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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经营企划 > 轻松巧记知识点刑法(量刑)三字经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中国第一法律门户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目录轻松巧记知识点:刑法(量刑)三字经司考中数额犯的起点标准最新归纳司法考试《刑法学》辅导:犯罪构成司法考试《刑法学》辅导:犯罪客观要件司法考试《刑法学》辅导:犯罪主体轻松巧记知识点:刑法(量刑)三字经刑法当中有各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和从重处罚的情形,情形很多,不太好记,而且有的情形是“可以”,有的又是“应该”,一不留神就能搞混。为了方便记忆,于是网上就流传着各种版本的顺口溜,下面的这个,我认为是目前各种版本中的上品。1、中无损应当免2、中有损应当减3、未成年应从减4、仅从犯应全三5、防避胁首大功应减免6、轻且首种自铲可以免7、聋又哑预或盲可全三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中国第一法律门户、未唆精首或功可从减9、外已罚立大功贪万退行介贿追前交可减免解说:1、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应当免除处罚2、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应当减轻处罚3、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4、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5、防卫过当、紧急避险过当、胁从犯、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6、犯罪较轻且自首的、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7、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预备犯(比照既遂犯),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8、未遂犯(比照既遂犯)、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时的教唆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自首的、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9、在国外犯罪,已在外国受过刑事处罚的、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所以要贪别过一万,否则就没戏了,呵呵)、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公司、企业人员、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司考中数额犯的起点标准最新归纳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140条);如果伪劣产品尚未销售,但货值金额达到第140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2、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缴税额5万元以上注意:走私武器、弹药、珍贵文物、淫秽物品等违禁品的走私犯罪原则上是没有数额限制的。3、偷税罪——偷税数额占应缴税额的10%以上且偷税税额在1万元以上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两次以上行政处罚而又偷税的4、逃避欠缴税款罪——欠缴税额达1万元以上的5、盗窃罪——盗窃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两种情形:数额较大以500—2000元为起点、数额巨大以5000—2万元为起点、数额特别巨大以3—10万元为起点;(不同的数额可能涉及追诉时效的不同)多次盗窃的含义是指一年内入户盗窃或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中国第一法律门户,侵占罪——2万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且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拘役或罚金7、非法持有毒品罪——鸦片200克、海洛因、冰毒10克以上;注意: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无论毒品的数量多少,都构成犯罪,并且毒品犯罪中毒品是不以纯度折算;8、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种植罂粟500株以上9、贪污罪、受贿罪——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或者虽然不满5000元但情节较重的也可构成犯罪,而因贪污、受贿判处死刑的要求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10、挪用公款罪——三种行为方式中,“进行非法活动”以5千元至1万元为起点,而个人使用和进行营利以1万元为起点。根据为最高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是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11,职务侵占罪——5千至2万,根据为最高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是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1995.12.25)12,抢夺罪,数额较大的标准为2千元,处三年以下至管制,并处或单罚金13,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3千元,根据为最高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司法考试《刑法学》辅导:犯罪构成第一节犯罪构成概述一、犯罪构成要件与要素犯罪构成要件由客体、主体、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重点掌握后三个要件。客观方面要素:行为、行为的结果、行为的对象、行为的手段、行为的方法、行为的时空条件。二、犯罪构成的分类1.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基本的犯罪构成,刑法分则规定的每个具体犯罪都是基本的犯罪构成。是以既遂作为条件。修正的犯罪构成,刑法总则规定犯罪的停止形态包括犯罪的预备、犯罪的未遂和犯罪的中止,这种犯罪的停止形态或未完成形态就是修正的犯罪构成。共同犯罪也属于修正的犯罪构成。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中国第一法律门户加重或减轻的犯罪构成。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减轻情形;交通肇事罪,逃逸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是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肇事罪加重的犯罪构成。强奸罪、抢劫罪、拐卖妇女儿童罪等均有加重处罚的条件加重的犯罪构成有结果加重和情节加重。刑法分则中规定了很多结果加重犯,但是必须是法定的。抢劫、强奸致人死亡都属于结果加重犯。以结果以外的其他情节作为加重处罚条件的,称为情节加重。区别:结果加重犯没有犯罪未遂的问题,情节加重犯存在犯罪未遂。三、犯罪构成理论的具体运用犯罪构成理论的具体运用体现在两个方面:1.用犯罪构成的理论分析法条的规定具体罪状的问题,分则法条构成的要件,还有总则的要件,犯罪主体的一些要件,故意过失的概念等。