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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附件1:辽宁省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有效防治地质灾害,从源头上把好防治关,最大限度减少和避免地质灾害造成损失,确保全省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5号)和《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地质灾害是指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易发区是指容易发生或因人类工程活动易引发地质灾害的地区。分为高中低三类。不易发区是指经地质灾害调查一般不会发生地质灾害的地区。第三条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或虽处于地质灾害不易发区,但建设工程自身可能引发地质灾害发生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4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对现城市规划区内地质情况尚不清晰的,必须加强和补充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时,必须充分考虑建设用地条件。凡新建矿山(包括尾矿库坝、排岩、土、渣场)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建生产矿山应在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登记(变更矿区范围、开采方式、开采矿种、转让采矿权等)时,补做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建设项目不在地质灾害易发区且建设项目亦不能引发地质灾害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免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情况说明表(见附表)进行备案并入卷。第四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在项目可研阶段进行。建设单位应将备案材料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凡未按规定进行评估、备案或经评估不适宜建设和开发的项目,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核准报批用地,不得通过用地预审,不得批准采矿登记。对已经批准的批次用地,在供地前应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执行。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和城镇规划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管理,并根据当地实际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第五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依据建设项目的重要性和地质环境条件的复杂程度分为三级。具体分级标准和基本技术要求参见《辽宁省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基本技术要求》。第六条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调5查结果和国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经专家论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在正式颁布辽宁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分区图之前,对于尚未编制完成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但已经完成1:10万县(区)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的各市、县(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可依据经审查通过的县市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成果确定。第七条资质单位应当在签订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合同后十日内,到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见附表)。评估项目跨行政区域的,资质单位应当向项目所跨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第八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范围,应依据建设项目特点及地质环境条件确定。危险性仅局限于建设项目用地面积内,则按建设项目用地范围进行评估;危险性的来源或影响超出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则依据地质灾害种类特征,适度扩展评估范围。第九条承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单位,必须具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即:一级评估由具有甲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承担;二级评估由具有甲、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承担;三级评估由具有甲、乙、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承担。第十条一级和二级评估项目的负责人和报告主要编写人员必6须具备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或相关专业高级(含)以上职称,三级评估项目的负责人和说明书主要编写人员必须具备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或相关专业中级(含)以上职称。并附资格证书复印件于报告/说明书中。逐步推行评估人员持证上岗制。第十一条承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进行评估时,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要求,规范科学客观地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可能性和该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具体的预防治理措施建议,并对报告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可靠性承担法律责任。对于可能存在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的建设项目,以及仅通过地面调查不能或不易正确评价的建设项目,应采取钻探、物探、测量、山地工程(槽探、坑探、浅井等)、土工试验等手段进行评价。第十二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评估说明书的审查工作,按照备案级别分工,分别由省、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聘请具有资格的专家,并在其监管下,由评估单位组织进行。不得聘用与评估单位和建设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审查专家对拟提交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说明书进行客观公正的技术审查,各审查专家必须出具署名的审查意见,并由专家组长提出专家组审查意见书。审查专家对审查结论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审查专家组审查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说明书,7应当广泛听取各有关方面意见。对审查认为不符合要求的,须按审查意见及相关要求补做工作。审查组认为有必要时,应进行实地调查,对存在重大问题的,要提出专门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第十三条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说明书的审查专家应具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或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从事相关工作10年以上,同时主持过中型以上地质灾害勘查报告的编制工作或参与过大型地质灾害勘查报告的审查。审查专家组成员应由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或相关专业专家组成,对于矿山建设项目应有采矿、矿山工程、地质专家参加。