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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赣南师范学院文件师院发〔2010〕12号关于印发《赣南师范学院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单位、各部门:经研究,现将《赣南师范学院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赣南师范学院二○一○年六月十一日2赣南师范学院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院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以下简称“质量工程”)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取得实效,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高〔2007〕14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376号)和《关于做好教学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师院教字〔2008〕16号)及学校其他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质量工程”以提高我校教学质量为目标,以推进教学改革和实现资源共享为手段,切实加强内涵建设,进一步提升学校本科教学质量和整体实力。第三条本办法管理的相关项目包括:各类级精品课程、双语教学示范课程、公共基础课教学改革与实践项目、特色(品牌)专业、教学团队、实践教学改革创新实践项目、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创新实验项目、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大学生创新实验计划项目、规划教材等。第四条“质量工程”建设项目资金包括国家、省级拨付和学校配套或立项的专项经费。二管理职责第五条“质量工程”项目承担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3(一)按照项目立项单位和本办法的要求,编制、报送项目申报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承担立项后的管理任务和信誉保证;(二)向学校和项目立项单位报送本项目阶段进展报告,接受学校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的过程和结果进行监控、检查和审计;第六条“质量工程”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如下:(一)制订项目建设计划;(二)召开报告会,开展项目开题工作;(三)组织开展项目建设工作,把握项目建设的总体水平和项目计划实施进度,对项目建设进行总结,接受项目立项单位的检查和验收;(四)合理安排使用项目经费;(五)评价项目建设效果、凝炼和提升项目建设成果;(六)宣传、展示项目建设成果,积极推进项目建设成果的应用。第七条“质量工程”项目建设内容、进度安排以及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变动。如确需调整的,项目承担单位须提交书面申请,报项目立项单位批准后方可调整。三经费管理第八条“质量工程”建设经费实行项目管理,教务处和计划财务处负责项目经费的分配。校级项目建设经费实行一次批准总金额、按照预算和建设进度滚动拨付,省级和国家级项目按照下拨经费额一次性全额拨付。经费使用由项目所在学院、教务处和计划财务处共同管理。4第九条“质量工程”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经费总额科学制定项目预算。项目预算应当根据项目开展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对主要用途和理由做出说明。教务处、计划财务处对项目预算予以指导和审核。第十条“质量工程”项目经费预算应确保按期执行,如遇特殊情况,对年度预算未完成的部分,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一条“质量工程”专项经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贯彻专款专用、统筹安排、保证重点、厉行节约的原则,不得用于任何与“质量工程”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1.差旅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组成员参加相关学术会议、开展项目调研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不含市内交通费)。2.会议费:是指围绕项目研究开展的学术研讨、咨询以及项目协调等活动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3.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文献检索费、正在进行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4.咨询论证费:主要用于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统计分析、专家咨询论证及成果鉴定等费用的支出,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15%。5.设备购置、研制及使用费:设备购置、研制费主要用于省级特色专业、示范性实验中心建设项目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创新实验项目的硬件改善费用。主要包括仪器设备的购置、自制设5备研制过程中配件、材料的采购等,原则上不得购置通用类设备;设备使用费指各“质量工程”项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资料录入费、资料查询费、上网费和软件费等。6.资料费:指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纸质资料、图片、影像、电子数据等能够反映建设过程、建设内容及建设成果等资料的形成费;含购买图书、翻拍、翻译资料以及打印、复印、制图等费用。7.材料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开发、试验所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零配件的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杂包装费用。8.办公费及其他经费:办公经费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与项目管理有关的日常办公费用以及文具、配件、耗材等支出的费用,其他经费指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其他经费,如项目组成员的劳务报酬津贴以及非项目组成员(如教学研究辅助人员、研究生)的劳务支出等。办公费及其他费用支出不得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20%。