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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态紫轩项目1、2、4号楼发包人(全称):四川锦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英分公司地址:大英县蓬莱镇江西路承包人(全称):地址: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同条款,供双方共同遵照执行。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1词语定义1.1.1发包人:指在合同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继承者。1.1.2承包人:指在合同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继承者。1.1.3指定分包方:是经发包人指定分包本工程一部分的承建单位。1.1.4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合同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1.5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1.6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1.7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在本合同中约定。1.1.8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9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本合同中约定的承包范围的工程。1.1.10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31.1.11工期:开工至竣工的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假日)。1.1.12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本合同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实际日期。1.1.13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本合同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并达到竣工验收合格状态的实际日期。1.1.14图纸:指发包人提供的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1.15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它场所。1.1.16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电报及双方签收的文件。1.1.17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1.18日或天:本合同中除特别说明的外均为日历日或日历天。1.1.19竣工交验:是指工程在发包人接管之前,由承包人(或指定分包方)负责完成的检验。1.1.20移交日期:承包人正式向发包人移交所施工的工程,向发包人移交完全部施工资料及竣工资料,并经发包人或其代表正式签署接收的日期。1.1.21竣工资料:指承包人整理的证明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或区段的资料、文档、检验单、竣工图或类似技术文件。1.1.22指定分包管理费:本工程承包范围以外的工程内容属于指定分包内容,由指定分包方向承包人交纳的综合管理费。1.1.23指定分包配合费:本工程承包范围以外的工程内容的下道工序的收边收口、修边补烂、补槽、堵洞、吊洞、压槽、以及垂直运输机具使用、已搭脚手架使用、提供水电接口等。1.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1.2.1合同履行中,发包人及承包人关于本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4解释顺序如下:1.2.1.1补充协议书1.2.1.2施工合同及附件1.2.1.3中标通知书1.2.1.4招标书、招标答疑及其附件1.2.1.5投标书及其附件1.2.1.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1.2.1.7图纸1.2.1.8发包人认可的工程报件单或预算书1.3图纸1.3.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套数为2套,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3.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挡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1.3.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1.3.4施工期间,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如有缺漏,承包人应当在开始该项施工前14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提供所需图纸种类及时间的要求;由此而引发的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二、工程概况2.1工程概况2.1.1工程名称:生态紫轩2.1.2工程地点:大英县蓬莱镇江西路2.1.3结构形式:砌体结构或底框结构2.1.4工程规模:1、2、4号楼总建筑面积为6883.55平方米(其中1号楼建筑面积含商铺为1591.18m2,2号楼建筑面积含商铺为51625.47m2,4号楼建筑面积含为3666.9m2)。2.2工程造价本工程按固定总价方式发包,1、2、4号楼暂定总价为人民币509.4万元(大写:伍佰零玖点肆万元整),其中包括安全文明措施费、劳动保险费等全部费税。三、工程承包范围、甲供材料及分包3.1工程承包范围3.1.1本工程的承包范围为生态紫轩1、2、4号楼施工图范围内的土建、安装、装饰工程总承包(甲方分包工程除外)。3.1.24号楼的架空层实为车库,经设计者同意,实际层高在2.2米至2.8米之间,此增加层高的费用已包含在总价款内,承包人不得另外计取。3.1.3合同承包范围包人工、包材料、包机具、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建筑工程竣工档案进馆、包竣工备案等所有费用。承包人税收已考虑在内,由承包人自行缴纳。3.2分包3.2.1以下分项工程发包人另行分包:1、2号楼承台(含垫层)以下基础,4号楼地梁以下人工挖孔桩基础。3.2.2发包人保留对承包人承建范围内不符合质量验收标准的部分工程另行议标或指定分包的权利,该指定分包不能免除本合同承包人的工期质量责任。四、工程工期4.1工期4.1.1本工程施工合同工期定为210天,具体开工时间以发包人开工令为准。4.1.2施工日期:自发包人开工令中确定的开工时间起至本合同64.1.1规定的施工合同期最末一天止。4.1.3发包人与承包人在确定竣工日期及各项控制工期时,已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各种规模的下雨、大风、高低温天气、停水、停电、节假日等因素及发包人分包工程的合同工期。4.1.4承包人须明白该工程工期的重要性,须与发包人各分包工程密切配合;若不配合,每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4.2竣工日期控制4.2.1本合同规定的竣工之日是指发包人认可的合同约定工程承包内容全部完工,并通过发包人组织的竣工验收之日;承包内容中任何一项分部分项工程未完工或经发包人组织的验收评定为不合格,均视为工程未竣工。