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纺织服装 > 辽宁地区出口服装,纺织品企业分类管理工作规范
1辽宁地区出口服装、纺织品企业分类管理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辽宁地区出口服装、纺织品企业分类管理工作,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及《辽宁地区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实施细则》,结合辽宁地区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轻纺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轻纺工作小组)负责辽宁地区出口服装、纺织品生产企业的分类管理实施工作。第三条凡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出口服装、纺织品的生产企业,必须实施分类管理。第四条出口服装、纺织品企业实施分类管理类别分为一类、二类、三类。第二章分类条件第五条列入分类管理的一类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严格遵守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质检总局的相关规定,无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二)企业具有较大的规模,质量信誉良好,企业诚信度高;(三)产品质量稳定,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的年批次合格率不低于98%,2年内未发生属于企业责任方面的退货、索赔或其他事故等;2(四)生产企业必须获得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具备相应的质量保证能力,且有效运行;(五)产品的安全、卫生和反欺诈项目抽查检测达到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六)具备健全的检验、检测体系,并有2名以上(含2名)经过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合格,予以备案的质量监督员。(七)按《出口服装、纺织品企业分类管理考核评定表》经现场考核不得有2项(含2项)以上严重不符合项。第六条二类管理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严格遵守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质检总局的相关规定,无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二)企业具有一定规模,质量信誉良好,企业诚信度高;(三)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的年批次检验合格率不低于95%,1年内未发生属于企业责任方面的退货、索赔或其他事故等;(四)企业具有较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五)产品的安全、卫生和反欺诈项目抽查检测达到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六)具备一定的检验、检测能力,并有2名以上(含2名)经过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合格,予以备案的质量监督员。(七)按《出口服装、纺织品企业分类管理考核评定表》经现场考核不得有2项(含2项)以上严重不符合项。第七条对获得“生态纺织品”产品认证的企业,可优先考虑其按一、3二类企业管理。第八条未列入一、二类管理的以及新投产不足一年的企业按三类管理。第三章申请与考核第九条参加分类管理的企业应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分类申请,填写《辽宁地区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申请表》(一式四份),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质量手册或相应的质量控制管理文件;(二)企业自审情况报告;(三)如企业已获ISO质量管理体系等认证证书,还应提供证书复印件;(四)由检验检疫部门具备CNAL认证资格的实验室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五)《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申请表》要求的其它资料。第十条检验检疫机构收到企业分类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一类管理的企业申请资料进行分类资格审查,审查合格的将有关资料报送轻纺工作小组。第十一条凡申请一类管理的企业由轻纺工作小组组织现场考核;对申请二类管理的企业可采取书面或现场考核方式,考核由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进行。第十二条考核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轻纺工作小组或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根据申请企业规模4指定分类管理考核人员3至5人,组成考核小组,由考核小组进行书面或现场考核;(二)凡需现场考核的应于5个工作日前向被考核企业发出现场考核通知;(三)考核小组在审查企业必备条件具备的基础上,按照《出口服装、纺织品企业分类管理考核评定表》进行评定,并根据综合评定情况出具考核报告,对考核结论为符合要求的企业由考核小组推荐相应的管理类别;(四)考核小组将考核资料上报审查,凡申请一类管理的企业,由工作小组将考核结果及相关材料报分类管理办公室,申请二类管理的企业由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交考核结果及相关材料报轻纺工作小组;(五)经核准实施一类管理的企业,由分类管理委员会以辽宁局的名义向企业颁发证书,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对外公布;(六)实施二类管理的企业,由轻纺工作小组以辽宁局的名义颁发证书,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第十三条对现场考核不合格的企业,经整改后可安排复审一次,整改应在5个月内完成。复审仍不合格的,应在一年后重新提出申请。在此期间,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考核确定的管理类别对企业进行管理。第四章后续管理第十四条企业实施分类管理的有效期为2年。企业应在分类管理有效期满前60天向检验检疫机构重新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企业最新情况的书面材料。对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核定程序参照本细则第三章“申请5与考核”的有关规定进行,但应当结合其日常监督管理情况,在核定中予以简化手续。第十五条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企业类别按下列方法实施检验与监管:(一)需要出具检验证书的出口服装、纺织品,必须按照有关要求逐批检验;(二)对出口服装、纺织品企业实施“合格保证”的检验监管模式,即在对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监督管理基础上,通过审核企业的符合性声明和必要的抽样检验,确定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实施一类管理的企业,每年度至少应进行1次质量保证能力评估;实施二类管理的企业,每年度至少应进行2次质量保证能力评估;实施三类管理的企业,每年度至少应进行4次质量保证能力评估。质量保证能力评估应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参照《出口服装、纺织品企业分类管理考核评定表》进行。对一、二类企业质量保证能力评估中发现严重问题,且不能及时整改的企业应启动降类程序。(三)检验检疫机构对不同类别管理的企业按下列方法实行不同的检验频率,且应根据企业情况在下述比例下进行动态调整:1.对实施一类管理的企业,年批次抽检率为不少于3%;2.对实施二类管理的企业,年批次抽检率不少于10%;3.