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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评估价值合理性探讨王全生徐鹏彪内容提要:采矿权评估价值是采矿权交易双方确定价格的主要依据,要判断采矿权评估价值是否合理,首先要对采矿权价值及其相关概念、内涵有充分的了解,对采矿权评估价值有正确的认识,并用科学的方法检验判断采矿权评估价值的合理性。关键词:采矿权评估价值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格合理性合理性检验在采矿权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根据采矿权评估价值及其他因素确定交易价格,采矿权评估价值是采矿权评估机构对采矿权评定估算的数值结果,是采矿权交易双方确定价格的主要依据,因此,采矿权评估价值是否合理,越来越受到矿业界的关注。要判断一个采矿权评估价值是否合理,首先应对采矿权价值及其相关概念的内涵、相互关系有充分的了解,对采矿权评估价值的合理性有正确的认识,并应根据科学的方法检验判断采矿权评估价值是否合理。一、采矿权价值及其相关概念采矿权:采矿权是矿产资源使用权,是采矿权人在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开采矿产品的权利。采矿权价值:根据2001年首版《矿业权评估指南》对矿业权价值的定义是“矿业权价值,即矿业权人在一定时期内通过对矿产资源客体活劳动和物化劳动的投入而可能产出的投资收益额”,据此推论,采矿权价值是“采矿权人在一定时期内通过对矿产资源客体活劳动和物化劳动的投入而可能产出的投资收益额。”采矿权评估价值:采矿权评估是采矿权评估机构对采矿权价值进行评定估算的行为,采矿权评估价值是评估人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经济资料,在特定条件下,运用科学的评估方法,对某一时点上的采矿权进行评估的价值。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的实质是国家勘查投资的收益,特指国家将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的采矿权出让给他人,或者采矿权人将由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的采矿权转让给他人,按国家规定向采矿权人或受让方收取的款项。采矿权价格:采矿权价格是指采矿权交易双方的实际交易额(特指转让项目)。二、采矿权评估价值、价款及价格的相互关系采矿权价值是由矿业权评估机构对采矿权权利评定估算的,因此,采矿权价值也可称为采矿权评估价值,采矿权价款及价格是采矿权价值的货币表现形式,由于采矿权项目性质和交易方式的不同,采矿权评估价值、价款或价格的关系也不同。1、出让项目:根据国土资源部有关矿业权管理相关办法规定,国家出让的采矿权必须经具有矿业权评估资格的机构对采矿权价值进行评估,评估机构出具的采矿权评估报告及其价值还须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确认,经确认后的采矿权评估价值方可作为采矿权交易的依据。而由于其出让方式的不同,采矿权评估价值和价款的关系也不相同。以直接申请批准的出让采矿权,国家一般按经确认的采矿权评估价值收取价款;而以竞争方式出让的采矿权,国家一般把采矿权评估价值作为底价,最终以招、拍、挂确定的价格收取采矿权价款。2、转让项目:由采矿权人出资勘查(或由国家出资勘查、采矿权人已按国家规定缴纳采矿权价款)形成的矿产地,在其转让采矿权过程中,采矿权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及结果不需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认,其评估价值作为交易的依据,如采矿权人采用招标、拍卖方式转让的,最终以招标和拍卖确定的价格交易;以其他方式转让的,可以按采矿权评估价值或交易双方谈判确定的价格进行转让。三、采矿权评估价值的合理性认识采矿权评估的最终目的是为采矿权交易提供依据,因此,人们往往以采矿权交易价格来衡量采矿权评估价值的合理性。但我们必须认识到,采矿权评估价值仅仅作为交易双方参考的价格依据,不是最终交易价格,另外,由于采矿权的管理及其资产的特殊性,很可能造成采矿权评估价值与实际交易价格有一定的差异,造成这种差异的原因有:1、价值是价格的基础,价格是价值的货币表现,价格随着采矿权的供求关系上下波动。因此,采矿权评估价值不等同于采矿权价格,在采矿权的实际交易额中,包含有市场供求关系及交易人的动机、地位、信息占有量、讨价还价能力等因素,从某种意义上讲,采矿权价格是交易双方博弈的结果。