4.2.2工程若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提前竣工协议,承包人按提前竣工日期修订进度计划并报发包人,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所报送修订后的进度计划7天内给予批准,并为赶工提供方便条件。提前竣工协议内容包括:提前的时间、承包人采取赶工措施费用的承担等;除非发包人另有要求,否则工程提前竣工,发包人不支付提前竣工的有关费用。4.3工期顺延因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时间及控制工期拖延,且该拖延后果确属不可避免,经发包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4.3.1发包人在开工前三天不按合同约定条件交出施工场地,接通施工用水用电的。4.3.2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设备等,未按双方商定的时间进场或交验时发现质量问题影响施工。4.3.3发包人分包工程由于经发包人、承包人双方以及分包工程承建商约定的合理工期滞后。4.3.4一次设计变更导致施工图工程量超过合同总价2%以上者。74.3.5按本与合同定义的不可抗力(本合同定义的不可抗力以外的其它因素的影响已由承包人在施工总工期中综合包干考虑)。4.3.6上述情况发生后3天内,承包人就延误的内容及损失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经发包人确认盖章,承包人保留原件作为延期及索赔凭证。4.3.7非本条列出的各种原因,工程未按合同工期要求完成,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4.3.8承包人不得因发包人在应付款而未付款的30天内等方面的纠纷等原因,拖延竣工日期。4.3.9若上述原因是承包人造成的,则工期不能顺延;因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付款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承诺不处罚承包人。五、工程质量保证金5.1质量保证金5.1.1为保证工程质量及合同正常履行,在施工合同签定后3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指定帐户存入70万元人民币(大写柒拾万元正)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按期归还的保证金发包人不支付任何利息或费用);对于承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交质量保证金的,发包人有权收回工程,另行确定中标单位,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责任和损失。5.1.2施工至第三层全部完成后返还20万元保证金,施工至全部主体完工后返还30万元保证金,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60天内返还剩余款额。5.2监理单位、工程师的责任和权利5.2.1监理单位:工程师姓名:职务:项目总监5.2.2工程师的责任和权利85.2.2.1工程师的责任是检查和监督本工程。工程师无权免除承包人根据本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所承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除本合同及补充协议其他地方另有约定者外,工程师无权发出任何会引起工程延期的指令或指示发包人作任何额外支付;工程师的工作依据必须是本合同所约定规范、图纸及其它相关文件,若工程师对此有疑问,必须报发包人确认,同时工程师不能对本工程做任何变更。5.2.2.2工程师有权随时对下述事项发出指令:5.2.2.2.1在指令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或分几次将工程师/发包人认为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任何材料或设备从现场运走。5.2.2.2.2拆除并彻底重做经工程师/发包人认为不符合本合同或技术规范、标准、图纸、材料材质以及操作工艺要求的相关内容。5.2.2.3如果承包人在指令时间内(如果没有规定,则在一段合理时间内)不执行上述指令,则发包人有权雇佣他人执行该指令,并向其代为支付有关费用,然后从承包人处收回,也可从应付款项中扣除。5.2.2.4承包人应积极配合现场工程师工作,若不配合,导致工程师工作漏项或受阻,视为承包人违约。5.2.2.5工程师应能随时进入本工程和现场,以及进入正在为本工程进行工作或提供材料、制作品和机械的一切车间和地方,承包人应为进入这些地方或获得进入的权利提供一切便利和协助。5.2.2.6若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并报发包人备案,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若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错误指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工程师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9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6.1发包人派驻的发包人代表及现场代表6.1.1发包人代表姓名:职务:现场代表姓名:职务:6.1.2发包人代表为发包人派驻项目改造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的代表。发包人施工技术要求、工期(进度)、质量考核、工程款支付、发包人所供应材料等均由发包人代表发出指令,通知承包人。未经发包人代表签署的任何指令无效,发包人将拒绝办理结算等相关事宜。6.1.3发包人现场代表为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履行协调、检查、监督、签证的代表。6.2发包人工作6.2.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承包人需完善相关施工条件后进行施工,涉及的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之中。6.2.2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通知,进行工地交接,交接时须签订书面纪要,双方各执一份。如果承包人或其接收场地的代表在通知中规定的期限内缺席,发包人可照常起草纪要,并将纪要的复印件以本合同第二十八部分约定的方式送达承包人,场地移交之日即为承包人接收场地之时。6.2.3发包人5个工作日内回复承包人有关本工程的书面通知、文件、变更等工程相关的问题。6.2.4发包人按管理程序审批(或确认)工程签证、材料认价、技术核定单等。6.2.5发包人按本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已完工程费用。6.2.6发包人按本合同约定确认工程变更签证单,并支付费用。6.2.7发包人须参与各项工序(如隐蔽工程等)的验收,并签署10意见。6.2.8发包人的工作人员进入施工现场,须遵守现场施工管理规定和文明施工公约,并佩带统一标识。6.3承包人项目经理及项目部人员6.3.1承包人
本文标题:生态紫轩建筑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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