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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原油田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油田起重作业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起重伤害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适应油田安全生产建设的需要,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中石化集团公司《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08〕611号),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起重机械是指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桥、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电动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助用具(如吊篮)等。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不包括浮式起重机、矿山井下提升设备、载人起重设备和石油钻井提升设备以及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起重作业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通过起重吊钩或其它吊具进行物料的起升、下降、装卸、运移、安装或通过吊篮等专门辅助工具进行物料输送的工作过程。2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油田所属各单位及油田区域范围内外来施工单位承包商(分包商)的起重作业。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第五条资产设备(装备)部门职责:负责组织或参与油田起重机械的购置、使用、改造、维修、报废的管理,起重机械操作规程的编制,新设备新技术的推广工作。第六条生产、技术部门职责:负责组织起重作业施工安排、施工方案审批、施工作业等起重作业管理。第七条人事劳资部门职责:负责油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起重作业人员资格证:起重机械管理人员、起重司机、起重司索工、起重指挥)的培训取证、定期复审。第八条安全管理部门职责:(一)负责起重机械的注册登记、注销、停(启)用、报废和定期检验工作并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台帐;(二)负责大型起重作业的吊装方案监督、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的审查及起重机械安全性能检查;(三)负责对承包商资格证的办理和承包商制造、安装、改造和检维修施工单位、制造单位的资质审查和备案。第三章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第九条新购置(进口)的起重机械,其生产厂家必须3是政府主管部门指定并核发资格证(进口许可证)的专业制造厂家,其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完备,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起重机械出厂监检报告。第十条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拆除起重机械(包括临时、小型起重机械),需由取得政府部门或其授权机构颁发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安装、修理、改造后的起重设备,应取得当地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的使用合格证后方可使用。第十一条起重机械建立的技术档案(设计图纸、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改造方案、告知书、审批表等)应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保存。第十二条使用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起重机械进行安全检查,包括每天检查(日检)、经常性安全检查(月检)和定期安全检查(年检),对在检查(检验)中发现问题的起重设备,应由取得维修保养资格证的单位和人员进行检(维)修处理,并做好记录保存备案;要做到“一勤、二检、三不开”(一勤是:给卷扬机的各润滑部位要勤注油;二检是:检查齿轮啮合是否正常,检查卷扬机前面的第一个导向滑轮的钢丝绳是否垂直于卷筒中心线;三不开是:信号不明不开,卷扬机前第一个导向滑轮及快绳附近有人不开,电流超载不开)。第十三条吊具、索具必须有设计资料(包括图纸、计算书等),并进行存档。起重机具的使用、拆除和移动应符4合使用说明书及操作规程的规定。第四章起重作业安全管理第十四条起重作业按起吊工件重量划分为大型(100吨以上)、中型(40吨至100吨)和小型(40吨以下)三个等级。第十五条起重指挥人员、司索人员(起重工)和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应持有国家政府颁发的、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从事指挥、司索和起重操作;第十六条起重作业前由施工单位负责人组织,对施工区域、环境和作业过程进行危害识别,并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以下作业环节应由施工作业单位技术人员负责编制起重作业安全方案,经施工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技术部门审查,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1、大、中型设备、构件的吊装作业;2、20吨以上重物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的吊装作业;3、吊装物虽不足20吨,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殊的吊装作业;4、使用固定后的吊篮等进行施工作业;5、两台或以上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第十七条凡符合本规定所指起重机械进行的起重作业应办理起重作业许可证;起重作业涉及用火、临时用电、高处作业、进入受限空间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第十八条起重作业安全措施51、起重作业前,应预先在起重作业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禁止入内。2、起重作业前应进行无负荷升降、旋转、变幅、前后左右的运行及制动器、限位装置的安全性能试验,如有故障,应排除后才能正式作业。3、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将重物吊起地面20-50cm停止提升,检查全部机具、支撑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先将工件放回地面,故障排除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4、起重作业时必须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或特殊颜色的安全帽,必须按照规定的指挥信号进行指挥,其他作业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5、指挥应站在司机能看清指挥信号的安全位置上,当跟随负载运行指挥时必须确认降落区域安全时,方可发出下降信号,随时指挥负载运移路线避开人员和障碍物。6、指挥人员不能同时看清司机和负载时,必须增设中间指挥人员,以便逐级传递信号。7、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人员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岗位。第十九条起重作业安全监督人员职责1、起重作业监督人员应通过起重指挥培训,持证上岗;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能及时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62、安全监督应对施工现场起重指挥、操作、司索人员进行资格确认;3、对起重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4、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5、对吊装区域的环境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6、核实天气情况;7、制止、纠正违章作业等。