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2)避难层可兼作设备层。设备管道宜集中布置,其中的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应集中布置,设备管道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避难区;确需直接开向避难区时,与避难层区出入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m,且应采用甲级防火门。避难间内不应设置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不应开设除外窗、疏散门之外的其他开口。参见消防安全技术实务P9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5.5.23。2.住宅单元的疏散楼梯,当分散设置确有困难且任一户门至最近疏散楼梯间入口的距离不大于10m时,可采用剪刀楼梯,但应符合下列规定:①应采用防烟楼梯间。②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墙。③楼梯间的前室不宜共用;共用时,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m2。④楼梯间的前室或共用前室不宜与消防电梯的前室合用;楼梯间的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的前室合用时,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0m2,且短边不应小于2.4m。参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5.5.28。
本文标题:避难层和剪刀楼梯间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2010455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