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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有关政策规定一览表表一待遇类别待遇项目政策规定政策依据政治待遇阅读文件保证阅读文件和资料。闽政办[1989]30号政治活动按规定参加各项政治活动。组织生活健全党的组织和生活。文化生活建立活动场所,丰富文化生活。表彰慰问接受表彰和慰问。退休证书发给退休证书。生活待遇参观学习本着就地就近、少批量、短时间的原则进行,一般不组织跨省参观学习。闽政办[1989]30号退休费1993年工改前标准: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分别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80%发给。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年限满20年、15-20年、10-15年的分别按本标准工资的75%、70%、60%发给。因公致残,根据饮食起居是否需要人扶助的,分别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80%发给。闽发[1978]104号1993年工改后标准:1953年1月1日后参加革命工作,1993年工改后退休的机关退休人员,工作年限满35年、30-35年、20-30年、10-20年、不满10年的,分别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8%、85%、80%、60%、40%发给,事业单位分别发给、90%、85%、80%、70%、50%。闽政[1994]7号退休时担任副厅级以上的享受100%闽人薪[1993]13号退休补助费1993工改前,于1952.12底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30年、25-30年、20-25年的分别加发原标准工资的15%、10%、5%。1953年1月以后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30年、20-30年的分别加发10%、5%,不满20年的,不加发。闽政[1986]48号生活补助费按原职务和工作年限确定的数额发放。闽人发[2002]39号闽人发[2002]40号闽人发[2002]246号生活补贴费按原职务和退休费比例计发。地区补贴费按原职务和退休费比例计发。表二待遇类别待遇项目政策规定政策依据福利待遇福利费公用经费中安排每人每月13元,统筹使用。闽人险[1996]10号闽委老综[1998]1号闽人福[1980]92号住房安排由原单位安排,面积按退休前职务确定。建房补助费自建住房的,一般干部1000元,科级1200元,处级1500元,厅级2000元。私房修缮费私房需要维修的,可补助500元,房改后基本停止。提租补贴按退休费5%计发,每年调整一次。闽财规[2000]198号用车厅局级以上干部,按在职同级干部的标准,保证他们疾病、急事和参加重要活动的用车。处级以下干部急、重病住院,单位要安排用车。闽政办[1989]30号医疗费享受在职同职务人员的医疗待遇,但不缴纳医疗保险金。参加与在职一样的保健检查。高龄补贴费满70周岁以上每人每月50元。鳏寡孤独的每人每月100元特殊生活补贴。闽人险[1996]6号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120元护理费,病情好转生活基本能够自理,停发护理费。护理费、高龄补助费只能就高享受一项。防暑降温费与在职干部享受同样标准。闽政办[1989]30号丧葬抚恤统一以我省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发丧葬费7个月,一次性困难补助6个月,并定期定额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因病死亡的为本人10个月基本工资。闽人发[1998]187号其他待遇公用经费按每人每年556元标准安排,属于财政核拨经费的单位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主要用于订阅报刊杂志、节日座谈、慰问探视,参观学习、老年教育、开展文化活动和福利费、厅级退休干部电话补贴、活动场所器材的添置和管理服务工作的必要开支,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不得挤占挪用或发给个人,当年节余可跨年使用。闽人发[2002]192号安家补贴费易地安置城镇150元,农村300元。国发[1978]104号
本文标题:退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有关政策规定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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