挖深度的2~3倍,在开挖边界外勘察手段以搜资为主。当场地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在基坑开挖过程中需要对地下水进行治理(降水或隔渗)时,应进行专门的水文地质勘察。临近地铁、隧道工程或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规定执行。第十五条从事建筑边坡工程与深基坑支护设计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具有岩土工程设计资质。建筑边坡与深基坑高度超过10米的工程和安全等级为一级的深基坑工程,必须由具有甲级岩土工程设计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其主要设计人员必须具有国家注册岩土工程师和一级结构工程师资格。第十六条建筑边坡工程与深基坑支护设计单位应遵循国家和省、市有关设计规范、技术标准和有关文件要求,精心设计,确保基坑整体稳定性和周边环境的安全。依据周边环境、工程及水文地质、施工等方面的条件进行多方案比较,按照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方便施工的原则选择最佳方案。第十七条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设计方案应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会进行专门评审,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当到实地察看现场情况,本着安全、经济、合理的原则对设计方案进行评审,并出具有专家签名的书面评审报告。设计方案评审实行分级管理,并按规定等级组织实施。设计单位应当根据专家评审会的评审意见,详细计算后出具正式施工图纸,并由具备相应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交付施工。第十八条建筑边坡与深基坑支护设计单位应严格按设计程序提交规范的设计文件(包括计算书、图纸、文字和地下水控制方法和验算的资料等)。设计文件应按边坡和基坑安全等级明确监测要求、结构变形、水平位移和沉降观测的允许值,以及临界状态报警值;注明支护结构、周边重要建(构)筑物、重要管线及周边土体的控制变形值和支护设计的有效时限;明确提出防范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并对施工组织、开挖程序、监测内容提出具体要求。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作好工程施工前的技术交底和施工过程的技术服务工作,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第四章工程监(检)测第十九条监(检)测单位应具有相应的监(检)测资质。监(检)测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报告、设计文件要求、工程和水文地质条件、边坡和基坑安全等级、边坡和基坑周边环境和专项施工方案等,制定科学合理、安全可靠的监(检)测方案。第二十条监(检)测单位应按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做好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监(检)测工作,在监(检)测期间应及时向建设、设计、监理、工程总承包单位通报监(检)测分析情况,提出合理建议。监(检)测采集数据已达报警界限时,应及时通知建设、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建议停止施工,并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五章工程施工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必须具备房屋建筑总承包或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具备一定的岩土工程专业知识,具有较丰富的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施工经验。深基坑支护设计为安全等级一级或局部有一级安全等级要求的工程应由具备房屋建筑总承包或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承接。第二十二条建筑边坡与深基坑支护施工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已发专业分包的,承担深基坑支护施工的专业承包企业不得再进行专业分包,总承包单位对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质量、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严禁以包代管。第二十三条建筑边坡与深基坑支护施工单位应依据设计文件、勘察报告及环境资料,编制出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专项施工方案,建筑边坡与深基坑支护专项施工方案除应当具有施工方法、程序和进度安排等方面常规的内容外,还应包括施工安全措施、环境保护措施、监控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等内容。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专家必须是具有高级职称的相关专业人员),对深基坑支护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并根据专家组出具的书面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完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经项目总监审核签字后方可实施。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规范、标准和审定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变更施工方案。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对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施工质量安全负责。如发现专项施工方案中确有不能保证现场施工安全之处,应及时会同勘察、设计、监理、监(检)测单位研究处理。确需对设计文件进行重大修改、变更的,应向原设计单位申请变更设计,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后实施。第二十六条地下工程主体结构施工前,必须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监(检)测单位对深基坑支护工程进行联合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地下工程施工。第六章工程监理第二十七条监理单位必须加强对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全过程的监理。针对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具体特点,制订监理细则和实施旁站监理,要严格按相关规定把好参建各方主体的资格关、方案审核关,严格按经审核确认的专项施工方案监督施工、监(检)测单位组织实施;督促施工单位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及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对规定应检验、检测的项目要跟踪监督检查并作好记录;及时掌握监测数据,发现问题应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单;出现险情、事故应及时下达指令,督促施工单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向建设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告。第七章工程使用与维护第二十八条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产权人、使用人及管理单位,对已有的工程,要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定期检查、维修和加固,确保使用安全。要制定必要的应急避(抢)险预案,明确应急处置程序,一旦发生突发事故,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险及人员疏散。第二十九条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维修与加固应由原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方案,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和有经验的施工技术人员负责组织实施。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在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周边挖方和堆填,发现维护不善或有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八章质量安全监督第三十一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监管。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东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和有关规范标准,加大对建筑边坡工程与深基坑工程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督促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履行职责,加强建筑边坡工程与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其施工质量和安全。第三十二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发证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注明设有深基坑工程的建设项目,必须凭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出具的相关文件方可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第三十三条市、县两级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认真履行职责,加大对建筑边坡工程与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督促检查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应急救援预案的落实,制定建筑边坡工程与深基坑工程失稳引发重大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对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行为或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当依法责令限期整改、予以处罚。对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并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有关人员,将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予以严肃处理。第三十四条市、县两级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应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和《基坑工程技术规程》的规定,加强对建筑边坡工程与深基坑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针对深基坑工程特点和技术规程的规定,制定相应的监督管理细则,落实监管职责,监督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对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并造成深基坑失稳事故的有关工作人员,将依法追究其相应的责任。第三十五条市、县两级建设行政主
本文标题:烟台市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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