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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设备减免税政策简介今天的讲课分成六个部分,第一部分减免税综述,第二部分减免税项目备案与免税申请表的审批,第三部分关于重大装配技术及增值税转型后税收优惠政策调整,第四部分是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署令第179号)的说明,第五部分减免税设备的后续监管,第六部分规范化申报。目录第一部分减免税综述一、关税减免概述二、我国关税减免的沿革三、主要减免税政策介绍(一)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的减免税(二)、国内投资项目进口设备的减免税(三)、科教用品第二部分减免税项目备案与免税申请表的审批一、减免税项目备案(一)外商投资企业项目备案(二)自有资金项目备案二、免税申请表的审批(一)外商投资项目(二)自有资金项目(三)科教用品第三部分关于重大装配技术装备及增值税转型后优惠政策调整一、关于增值税转型后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调整二、相关建议第四部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署令第179号)的说明第五部分减免税设备的后续监管(一)异地监管(二)设备退运(三)设备结转(四)抵押贷款(五)解除监管第六部分规范化申报第一部分减免税综述一、关税减免概述关税的减免有时又称为关税优惠,是减征关税和免征关税的合称。如同征收关税是国家有关政策的体现一样,关税的减免也是执行这些政策的一种灵活性措施,它是海关关税管理制度中一项必不可少的内容。设备减免税:根据《海关法》第五章的规定,现阶段我国海关的减免税业务主要有三类:特定减免、法定减免和临时减免。特定减免是针对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减征或免征关税,是我国海关减免税业务的主要组成部分。除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和我国履行国际条约规定进口的物资外,其他属于法定减免范围的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人无需事先向海关提出申请,海关征税人员可按规定直接给予减免。目前,我关的减免税业务主要针对特定企业或有特定用途的特定减免税,包括减免税项目备案、减免税审批和后续管理工作三大部分。二、我国关税减免的沿革早期雏形:我国最早的关税减免出现于20世纪50年代,当时主要是对进口科教用品实行免征关税优惠。1979年在改革开放过程中逐步形成的进口税收优惠。随着对外开放的进一步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许多优惠政策已不适应改革发展的需要。从1993年起,先后对特定减免税政策进行了四次大的调整。其中最重要的是第四次税收优惠政策调整。自1998年1月1日起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除规定不予免税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征值税。国发1997(37)号文是现行主要税收优惠政策的一个基础文件,是目前减免税审批的主要依据。具体特点为:1、减免税政策涵盖面广,既包括利用外资项目,又包括内资项目;既包括技改项目,又包括基建项目,还包括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等。2、优惠政策实行地区统一,不再划分经济特区,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区和其它地区,凡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国家鼓励发展项目进口的设备都可以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3、免税的商品有所限制,对国内能够生产、已有国际竞争力的设备,国家不再给予税收优惠,国家对内资和外资项目分别制定了《不予免税商品目录》三、主要减免税政策介绍(一)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的减免税1、96年4月1日以前的批准成立和增资的外商投资企业自2002年10月1日起,根据海关总署2002年第25号公告,此类企业进口设备免税范围和98年以后成立企业的免税范围一致。2、1996.4.1-1997.12.31批准成立(包括增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也称结转项目)此类企业进口设备免税范围和98年以后成立企业的免税范围一致。但此类企业无需出具鼓励项目确认书。3、1998.1.1以后批准成立(包括增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1988年1月1日,2002年4月1日,2005年1月1日和2007年12月日四次调整。具体参照执行以项目申请报告批准或核准日期为准。4、自有资金项目99年10月国家为扩大吸引外资,提高利用外资工作水平,鼓励外资企业技术创新。对已设立的鼓励类、限制乙类,外商投资研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企业(即五类企业),利用投资总额以外的自有资金,具体为企业储备基金,发展基金、折旧和税后利润,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配套的技术、配备件可予办理免税。自有资金项目办理时类似国内投资项目,凡属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一律不予免税。5、外商投资研发中心外商投资研发中心是指设立在外商投资企业内部或单独设立的专用从事产品,技术开发的研究机构。研发中心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设备对照《外商投资不予免税商品目录》办理,但构成生产规模的中试设备,施工机械、特种车辆不予免税。(二)、国内投资项目进口设备的减免税国内投资项目俗称技改项目。我国国内投资的关税减免最早可追溯到1982年对生产型企业引进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的减免税。1998年起,我国调整税收优惠政策后,受惠主体扩大,包括国有、股份制、私营企业,医院、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等,只要其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都可以申请进口设备的免税,但免税商品的范围有所限制。国家为此专门制定了《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目前,国内投资项目进口设备的减免税手续全部在苏州海关办理。(三)、科教用品按照《海关总署关于下发关于科学研究与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署税[1997]585号)和海关总署关于实施《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和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有关办法的公告(2007年第13号)的规定,对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不以赢利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直接用于科学研究或教学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税。目前,常熟地区办理科教用品的单位仅常熟理工学院和常铝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技术中心两家,这里需要明确的是该性质项目进口设备,符合规定的仍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税,而不用受到增值税转型的影响。