比如:交通肇事罪,法条规定的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或致人死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用犯罪构成理论分析法条时,首先看基本的犯罪构成;主体——16岁以上的自然人一般主体;客观要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但是航空人员造成重大飞行事故的,铁路职工造成重大铁路运输事故的不能定交通肇事罪,只能构成重大飞行事故罪或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必须造成了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并且造成严重后果,并且发生在公共道路交通管理范围内。从主观上讲,行为人对交通肇事的后果心态应该是过失的,不能是故意的。从法定刑可以看出。刑法总则对过失界定的是行为人对行为的危害结果的心态,交通肇事罪只能解释为过失犯罪。侵犯客体——交通运输方面的公共安全。至于后面的逃逸致人死亡属于交通肇事罪的加重犯罪构成。具备这个情节要依照分则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加重处罚。2.犯罪构成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中国第一法律门户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定罪(定性):从犯罪构成的角度分析对象还要注意量刑问题:考试方向——法定处罚情节第二节犯罪客体(非重点,一般了解)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一、犯罪客体的分类刑法理论通常将犯罪客体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与直接客体。(一)一般客体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整体。(二)同类客体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共同侵犯的某一类社会关系,或者说是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社会关系的某一方面或者某一部分。注意: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分别是分八节和九节,每一节实际上也是一类犯罪。(三)直接客体直接客体,是指具体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直接客体还可以分为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简单客体,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只侵犯一种具体的社会关系。复杂客体,是指一个犯罪行为侵犯了两种或两种以上具体的社会关系。如抢劫罪、贪污罪。二、犯罪客体的作用犯罪客体的作用对定罪有直接的作用,但是犯罪客体在实践中定罪的作用不大。主要作用在于犯罪分类的需要。刑法分则分为10章,第3章、第6章各分几节,就是根据犯罪的同类客体进行的划分。三、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了解)对象应该放在客观要件中讲解。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中国第一法律门户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司法考试《刑法学》辅导:犯罪客观要件一、犯罪客观要件的要素:包括具体要件或者是要素。1.犯罪行为(危害行为)2.行为的结果3.行为的对象4.行为的手段和方法5.行为的时空条件把要件分为必要要件和选择要件。必要要件是指任何一个犯罪所必须要求的要件(要素)是必要要件。选择要件是指行为之外的要件都属于选择要件。行为是任何犯罪构成所必须具备的。结果:有的罪有结果的要求,有的罪没有结果的要求。如一些危险犯定罪的要求是只要造成这种发生危险就可以。二、危害行为危害行为是在人的意志或者意识支配之下的行为,无意识的举动和非意识支配下的行为不能作为犯罪行为。客观上分为两种基本形式:作为与不作为。持有型形犯罪:如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假币罪,通说上认为是作为的犯罪行为。持有型形犯罪还带有继续犯或持续犯特点。重点把握不作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条件。不作为构成犯罪的前提条件:1.行为人有作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具有特定性、法律性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中国第一法律门户不作为构成犯罪义务的来源包括:(1)法律的规定;可以是刑事法律规定,也可以是非刑事法律规定,如遗弃罪、偷税罪(2)职务上、业务上的要求;例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履行相应职责的义务,值勤的消防人员有消除火灾的义务等等。注意:行为人必须在履行职务或者从事业务的活动中才会产生本义务(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主要指合同行为例如,合同行为、自愿接受行为等可能导致行为人负有实施一定积极行为的义务。(4)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这是指由于行为人的某种行为使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处于危险状态时,行为人负有的排除危险或者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特定积极义务。(先行行为又叫前行行为)例如,成年人带着儿童游泳时,就负有保护儿童生命安全的义务。先行行为是否包括犯罪行为,在理论上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先前行为包括犯罪行为,即犯罪行为引起危险也能成为义务来源;另一种观点认为,先前行为不包括犯罪行为,否则会使绝大多数一罪演变为数罪。先前行为是否包括无过错行为,无过错行为导致了危险,先前行为应当包括无过错行为。例如,小孩在麦垛中玩被插中。2.行为人能够履行该特定法律义务而不履行法律规范与法律秩序只是要求能够履行义务的人履行义务,而不会强求不能履行义务的人履行义务。至于行为人能否履行义务,则应从行为人履行义务的主观能力与客观条件两方面进行判断。三、不作为犯的理论分类:纯正(真正)的不作为犯和不纯正(不真正)的不作为犯纯正的不作为犯或真正不作为犯,即刑法分则明文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如,偷税罪、遗弃罪、丢失枪支不报罪、属于纯正的不作为犯。不纯正的不作为犯或不真正不作为犯,即行为人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通常作为形式的犯罪。如,故意杀人罪。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中国第一法律门户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在过去有一案例引起争议比较大,如妻子要自杀,丈夫不救助,置之不理,丈夫能不能构成不作为的犯罪。在实务中,有的定罪,有的没有定罪,定罪的情况妻子自杀是由于丈夫的某种过错行为所导致的。区分作为与不作为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不作为概念的确立,有利于合理确定犯罪范围,正确区分罪与非罪,在许多情况下,也有利于区分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四、危害结果的意义1.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2.区分犯罪形态的标准之一。3.影响量刑轻重的因素之一。危害结果的类型划分:有的罪是以发生结果作为既遂条件的称为结果犯。有些罪是以发生结果的危险作为犯罪既遂标准。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刑法修正案把这个罪作了修改,修改最重要的是把这个罪由“结果犯”修改为“危险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对人体
本文标题:轻松巧记知识点刑法(量刑)三字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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