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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侦查阶段检察机关在羁押必要性审查中定位与作用修改后刑诉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上述规定赋予了我国检察机关对捕后羁押必要性的审查权,标志我国羁押必要性审查实现了有法可依,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一、侦查阶段检察机关在羁押必要性审查中的成就2013年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制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关于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进行了细致的规定,使得羁押必要性审查更具操作性。根据《规定》第二条规定:“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根据《规定》第三条规定,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由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统一办理,侦查监督、公诉、侦查、案件管理、检察技术等部门予以配合。各级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在侦查阶段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积极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办理了一批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既维护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也保障了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于2015年3月10日公布了10件典型案例,其中四件是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进行的。它们分别是河北省兴隆县看守所在押人员冯雨涉嫌交通肇事罪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例,江苏省响水县看守所在押人员沈其海涉嫌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例,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看守所在押人员邬建华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例,广西自治区靖西县看守所在押人员何大防涉嫌盗窃罪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例。1二、侦查阶段关于羁押必要性审查相关规定及其不足但是上述报道都为公安机关采纳建议后对犯罪嫌疑人做出取保候审的决定,如果公安机关不采纳建议该如何办理?1关于羁押必要性审查典型案例的通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高检执检〔2015〕32号,根据刑诉法九十三条及其相关规定,在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的工作中,检察机关所拥有的权利仅仅是建议权,而非决定权;并且,检察机关对具有决定权的机关做出的决定如果有不同意见,不能复议或者复核2。侦查阶段对于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案件,决定机关也就是侦查机关。同时,《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对于检察机关正在侦查或者审查起诉的案件,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参照本规定办理。“也就是说对检察机关正在侦查或者审查起诉的案件,检察机关的自侦部门和公诉部门就相当于办案机关,决定权也就在检察院的自侦部门和公诉部门。这就意味着对于检察机关(具体由侦查监督部门负责)批捕的案件,在侦查阶段检察机关仅有建议权,而到了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却有了决定权。实践中,由于侦查机关的办案惯性,认为犯罪嫌疑人在羁押状态可以有效的预防相关风险和不确定性(不管这种风险和不确定性是否存在,及其概率的高低)。既然犯罪嫌疑人是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如果解除羁押的话到审查起诉阶段也行,因此对检察机关的建议往往是敷衍了事。在基层的司法实践中,一方面部分检察机关倾向于将刑诉法第九十三条的“建议”二字与用来纠正违法、提出改正意见的《检察建议书》混同,采取向侦查机关发出《检察建2检察机关如何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检察院,李颖议书》的形式行使羁押必要性审查权,变更羁押状态只能由侦查机关接到建议后自行纠正或者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再作出决定,人为的将审查权变成了一项柔性权力。另一方面面对侦查机关不解除羁押的做法,检察机关缺乏相应的救济措施和制约机制。刑诉法九十三条及高检院相关解释仅限于规定侦查机关限期通知处理结果,对于不采纳检察机关建议的理由,没有要求履行进一步说明的义务,检察机关对此也不具有相应的救济措施,部分基层检察机关不得不考虑“规避审查”或者采取先协商再发检察建议的方式,以回避审查建议形同虚设的尴尬,致使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成为完成考核指标的负累,凸显了程序设计的局限性。3三、具有刚性约束力的法律监督权虽然有部分人士认为检察机关属于法律监督机关,如果赋予检察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决定权的话,可能出现检察机关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现象,严重影响审查批准逮捕的权威性。但是,检察机关毕竟不参与案件的侦查,具有一定的中立性,现实中赋予了侦查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决定权,侦查机关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现象更加严重,使得羁押必要性审查在侦查阶段流于形式。并且,我国的检察机关不仅仅属于法律监督机关还属于司法机关,司法本身就具有终局性的含义(在国外逮捕本身就是有法院作出的,逮捕权本3刘琳,羁押必要性审查权应当是刚性监督权,法制博览,2016.04身就属于司法权的一种)。羁押是由逮捕这种刑事强制措施而引发的,因此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的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演变成对逮捕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审查。审查逮捕是人民检察院履行侦查监督职能的主要形式,宪法及法律规定了人民检察院的这项法律监督权。宪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检察机关负责对侦查机关报捕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这是检察监督权在侦查阶段的主要职责,而检察机关作为批准逮捕的决定机关,对于做出批捕决定后羁押条件变化造成的变更羁押措施的决定也由其权力方有始有终,符合权责相统一。4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可以自主采取并且解除除逮捕以外的四种强制措施(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仅需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根据刑诉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规则》第二条明确规定,依据刑诉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对罪嫌疑人撤销或者变更逮捕强制措施不属于羁押必要性审查。因此“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内涵与外延更需进行明确。四、现有制度的优化4刘琳,羁押必要性审查权应当是刚性监督权,法制博览,2016.04羁押必要性审查权的实质是一项刚性的检察监督权,保证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有效运行,还需要相关的配套机制作为保障。第一,赋予侦查阶段检察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决定权。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在羁押必要性审查中应当征询侦查机关的意见,如果侦查机关怠于或者不能提出有效证据的情况,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如果有有效证据证明侦查机关怠于侦查或者故意隐藏相关证据的情况,通过下发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的方式进行整改。第二,借鉴立案监督的程序设计,赋予羁押必要性审查权刚性约束力。如果第一做不到的话,也应该明确规定拒不执行检察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的督促程序,提高建议的有效性,借鉴检察机关对于刑事案件的监督程序,在羁押必要性审查中,检察机关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检察机关予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侦查机关认为不能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在一定时限内说明不变更的理由,检察机关认为理由不能成立的,有权要求检察机关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侦查机关应当立即释放或变更,没有合法理由拒不执行的,可以考虑通过报请上一级检察机关向同级侦查机关提出纠正意见。55刘琳,羁押必要性审查权应当是刚性监督权,法制博览,2016.04
本文标题:论侦查监督部门在羁押必要性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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