第二部分减免税项目备案与免税申请表的审批一、减免税项目备案所谓减免税项目备案,指对符合国家减免税政策的项目,项目单位向海关提交相关的证明文件,经海关审查认可后,在海关取得减免税资格的过程。项目单位应在首批减免税货物进口之前,在所在地海关办理减免税项目备案手续。(一)外商投资企业项目备案企业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备案时应向海关提交以下资料和单证:(1)企业填写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申请表(加盖公章);(2)鼓励项目确认书(正本、1998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鼓励类项目需提供);(3)进口设备清单(正本);(4)外经(贸)委的批复(正本)和发改委的核准通知(正本);(5)营业执照和批准证书(复印件);(6)企业的合同章程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7)验资报告(复印件);(8)企业对自身情况以及生产产品情况的承诺函;(9)其他海关认为需要的资料和单证。注意事项:备案时海关会认真审核企业实际生产产品与产业政策条目、企业经营范围是否吻合,引进设备清单与其生产是否相关。增资项目作为一个独立的新项目对待,需提供的有效单证同上。对批准设立投资总额超3000万美元(含3000万)的外商投资企业项目,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增资后一次增资或累计增资超3000万美元(含3000万)项目,需上报南京海关批准。(二)自有资金项目备案所谓自有资金项目备案,是指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配套零配件(即不属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海关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自有资金备案应严格按照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文]精神,只有五类企业(即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使用自有资金(即企业储备基金、发展基金、折旧和税后利润)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方能予以备案。企业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备案时应向海关提交以下资料和单证:(1)企业填写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申请表(加盖公章);(2)鼓励类和限制乙类企业收取由原颁发项目确认书部门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备件证明》(97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设立的由原审批部门出具)(正本)或者《技术改造项目确认登记证明》;(3)产品出口型企业和先进技术型企业,收取《先进技术型企业》或《产品出口型企业》证书及《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正本);(4)企业营业执照、批准证书(复印件);(5)企业的审计报表及财务报表;(6)验资报告;(7)进口设备清单(正本);(8)海关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和单证。项目用汇100万美元及以上的自有资金项目,需报南京海关审批。二、免税申请表的审批免税申请表的审批,是指企业在进口减免税货物之前,按照规定持有单证向所在地海关办理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经海关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签发征免税证明,企业凭此证明进口设备可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一)外商投资项目企业办理外商投资项目的征免税证明时应向海关提交以下资料和单证:(1)企业填写的进出口货物申请表(加盖公章);(2)合同、发票、装箱单(复印件);(3)设备的图片、设备的用途和功能的说明;(4)企业承诺书;(5)项目审批部门出具的设备清单(正本,1998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企业需提供);(6)海关审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对单票《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货物总值超过150万美元的减免税申请,需报南京海关审批。(二)自有资金项目企业办理自由资金征免税证明时应向海关提交以下资料和单证:(1)企业填写的进出口货物申请表(加盖公章);(2)合同、发票、装箱单(复印件);(3)设备的图片(正本);(4)设备部件的用途和功能的说明;(5)企业承诺书;(6)项目审批部门出具的设备部件清单(正本);(7)海关审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这里需明确的是,上述申报材料主要限于海关对企业在自有资金项下进口设备部件用于更新和维修,如果企业申报整台设备的进口须向省或国家经贸委申请单独立项并出具《技术改造项目确认登记证明》,否则海关将不予受理。(三)科教用品对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不以赢利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直接用于科学研究或教学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税。世贸组织中许多国家都有此项税收优惠,是一项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实施的税收优惠。科研机构和学校是指:(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专门从事科研开发的机构。(二)、国家教委承认学历的大专以上“全日制高等院校”,其中包括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国家教委承认其学历的职工大学;各省、市、自治区电视大学及其分校;中央党校及省市级党校。(三)、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其它科研开发机构和学校”。申报科教用品免税资格的单位需向海关提供如下文件(1)申请单位出具的书面申请;(2)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4)已转制为企业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及相关文件。鉴于军队单位不同于地方单位,对军事科研机构免于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对因机构改革导致上级主管部门由原政府职能部门转变成国有大型企业集团公司的,其下属科研机构仍按规定,提供相关文件予以认定。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注意审核规范申报,一般要求提供样本说明。目前注意,不包括中试设备、样品制备和装置等用于为实验提供少量检测或者化验样品的制备装置属于不予免税进口范围。第三部分重大技术装备及增值税转型后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调整一、关于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调整2009年8月20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能源局等6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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