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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郎溪县生活垃圾处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1安徽省郎溪县生活垃圾处理工程(简本)环境影响报告书安徽省科学技术咨询中心国环评证甲字第2103号二00八年七月前言郎溪县生活垃圾处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2前言郎溪是皖南东部的边陲县,地形南窄北宽,南北长约54km,东西宽约37km,状似犁铧。地理坐标位于北纬30°48′45至31°18′27,东经118°58′48至119°22′12。东以白茅岭、亭子山与广德县为界,西以南漪湖与宣州区相连,南以鸭山岭与宣州区为邻,西北以胥河与江苏省高淳县毗连,东北以伍牙山与江苏省溧阳市相接。东至上海297km,至无锡167km,至常州146km,南至杭州226km,西至宣城58km,至芜湖130km,西北至合肥268km,北至南京130km。2004年郎溪县域共辖8个镇,4个乡。八个镇分别为建平镇、十字镇、南丰镇、梅渚镇、涛城镇、毕桥镇、东夏镇和新发镇。四个乡分别为凌笪乡、姚村乡、飞里乡和幸福乡。近年来随着人口和经济的发展,郎溪县城市化进程进一步加快,随着城镇规模的扩大,人口的增加,城区生活垃圾产生量迅速增加,目前郎溪县垃圾处理方式和能力远不能满足城市发展的需要,垃圾填埋场的建设与城市环境卫生基础设施不能配套,垃圾只是采取自然堆放的简易填埋;城区中转站短缺,垃圾转运车辆不足,处理设备老化;简易填埋场污染得不到有效控制,以致严重影响了城区环境卫生和人民的身体健康。为了有效地控制城市生活垃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尽量使城市垃圾做到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提高郎溪县的环境卫生质量和人民的生活水平,达到国家生态示范区建设要求,兴建郎溪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是十分必要的。为此,郎溪县决定建设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置郎溪县县城及周边城镇居民区的生活垃圾。根据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规定,郎溪县市容管理局于2008年6月4日委托安徽省科技咨询中心进行郎溪县生活垃圾填埋场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我中心在接受委托后,及时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调查、收集资料和现场踏勘工作,在此基础上编制完成了《郎溪县生活垃圾填埋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现呈报环保主管部门审批。在本次环评工作中,宣城市环保局、宣城市环境监测中心站、郎溪县环保局、郎溪县市容局、马鞍山地质工程勘察院等多个部门给予了积极支持与帮助。在此,谨向上述单位和有关领导、专家、技术人员表示诚挚的谢意!1.总论郎溪县生活垃圾处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31总论1.1评价目的与指导思想1.1.1评价目的(1)对郎溪县生活垃圾填埋场评价范围内的自然、生态和社会等环境质量现状进行调查、监测及评价。(2)对郎溪县生活垃圾填埋场施工期、运行期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进行预测和评价。(3)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提出优化环境及工程环保设计工作方面的建议,并为环保措施的选择与实施提供依据,使项目建设对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降至最低。(4)对郎溪县生活垃圾填埋场场址的水环境、大气环境评价、生态与水土保持、工程污染防治对策进行详细分析。(5)根据工程特点和环境现状,在采取环保措施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论证场址和项目建设的可行性。1.1.2指导思想本次评价的指导思想是在对项目进行详细工程分析的基础上,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HJ/T2.1~2.3-93,HJ/T2.4-1995,HJ/T19-1997)和《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2004)、《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中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基础资料和借鉴有关生活垃圾填埋场项目评价成果,合理确定评价范围、监测项目。并根据工程特点,选择有代表性的监测点位、监测因子、预测模型,结论力求做到科学、客观、公正、明确与可信。1.2编制依据1.2.1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年4月;(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年9月1日;(3)国务院第253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1.总论郎溪县生活垃圾处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4日;(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1999]61号文:《关于贯彻实施〈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的通知》,1999年3月;(5)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1999]107号文:《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4月;(6)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4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2002年10月13日;(7)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部建城[2000]120号文:《关于发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2000年5月29日;(8)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计价格[2002]125号文:《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1月31日;(9)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6]28号文:《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2006年2月14日;(10)国务院国发[2007]15号文:《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2007年5月23日。1.2.2技术依据(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HJ/T2.1~2.3-1993);(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T2.4-1995);(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非污染生态影响》(HJ/T19-1997);(4)《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2004);(5)《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2001);(6)《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1997);(7)《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环境监测技术标准》(CJ/T3037—1995);(8)《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2003);(9)安徽省环境保护局环监[2002]46号文:关于进一步提高环境影响评价质量的若干意见;(10)郎溪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安徽省郎溪县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标准确认函》,2008年7月7日;1.