第十二条大学生实验创新性计划项目经费应用于学生的学习资料、实验器材(主要是耗材)购置和调研差旅等,指导教师和管理人员不得使用或挪作它用。第十三条“质量工程”项目经费报账按学校财务制度执行,必须凭合法有效票据,填写《赣南师范学院教学基本建设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登记表》一式三份(分管教学院长审核),经教学学院领导审核,教务处审批,方可到计财处报账。报账后,须将登记表各交一份到教务处和教学学院,另一份由项目负责人留存,用于项目检查和验收。第十四条校级“质量工程”项目经费的30%由教学学院和教研室调配使用。为促使各教学学院更好地进行统筹,确保经费6的使用力度和效用,促进项目建设目标的达成,这部分经费以教学学院为单位建立专项经费本,经费的使用参照“第十一条”规定的开支范围执行,填写《赣南师范学院教学基本建设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登记表》一式三份(分管教学院长审核),经教学学院领导审核,教务处审批,按学校财务制度报账。四检查验收与奖惩第十五条教务处依据项目申报书、年度建设计划和建设总结报告组织专家对“质量工程”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并负责组织项目组接受国家、省有关部门的检查和验收。第十六条项目建设情况检查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采用现场检查、材料审阅、报告会等相结合的方式,对各项目建设开展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一)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及阶段性成果;(二)资金的使用情况;(三)项目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拟采取的改进措施。第十七条项目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务处提出意见,报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研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告诫、中止或撤消项目等处理(上级项目立项单位另有规定的按上级文件执行):(一)申报、建设材料弄虚作假,违背学术道德;(二)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建设工作;(三)未按要求上报项目建设有关情况,无故不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四)项目经费的使用严重违背学校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项目规定与管理办法的行为。7第十八条“质量工程”项目验收采用项目承担单位报送项目建设总结报告,举行报告会的形式进行。验收的主要内容是:(一)建设目标和任务的实现或完成情况;(二)取得的标志性成果以及经验总结;(三)项目管理情况;(四)资金使用情况。第十九条验收结束后,由专家或专家组出具验收结论性意见(上级立项单位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未达到验收要求的项目,要求在半年内完成整改,并缓发项目负责人的相应奖金,待项目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验收后再予补发。第二十条为鼓励各单位和教师积极申报“质量工程”建设项目,对已立项的国家级、省级“质量工程”项目给予奖励;同时,对省级以上(含省级)教学名师、教学成果奖也给予奖励。具体标准如下:项目名称项目级别奖励标准(万元)精品课程国家级5.0省级0.3双语示范课程国家级5.0省级0.3特色(品牌)专业国家级Ⅰ类3.0国家级Ⅱ类5.0省级0.5教学团队国家级5.0省级0.5实践教学改革创新实践项目国家级5.0省级0.5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创新实验项目国家级5.0省级0.5大学生创新实验计划项目国家级5.0省级0.3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国家级5.0省级0.5规划教材国家级2.0各部委及全国性教学指导委员会0.38项目名称项目级别奖励标准(万元)教学名师奖国家级5.0省级0.3教学成果奖国家级特等奖30.0国家级一等奖20.0国家级二等奖10.0省级一等奖1.0省级二等奖0.3规划教材应根据学校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上列有的相应课程编写,按下列标准进行奖励:赣南师范学院作为唯一主编单位正式出版的教材按100%奖励,作为第一主编单位正式出版的教材按70%进行奖励,作为第二主编单位正式出版的教材按30%进行奖励,作为第三编及以后主编单位的教材不奖励。其它各类级“质量工程”项目以赣南师范学院独立申报获得的奖项按100%奖励,合作申报获得的奖项排名第一的按70%奖励,排名第二的按30%奖励,排名第三的按15%,排名第四及以后的不予以奖励。同一项目在年度内获得不同层次奖励的,奖金不重复发放,以最高奖励为准。第二十一条奖金的发放与分配。教学名师和教学成果奖奖金予以一次性发放;其余各类级项目则分别在立项和验收合格时,按奖金总额的6:4比例予以划拨。对于奖励项目,若上级规定了奖励比例和分配办法的,按其规定执行;若上级未规定奖励比例和分配办法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组成员的贡献大小决定分配方案。第二十二条在“质量工程”项目建设期内(一般3~5年),对项目组给予一定的津贴补助。津贴补助按学校标准学时执行,并按当年的标准学时酬金计算。具体标准为:国家级“质量工程”项目按500个学时补助,省级“质量工程”项目按150个学时补助,校级“质量工程”项目按30个学时(精品候选课程减半)9计算补助;对于有经费的各类级“质量工程”项目,按上级立项单位划拨到校经费数另外再计津贴补助,计算标准为20个学时/万元。“质量工程”项目获得的津贴补助总额分别在立项当年、通过中期检查和验收结项时按4:3:3的比例进行分配。津贴补助分配方案由项目负责人制定。五附则第二十三条“质量工程”项目建设形成的各种形式的成果、财产,赣南师范学院均拥有共有或独占知识产权,所有设备均属于学校国有资产,设备使用人应合理使用,认真维护。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8年1月1日之后立项的各类级“质量工程”项目按本办法执行,2008年之前立项的在建“质量工程”项目不予奖励,但其建设津贴补助按2008年1月1日后剩余建设时间所占比例予以折算),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以前规定与本管理办法有冲突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主题词:教学工作“质量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印发通知赣南师范学院院长办公室2010年6月11日印发共印55份
本文标题:赣南师范学院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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