对实施三类管理的企业,年批次抽检率为不少于30%;(四)凡需实施现场抽样检验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派员到生产企业现场抽样检验,合格者予以办理放行手续;凡不需到现场实施抽样检验的,实行快速核放。6(五)抽样检验的内容应包括国家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输入国家或地区的安全、卫生和反欺诈等项目的技术规范要求。(六)检验检疫机构在检验监管中发现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对产品按有关规定处理,监管方式转为跟踪检验,即转为逐批检验,连续3批检验合格后方可转为正常监管。凡实施跟踪检验的不受年批次抽检率规定限制。第十六条对实施分类管理的企业进行类别转换时,应遵循下列原则:(一)类别转换的企业必须经过核准、公布;(二)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降类管理:1、年度批次检验合格率未达到要求的;2、对发生属于企业责任的质量索赔或重大质量责任事故的企业;3、对质量保证能力评估中发现严重问题,且不能及时整改的企业;4、企业人员在检验结果及提供的单据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5、检验监管中由于质量控制原因连续出现3批严重品质不合格的;6、发现质量管理体系不能持续有效运行的;7、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三)实施降类管理的企业,收回证书。经整改后,必须在6个月后才能重新提出书面复类管理申请,经对原降类原因考核并确定已整改,核准后方可恢复原类别管理。(四)需做升类管理的企业必须按第三章程序进行。第十七条分类管理的企业须于次年1月10日前提交本年度出口产品统计与质量分析报告。7第十八条做好每月质量分析和数据统计与重大案例收集、上报工作。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规范由轻纺工作小组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规范自2006年8月1日起实施,原《辽宁地区出口服装企业分类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附件1:《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申请书》附件2:《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检验人员备案登记表》附件3:《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降类审批表》附件4:《企业声明》附件5:《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口服装、纺织品企业分类考核报告》附件6:《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口服装、纺织品企业分类考核内容反馈报告》附件7:《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口服装、纺织品企业分类复查报告》附件8:《出口服装纺织品质量合格符合性声明》附件9:《出口服装、纺织品企业分类管理考核评定表》8附件1:编号: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申请书企业名称:企业地址:申请出口产品类别:申请分类管理类别:申请日期: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9企业名称电话企业地址传真企业法人E-MAIL邮编联系人电话申请出口产品类别□机电产品□轻工产品□纺织品□服装□化工产品□矿产品□主要产品品种随附资料□申请书□自审报告□企业概况□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上年度年批次检验合格率证明□申请企业声明□营业执照(复印件)□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复印件)□备案的检验人员证书(复印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材料(复印件)□型式试验合格证书(复印件)□质量许可证明材料(复印件)□注册商标证书(复印件)□□□□10以下内容由检验检疫机构填写企业名称核定分类管理类别核定本类别适用产品范围考核组意见负责人:年月日分类管理工作小组意见负责人:年月日分类管理办公室意见负责人:年月日分类管理领导小组意见负责人:年月日备注分类管理证书号码:注:1、在需要选择内容的地方划“√”2、本表一式四份,申请企业一份,各级检验检疫机构各一份。11附件2: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检验人员备案登记表编号:日期: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照片企业名称企业产品从事该项工作时间教育程度质量培训经历本人签名企业负责人签名、企业盖章检验检疫机构业务部门填写检验检疫培训经历(章)日期:12附件3: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降类审批表企业名称法人代表电话降级原因降级提出部门意见我们已对降级原因进行了核实,根据《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实施细则》第条的规定,建议对上述企业予以降至类企业管理。经办人:负责人:(章)日期:日期:辽宁局工作小组审批意见拟同意。请在15日内将书面通知送达该企业,并于送达之日起,对该企业出口工业产品实施类管理。经办人:负责人:(章)日期:日期:辽宁局分类管理办公室意见负责人:日期:辽宁局分类管理领导小组意见负责人:日期:备注注:一类企业降类,由辽宁局分类管理办公室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二类企业降类,由辽宁局分类管理领导小组批准。13附件4:企业声明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在此申请出口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类企业之际,本企业郑重承诺:本企业向贵局提交的所有资料真实、准确、有效,并自愿为上述资料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凡是需要进行安全、卫生和反欺诈项目检测的,其检测费由本企业自理。特此声明!企业负责人签字:企业(盖章)年月日14附件5: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口服装、纺织品企业分类考核报告被考核方名称:考核类别:□一类□二类考核方式:□现场考核□书面审核考核日期:年月日考核结论:根据国家质检总局51号令和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辽宁地区出口服装、纺织品企业分类管理工作规范〉〉的要求,我局组成人考核小组对你企业进行了考核,经考核组综合评定,你企业符合类管理条件,同意推荐按类企业管理。报告人:负责人:年月日年月日被考核方意见:负责人:年月日(公章)15附件6: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口服装、纺织品企业分类考核内容反馈报告被考核方名称:考核类别:□一类□二类考核方式:□现场考核□书面审核考核日期:年月日考核组对被考核方反馈的内容:记录人:复核人:16附件7: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口服装、纺织品企业分类复查报告被考核方名称:考核类别:□一类□二类考核方式:□现场考核复查日期:年月日考核结论:根据国家质检总局51号令和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辽宁地区出口服装、纺织品企业分类管理工作规范〉〉的要求,我局组成人考核小组对你企业进行了二次复查,在上次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已采取了纠正措施□并未完全采取纠正措施),经考核组综合评定,你企业符合类管理条件,同意推荐按类企业管理。报告人:负责人:年月日年月日被考核方意见:负责人
本文标题:辽宁地区出口服装,纺织品企业分类管理工作规范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2013341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