总论郎溪县生活垃圾处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51.2.3相关规划(1)《安徽省郎溪县城总体规划》(2005-2020年);(2)《安徽省郎溪县城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方案);(3)《建设项目选址建议书》;(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2.4技术资料(1)安徽省工程咨询研究院:《郎溪县生活垃圾处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2008年7月;(2)马鞍山地质工程勘察院:《郎溪县生活垃圾填埋场水文地质评价报告》2008年6月;(3)业主单位提供的与本工程有关的其它基础资料。1.2.5任务依据(1)《郎溪县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建议书》;(2)发改投资〔2008〕94号《关于郎溪县垃圾处理场项目立项的批复》。1.3评价工作等级与评价范围1.3.1评价等级1、大气环境拟建项目废气污染源主要为垃圾填埋气(LFG),其中的NH3、H2S、CH3SH及SO2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较小,其等标排放量估算结果均小于2.5×108,故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等级为三级。2、地表水环境评价本项目污水排放量约为140m3/d,水质较为复杂,本项目渗滤液经处理后达到《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中生活垃圾填埋场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本次评价地表水评价等级为三级。3、地下水环境评价垃圾填埋场的渗滤液有可能渗入评价区域内的地下水环境,根据勘察资料显示,勘察区内无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库区范围内水文地质条件简单,适宜垃圾填埋和防渗膜的铺设,本项目对库底采用人工防渗。参照1.总论郎溪县生活垃圾处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6《建设项目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规范》(DZ0225-2004),故本次地下水环境评价等级为三级。4、声环境评价本工程预计噪声增加值为5dB(A)以内,场址地处城市郊区,附近500m范围内无噪声敏感点。故声环境评价等级为三级。5、生态环境评价经生态初步调查,项目施工和运行期生态方面无受影响的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点,工程影响范围小于20km2,故生态环境评价等级为三级。1.3.2评价范围根据各环境要素评价范围确定本次范围如下:1)大气环境评价范围为场址周边3000m范围内;2)地表水评价范围为垃圾填埋场废水经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入新郎川河上游500m下游3000m,全长约3500m;3)地下水环境评价范围为场界周围1000m范围内的民用水井;4)生态环境评价范围为填埋场和取土场界周边1000m范围内;5)声环境评价范围为场界外1m及运输道路沿线的敏感点。1.4评价标准与评价时段根据郎溪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安徽省郎溪县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标准确认函》(见附件3),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如下:1.4.1评价标准1.4.1.1环境质量标准(1)地下水拟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Ⅲ类标准(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具体指标值见表1-1。表1-1《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Ⅲ类标准项目标准值项目标准值(mg/l)色度(稀释倍数)≤15氨氮(NH3-N)≤0.21.总论郎溪县生活垃圾处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7嗅和味无TP≤0.1PH6.5-8.5总大肠菌群(个/L)≤3.0高锰酸盐指数(mg/L)≤3.0细菌总数(个/ml)≤100(2)地表水该项目区域的地表水体为新郎川河,根据《安徽省水环境功能区划》,该范围内水体主要功能为渔业用水区,故均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Ⅲ类标准和《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具体标准值见表1-2和表1-3。表1-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Ⅲ类标准单位:mg/L污染物pHCODBOD5NH3-N高锰酸盐指数PbHgCd粪大肠菌群(个/L)Ⅲ类水标准6~9≦20≦4≦1.0≦6≦0.05≦0.0001≦0.005≦10000表1-3《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项目指标项目指标BOD5(mg/L)不超过5,冰封期不超过3铬(mg/L)≤0.1Hg(mg/L)≤0.0005粪大肠菌群(个/L)不超过5000个/L(贝类养殖水质不超过500个/L)Pb(mg/L)≤0.05Cd(mg/L)≤0.005总砷(mg/L)≤0.05(3)环境空气评价区内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中二类区标准;臭气污染物NH3、H2S执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中“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限值”,具体标准值见表1-4。表1-4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标准项目标准值(mg/Nm3)二类区标准一类区标准TSP年平均0.200.08日平均0.300.12SO2小时平均0.500.15日平均0.150.05NH3一次值0.200.20H2S一次值0.010.011.总论郎溪县生活垃圾处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8(4)声环境场址所在区域声环境执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中2类区标准,进场道路两侧敏感点执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中4类区标准,具体标准值见表1-5。表1-5《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中2类、4类区标准类别昼间夜间260dB(A)50dB(A)470dB(A)55dB(A)1.4.1.2污染物排放标准(1)废水根据《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规定,郎溪县环保局的标准确认:现有和新建生活垃圾填埋场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现有和新建生活垃圾填埋场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中的指标值,如下:COD≤100mg/lBOD5≤30mg/lSS≤30mg/lTN≤40mg/lNH3≤25mg/lTP≤3mg/l(2)废气排放的废气污染物主要为无组织排放的恶臭污染物NH3、H2S,场界浓度限值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二级标准,颗粒物排放场界浓度限值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其浓度限值见表1-6。表1-6废气污染物排放场界标准控制项目单位指标采用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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