第十四条一级评估报告聘请5-7名专家、二级评估报告聘请3-5名专家、三级评估说明书聘请2-3名专家。第十五条审查专家实行专家库管理制度。专家组成员必须是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专家库的成员。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专家实行聘任制,每届聘任专家任期二年。第十六条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实行备案制度。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说明书通过专家组审查后,评估单位应在通过审查后一个月内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一级评估和跨市的二级、三级评估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将备案材料抄送至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收到备案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将一级评估备案登记表一式一份报国土资源部备查;8二级、三级评估报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收到备案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将备案登记表一式一份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查(包括电子文档)。备案材料包括正式提交的评估报告/说明书(含附图、附件)、评估备案登记表、专家组审查意见及专家组名单和评估项目备案表等文字材料和电子文档光盘。评估单位须按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规定,做好评估成果资料汇交工作。第十七条评估报告/说明书的审查工作原则上采取会审的形式。第十八条各资质单位必须按照要求,记录所开展的业务工作(业务手册),评估报告的质量、备案登记情况及业务手册记录情况等将作为资质考核的重要内容。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可自行选择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为项目建设单位指定评估承担单位。持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均可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评估工作。各地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排斥非本辖区内资质单位在本地区从事评估工作。凡不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而且建设工程自身也不会引发地质灾害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不得强行要求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第二十条禁止无资质单位承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禁9止无资质单位挂靠和资质单位出卖资质证书等违法行为;禁止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禁止在评估工作中恶性竞争,降低评估质量;禁止在评估中弄虚作假,伪造、变造合同和技术文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存在上述行为或评估成果不符合《辽宁省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基本技术要求》存在重大(或较多)质量问题(包括错定评估级别等)的资质单位,将按有关规定给予通报和处罚。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要规范市场行为,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评估市场秩序,促进评估市场良性发展。第二十一条本办法于印发之日起一个月施行。10附表一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说明书备案登记表地灾评备[20]号建设项目或规划区名称评估级别用地地点及面积范围(按行政区划详细填写到乡镇村庄)地理坐标东经北纬建设单位规划单位名称法人代表地址联系人用地性质电话评估单位名称法人代表地址联系人资质及证书编号电话评估报告报告名称报告主编电话专家组审查时间专家组长及成员11评估单位对评估结论负责的承诺责任(承诺)人单位印章年月日建设或规划单位按评估结论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承诺责任(承诺)人单位印章年月日对建设项目或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意见备案登记(经办)人:备案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印章年月日12附表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说明书审查专家组名单姓名职称所学专业/从事专业签名组长成员13附表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备案表县(市、区)地灾评项备[20]号建设项目名称地点(按行政区划详细填写到乡镇村庄)项目规模情况(按行业划分的大中小型项目,含用地面积、改建面积、线状工程长度、建筑物高度等)建设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及电话评估项目合同额评估单位情况资质等级及编号联系人及电话评估单位名称评估单位印章年月日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备案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印章年月日14附表四免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情况说明表市免地灾评[20]号建设项目名称地点(坐标及按行政区划详细填写到乡镇村庄)项目规模情况(含用地面积、改建面积或线状工程长度、建筑物高度等)建设单位名称联系电话建设单位关于建设项目免做评估意见(包括建设项目不能引发地质灾害的阐述)单位印章责任人:年月日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可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结论性意见。包括建设项目不在地质灾害易发区的阐述)责任人签字:单位印章年月日15附件2:关于推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专家的要求为搞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根据有关法规及规章的要求,并结合本省实际,建立了省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专家库。按照每期聘任专家任期两年的要求,并根据近两年来的运行情况,需要调整和补充某些专业领域的专家。请各市局及各有关单位根据要求推荐专家,于2007年4月6日前报省厅地质环境处。省厅将把确定的专家库成员在厅网站上予以公布。专家库成员要求:审查专家应具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或相关专业(如矿山建设项目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专家需要采矿专业、[煤田]地质专业、矿山工程等)高级技术职称;从事相关工作10年以上,同时主持过中型以上地质灾害勘查报告的编制工作或参与过大型地质灾害勘查报告的审查。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作为专家库成员。推荐增补的专家要按照《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专家库成员推荐表》(表一)填报。原专家库中推荐续聘的专家和推荐增补的专家还要按《各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推荐专家情况汇总表》(表二,除报纸介质表外,还要形成Excel表,并发至dzhjc@lgy.cn)要求填报。各市局及各有关单位在推荐专家工作上要严格把关。省厅将对推荐专家库成员进行审查。16表一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专家库成员推荐表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毕业院校专业学历学位毕业时间健康状况所在单位职务技术职称任该职称时间联系电话现从事专业及起止时间工作简历17受奖励与处罚情况接受培训情况推荐单位或主管部门意见单位印章年月日备注注:1、工作简历尽量详述,特别是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变化的情况。2、获得双学位者在备注拦内注明。3、本表一式一份。附身份证、学历(位)证书、技术职务任职证明、获奖证明复印件一式一份。其中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