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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辩护词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根据登封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河南嵩峰律师事务所指定律师李彦章作为郭来斌涉嫌强奸一案的一审辩护人,首先,辩护人对于公诉人在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郭来斌涉嫌强奸罪的定性没有异议,辩护人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及本案案卷材料等相关文书,根据事实和法律,指出本案被告人具有以下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基于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关系,本案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对象非常特殊,且受害人也有过错,社会危害性轻微,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本案被告人与被害人自去年4、5月份就经人介绍认识,被告人本着以结婚为目的和其交往,案发前双方自愿在被告人处发生多次性关系,但被害人与被告人交往的目的不是纯,案发当天,被害人来到被告人处,是想向被告人要钱买衣服,当被告人满足不了其所需时,立刻反脸。本案侵害的是特定的对象,这种针对特定的对象所实施的强奸犯罪与以不特定的对象所产生的见色起淫心,进而实施强奸是有本质的区别的,本案被告人行为的社会的危害性很轻微,且受害人具有严重的过错,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二、被告人郭来斌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当庭愿意全部、彻底的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并有明显的悔罪表现,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和2严重性,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有改过自新的愿望,从今天的庭审情况看,被告人亦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认罪伏法的态度有目共睹,有真实的悔罪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的规定,对被告人郭来斌应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郭来斌属于偶发性犯罪,没有犯罪前的预谋和准备,人身危险性小,希望法院对此情节予以考虑。因到本案被告人与被害人的特殊关系,考虑到案发当时的背景,当双方因金钱问题发生争执时,被害人想离开被告人,被告人意欲极力挽回被害人,才去动手拉被害人。如果不是因为金钱问题发生争执,双方发生性关系可能是顺理成章的事,故本案具有一定的偶发性,并没有犯罪前的预谋和准备。综上所述,本案被告人年逾花甲,因自己的一时失足,站在今天的被告席上,今天的审判关系到他的命运。希望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郭来斌的减轻、从轻处罚情节,本着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积极挽救的原则,根据相关规定,对被告人郭来斌减轻处罚,给其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以上辩护意见供法院参考。辩护人:河南嵩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彦章2013年11月25日
本文标题:郭来斌强奸案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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