2、我国采矿权有偿使用制度实施较晚,至今实施了也仅仅5年左右的时间,而且是以一级(出让)市场为主导的,二级市场(转让)相对滞后,在采矿权出让过程中,各级矿产资源管理部门代表国家以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权益为目的,以其确认采矿权评估结果为交易价格,其中包含有政治、社会稳定的因素,还有政府对采矿权使用制度改革的期望等。因此,目前我国绝大多数采矿权交易价格在相当程度上可能不是纯粹的市场作用的结果。3、根据采矿权资产的特性,采矿权交易双方交易的是矿产资源使用权,在采矿权评估价值中不应包含矿产资源所有权的收益(即矿产资源自身价值),矿产资源所有权的收益是由国家通过征收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等途径收取的,国家依据矿产资源种类、等级、价格确定税费标准,且根据国家经济发展、产业政策等因素作调整。而事实上部分采矿权交易人误认为采矿权交易的是矿产资源(根据矿产资源法规定,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禁止买卖),因而采矿权交易时把部分矿产资源自身价值也考虑到采矿权交易价格中,这势必给采矿权受让方造成一定的政策风险。4、采矿权价值评估不同于一般资产评估,采矿权价值是通过评估矿山企业“整体”资产获利能力分割而得,矿山企业“整体”资产包括采矿权人投资形成的资产、采矿权及矿产资源所有权等组成,矿山企业获利能力是由组成矿山企业各资产的有机结合和共同作用的结果,因此,各类资产不能单独进行评估和简单相加,但由于影响矿山企业资产和获得能力的因素很多,包括诸如矿种、资源质量、区域位置、资源赋存状态、地质构造及其他开采条件等,因此,在目前很难合理正确确定各类矿山企业各类资产的数量、比例及其权益。当然采矿权评估价值应经得起市场检验,这是矿业权评估市场性使然,但市场检验中的市场并不是笼统的市场,是有范围和定义的,从区域方面看,可以分为地方区域性质市场、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从所有者看,可以分为一级(出让)市场和二级(转让)市场;从市场条件完善程度看,可以分为公开市场和非公开市场。因此,采矿权评估价值是否合理应经得起市场检验,以什么样的市场检验是有条件的。采矿权评估结果是否合理不应是一个数字上的合理问题,还应包含一个过程的合理要求,即在获得合理的采矿权评估结果的过程中,对评估条件要有正确的认识,对评估结果价值类型和定义要有正确的选择,对评估经济指标参数要充分的收集、分析、论证,对评估途径和具体技术方法要正确的应用,在该过程的最终,还应对评估结论予以恰当的披露,而这一结论还须经正确的使用。四、采矿权评估价值的合理性检验判断采矿权评估价值是否合理,一般可以用多种方法进行验证,验证方法主要有替代印证法、市场比较法和投资回报率法等三种:1、替代印证法一般一个采矿权价值评估只能选择一种评估方法,但该采矿权同时适用几种评估方法也是很常见的,不同的评估方法会得出不同的结果,因此,评估人员应采用其他适用方法替代已选择的评估方法进行评估验证,并根据不同评估结果对市场的适用性,判断选择一种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或根据验证判断的结果,对某些技术经济指标参数加以合理修正,得出更为市场适用的评估结果,但决不能用各种方法得出的评估结果进行简单平均或加权平均得出评估结论。2、市场比较法市场比较法是通过比较被评估采矿权价值与近期完成交易的类似采矿权价格进行比较,从而得出评估结论的适用性。在比较过程中,应对影响采矿权价值的因素进行系统分析对比,决不能用某个单因素简单对比,这些因素包括时间、市场条件、资源质量、开发条件等。3、投资回报率法对采矿权受让人而言,其最为关心的是投资回报率,而不是采矿权价格本身的大小,投资内容包括为建设或收购矿山企业投入的全部费用,还包括应支付的采矿权价格。对于政府投资新建矿山项目,其投资收益率应不小于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行业财务基准收益率;对于企业投资项目或生产矿山,投资收益率可以参照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行业财务基准收益率,也可使用由投资者自行测定的项目最低可接受的财务收益率,一般情况下,财务收益率可参照社会平均投资收益率和项目投资风险系数取值。总之,项目投资收益率不应低于上述两种情况所设定的财务收益率。参考文献:矿业权评估指南,中国大地出版社2001年版资产评估学,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9年版关于资产评估结果合理性衡量标准的思考,姜楠,中国资产评估2005年第7期
本文标题:采矿权评估价值合理性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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