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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建筑业协会关于印发《湖南省优质工程评审办法》的通知湘建协[2003]第002号各市(州)建筑业协会,各有关单位: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我会制订了《湖南省优质工程评审办法》。经报请省建设厅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湖南省优质工程评审办法》湖南省建筑业协会二OO三年二月十九日湖南省优质工程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坚持“质量兴业”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促使广大施工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和质量意识,应用先进科学技术,建立完善质量保证体系,消除质量通病,进一步提高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总体水平,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湖南省优质工程(以下简称省优工程)是湖南省建筑工程质量荣誉奖,由湖南省建筑业协会颁发。省优工程由我会成员施工企业自愿申报,经各市(州)建筑业协会等有关单位择优推荐,评审工作由湖南省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各级建筑业协会和其它有关部门在组织申报省优工程工作中必须接受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三条省优工程每年评选一次。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每年评审的省优工程总数不超过160项。一个施工企业每年申报省优工程奖省内工程数额不超过4个。第二章评选范围第四条凡我省境内或我会成员施工企业在外省施工的工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办理有关手续,本年度内竣工验收备案并已经形成独立生产能力、可投入使用的新建工业与民用建筑(含构筑物)、二次装饰工程、市政工程和工业、交通、能源、水利工程、管线、设备安装工程均可参加评选。主要包括:一、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1、工业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2、公共建筑(含综合楼)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3、住宅建筑面积(单栋),省会城市须4000平方米以上,其它市(州)须3000平方米以上;4、高度180米以上的构筑物。二、投资额1千万元以上的二次装饰工程(不含家具购置费用)。三、市政工程1、日供水10万吨以上的水厂;2、单跨40米以上的人行天桥;3、桥面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立交桥;4、用地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的园林建筑工程;5、单项合同额1000万元以上的其它市政工程。四、安装工作量在1000万元以上并具有特殊意义的大中型工业、交通、能源、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及其管线、设备安装工程。第五条下列工程不得列入评选范围:一、保密工程;二、竣工后被隐蔽的工程;三、在原工程地基基础上进行局部改造(含加层)的土建工程。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六条申报省优工程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工程设计合理、先进,符合国家和行业设计标准、规范。建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工程必须符合城市规划。二、工程施工符合国家和行业施工技术规范及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工程质量(包括土建和设备安装)一次验收合格,并达到省内同类型工程先进水平。三、建设单位已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四、工程施工过程中在每次评定中均为省级安全文明工地。五、工业、交通、能源、水利工程除符合以上各款条件外,其各项技术和经济效益指标应达到本专业省内先进水平。六、申报企业当年工程一次交验合格率达到100%,且没有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第七条申报省优工程的主要承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以安装工程为主体的工业建设项目中,承担了主要生产设备和管线、仪器、仪表的安装;在以土建工程为主体的工业建设项目中,承担主厂房和其他与生产相关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二、在交通、水利、市政和园林工程中,承担了主体工程和工程主要部位的施工。三、在公共建筑和住宅工程中,承担了主体结构和部分装修装饰的施工。第八条一项工程允许最多有二家建筑施工企业申请作为省优工程的主要参建单位。主要参建单位必须具备下述条件:一、与总承包企业签订了分包合同。二、完成的工作量占工程总量的10%以上,且合同额应在500万元以上(二次装饰1000万元以上)。三、完成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的质量全部一次验收合格。第九条两家建筑施工企业联合承包一项工程,并签订有联合承包合同,可以联合申报省优工程。由多家建筑施工企业共同完成的住宅小区或小区组团须由各建筑施工企业单独申报。第四章申报程序第十条省优工程申报程序:一、市(州)、县工程由各市(州)建筑业协会负责推荐;省管工程由湖南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负责推荐(委托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监督的省管工程仍由工程所在地市(州)建筑业协会负责推荐)。为鼓励我省建筑施工企业积极开拓省外建筑市场,凡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在外省施工的建筑工程符合申报条件的,也可以申报省优工程。市(州)管辖企业在外省施工的工程由各市(州)建筑业协会负责推荐,省直管企业在外省施工的工程可直接向省建筑业协会申报。二、各市(州)建筑业协会和其他有关部门必须依据本办法对企业申报的省优工程的有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查,并在《湖南省优质工程申报表》中签署对企业申报工程质量状况的具体评价意见并加盖公章。三、各市(州)建筑业协会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推荐二项以上(含二项)工程申报省优工程时,应在推荐文件中注明被推荐工程的次序。第十一条省优工程申报材料:一、《湖南省优质工程申报表》一份;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三、《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一份;四、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复印件一份;五、工程开工至竣工期间历次获湖南省安全文明工地的文件复印件一份;六、业主(用户)使用意见一份;七、专业分包企业申报省优工程时,须提供分包合同复印件一份;八、能反映工程概况及附简要文字说明的工程彩照8张。第十二条省优工程申报材料必须在规定截止申报日期前由各市(州)建筑业协会和其它有关部门统一交省建筑业协会,逾期不再受理。各市(州)建筑业协会和其它有关部门在报送本地区(部门)申报省优工程资料时,必须出具征得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推荐函。第五章工程核查第十三条为保证省优工程评选的真实性、权威性,省建筑业协会将组织省优工程核查小组进行核查。