第二十条起重指挥职责1、严格执行起重作业方案,按GB5082《起重吊运指挥信号》规定信号统一指挥;2、及时纠正对吊索和吊具的错误选择;3、指挥吊运、下放吊钩或吊物时,应确保下部(地面)人员、设备的安全;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4、禁止使用起重机械移送人员;5、确保起重作业时吊臂与设备间的水平净距大于或等于200mm,吊钩滑轮与设备间的水平净距大于或等于50mm;6、对可能出现的事故,应及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7、起重指挥应严格执行吊装方案,发现问题要及时与方案编制人协商解决。第二十一条起重操作人员职责1、必须得到指挥人员的指挥信号方能开始操作。对紧7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2、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或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3、严禁使用起重机或其它起重机械起吊超载、重量不清的物品和埋置物体。4、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起重设备、设施处于非完好状态时,禁止进行起重操作。5、吊物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造成可能滑动、吊物棱角处与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6、无法看清场地、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7、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必须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必须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8、在停工或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悬吊在空中。9、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10、下放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11、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8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的载荷不能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12、遇6级以上大风或大雪、大雨、大雾等恶劣天气时,不得从事露天起重作业。第二十二条司索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1、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发现险情及时报告。2、根据重物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吊具与吊索;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吊索、吊具混合使用;吊具承载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吊索不得超过安全负荷;起升吊物时应检查其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3、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与吊物的重心应在同一垂直线。4、禁止人员随吊物起吊或在吊钩、吊物下停留;因特殊情况需进入悬吊物下方时,应事先与指挥人员和起重司机联系,并设置支撑装置,不得停留在起重机运行轨道上。5、吊挂重物时,起吊绳、链所经过的棱角处应加衬垫;吊运零散物件时,应使用专门的吊篮、吊斗等器具。6、不得绑挂、起吊不明重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地面其他物体连结在一起的重物。7、人员与吊物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放置吊物就位时,应用拉绳或撑杆、钩子辅助就位。8、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第二十三条起重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好以下工作:91、将吊钩和起重臂放到规定的稳妥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对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应将总电源开关断开。2、对在轨道上工作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有效锚定。3、3、将吊索、吊具收回放置于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保养。4、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设施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并做好记录备查。5、对起重机械进行维护保养时,应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标志牌或加锁。第五章起重作业许可证管理第二十四条起重作业许可证实施分级管理起重作业许可证分为三级: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办理一级起重作业许可证:1、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100吨;2、吊装工艺为新工艺或多台吊车抬吊同一工件;3、卧式安装长度的直线长大于70m;4、立式安装高度大于60m;5、工件结构的结构特殊或薄壁、柔性结构的工件。二、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办理二级起重作业许可证:1、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吨至小于100吨;2、卧式安装长度的直线长大于40m至小于等于70m;3、立式安装高度大于等于30m至小于等于60m;104、吊装物体不足40吨,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等特殊作业。三、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办理三级起重作业许可证:1、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40吨。第二十五条起重作业许可证办理1、一级起重作业许可证,由施工单位按批准的施工方案组织办理并检查确认作业安全措施,施工单位和生产单位设备(工程、技术)、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施工单位主管领导批准。2、二级起重作业许可证,由施工单位基层负责人按批准的施工方案组织办理并检查确认作业安全措施,施工单位和生产单位设备(工程、技术)、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3、三级起重作业许可证,由施工单位基层技术人员组织填写并检查确认作业安全措施,生产单位设备(技术)工程师审核,基层单位负责人批准。4、每次吊装使用2台以上吊车时,按每台车填写办理《起重作业安全许可证》,明确操作、指挥、司索人员。5、外部施工队伍进入油田甲、乙级关键装置及要害部位进行起重作业的,办理《起重作业安全许可证》时,需油田甲、乙级关键装置及要害部位所属单位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部门会签,并参与方案制定及施工现场的监督。6、分包商进行起重作业,总承包商要全面负责,由分11包商提出申请,总承包商按照起重作业许可证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和监督落实。第二十六条起重作业许可证按施工项目进行办理,一个施工项目办理一张起重作业许可证,起重作业许可证应按照施工项目吊物的最高级别办理。如施工项目属于跨管辖区作业,应按管辖区域办理。第二十七条起重作业许可证批准后,施工单位应将起重作业许可证交由起重指挥,起重指挥及起重操作、司索人员应检查起重作业许可证,确认审批手续、安全措施、环境条件无误后方可作业。第二十八条起重作业许可证严禁私自涂改、转借。第二十九条因施工或安全需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转移作业地点、变换施工机具、改变吊装方式时,应重新按程序办理作业许可。第三十条一级起
本文标题: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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