核查小组由行政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第十四条省优工程核查本着简化程序,把握重点的原则进行:一、实地查验工程质量状况,听取使用单位对工程质量的意见;二、查阅工程有关资料;三、核查小组对工程核查情况进行有重点的讲评;第六章工程评审第十五条省优工程的评审工作由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委员会由9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6人。评审委员必须是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熟悉工程专业技术的专家。第十六条评审工作坚持严格、认真、公正、公平的工作原则。评审会议必须由评审委员本人参加,不得委派代表出席。第十七条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材料及工程核查情况报告进行审议,最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获奖工程名单。第七章纪律要求第十八条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料必须真实、可靠,不得弄虚作假。如报送虚假资料,视情节轻重,将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获奖资格,直到取消连续二年申报资格的处罚。第十九条各推荐单位必须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料进行认真审查,对报送复印件的资料必须认真核对原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印章,并由经办人签名以示负责。如对申报单位存在的问题不认真把关,将在全省范围内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第二十条申报单位不得采用任何不正当手段影响核查人员、评审委员会成员公正评审,如馈赠礼品、宴请等,违者将给予通报批评或取消获奖资格的处罚。第二十一条核查人员和评审委员会成员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得收受企业和有关人员的礼品、礼金。对违反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撤销工程核查、评审资格,并将违纪行为通报本人单位。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二条获得“湖南省优质工程”称号的工程在保修期间,如发生质量问题,将取消“湖南省优质工程”称号,收回证书奖牌。第二十三条本评审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湖南省建设工程“芙蓉奖”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质量振兴纲要》和“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加强科学管理,提高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整体水平,决定设立湖南省建设工程“芙蓉奖”。第二条湖南省建设工程“芙蓉奖”(以下简称“芙蓉奖”)是我省建筑行业工程质量方面的最高奖,评审工作由湖南省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各级建筑业协会和其它有关部门在组织申报“芙蓉奖”工作中,必须接受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三条“芙蓉奖”的评选,由我会成员施工企业自愿申报,各市、州建筑业协会及有关单位推荐,省建筑业协会初审,专家组复查,评审委员会评定后报省建设厅审核产生。第四条“芙蓉奖”的评选是已获得上年度“湖南省优质工程”奖的工程中进行。每年评选一次,奖励数额为35个,不搞地区平衡。第五条获奖工程由湖南省建设厅、湖南省建筑业协会授予荣誉证书及奖牌,并通报表彰。第二章评审范围第六条参加“芙蓉奖”评选的工程主要包括:1、大、中型工业建设项目的建筑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大、中型工业建设项目的划分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2、建设面积12000平方米以上的办公楼、写字楼、综合楼、营业楼、图书馆、教学楼、侯机楼、铁路站房;3、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单体住宅楼(含底层为营业及其他用房的住宅楼)。4、1000座以上的影剧院(或多功能厅),3000座以上的体育馆,25000座以上的体育场,1800座以上的游泳馆(以设计标准为准);5、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仿古建筑;6、高度在350米(含350米)以上的电视发射塔,210米(含210米)以上的烟囱;7、日供水量10万吨以上,一次建成的独立水厂;日供气量30万立方米以上,一次建成的独立煤气厂(含液化石油气厂);8、4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100公里以上的一级公路;桥面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的城市立交桥;800米以上的独立公路城市大桥;1500米以上的铁路桥(不含旱桥);9、投资额在6000万元以上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第七条以下工程不列入“芙蓉奖”评选范围;(一)保密工程;(二)在原工程地基基础上进行局部改造(含加层)的土建工程;(三)竣工后被隐蔽的工程。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八条申报“芙蓉奖”的单位,必须是具有与工程相应的资质等级,直接进行工程施工的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工程的主要承建企业、主要参建企业)(一)主要承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1、在以安装工程为主体的工业建设项目中,承担了主要生产设备和管线、仪器、仪表的安装;在以土建工程为主体的工业建设项目中,承担了主厂房和其他与生产相关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2、在交通、水利、市政和园林工程中,承担了主体工程和工程主要部位的施工。3、在公共建筑、综合楼和住宅工程中,承担了主体结构和外墙及部分装修装饰的施工。(二)一项工程允许有3家建筑施工企业,作为参建单位申报“芙蓉奖”。参建单位应具备以下主要条件:1、与总承包企业签订了分包合同;2、完成的工作量占工程总量的10%以上;3、完成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的质量要求一次验收合格,并达到省内同类型工程先进水平。(三)两家建筑施工企业联合承包一项工程,并签订有联合承包合同的,可以联合申报“芙蓉奖”;由多家建筑施工企业共同完成的住宅小区或住宅小区组图,符合申报“芙蓉奖”条件的,按本文中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由各建筑施工企业单独申报。第九条一家建筑施工企业在一年内最多只能申报两项“芙蓉奖”工程。第十条申报“芙蓉奖”的工程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工程设计合理、先进,符合城市规划国家和部颁设计规范、标准的要求;(二)按国家和部颁施工技术标准、规范进行了质量验评;(三)住宅工程必须是包括装修在内全部竣工的工程,且入住率应达到40%以上,粗装修的住宅工程不能申报;(四)工程质量(含建筑和设备安装等)已获上年度“湖南省优质工程”奖,投入使用后未发现渗漏、裂缝等重大质量问题的工程(以复查组检查时的质量状况为准);(五)申报前不得将已使用的工程进行维修或重新装修。第四章申报程序及材料第十一条申报企业填写申报表并签章,经有关单位签署意见后,由各市、州建筑业协会具文推荐申报;省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芙蓉奖”评审条件的,由湖南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负责推荐(委托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的省管工程,仍由工程所在地市、州建筑业协会推荐)。第十二条我省施工企业在外省施工的建筑工程,符合“芙蓉奖”申报条件的,可以申报“芙蓉奖”。
本文标题:省优质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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