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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巴塞尔协议对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的意义14金融2班沈朱源1400702215一、前言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爆发,并逐渐蔓延至全球,成为历史上最严重的全球性经济危机之一,其影响之广、损失之大,足能够与1929年的“经济大危机”相提并论。作为全球大国之一,我国也深受其影响。在社会逐渐发展的今天,人们规避风险的能力理应不断增强,为何仍然出现了如此大的经济危机,这是令人反思的。从发生经济危机的原因上看,这是一个由商业银行的利率风险引起信贷危机最后转化为流动性危机的过程。可见商业银行在这次危机中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过度放宽信贷标准大大提升了潜在的信贷风险;大量发行抵押贷款证券进一步促使了次级贷款的发放;互相提供信用违约互换外部信用导致已转移的信用风险回归;高杠杆率导致金融风险积聚等。这些足以说明现今商业银行仍存在比较大的问题,那么如何改善其不足,使其发挥最佳作用呢?2010年9月,“巴塞尔协议Ⅲ”应运而生。二、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1、更严格的资本金要求巴塞尔委员会认为,尽管在最初的巴塞尔协议中已经涉及了资本监管方面的要求,但由于存在缺乏全球统一监管调整标准、监管科目与会计报表科目不匹配等问题,导致银行业很多机构不能充分化解相关风险和信贷损失,也使得资本监管工作遇到很多问题,因此,新协议要求将核心一级资本(普通股和利润留存)充足率由2%提高到4.5%;一级资本充足率由4%提高到6%;资本充足率仍为8%。同时,对于上述监管标准的进程也做了初步的安排。从2011年开始实施,到2013年1月1日,商业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应达到3.5%;核心资本充足率应达到4.5%;本充足率应达到8%。到2015年1月1日,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达到4.5%;核心资本充足率达到6%;资本充足率保持8%不变。2、设定资本留存缓冲比例巴塞尔委员会吸取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的教训,为了进一步防范银行业系统性风险的爆发,保证商业银行在金融和经济危机时期能够有效避免重大损失,引入了2.5%的资本留存缓冲,由扣除递延税项及其他项目后的普通股权益组成。如果商业银行的资本留存缓冲比率达不到该要求,监管机构将限制银行拍卖、回购股份和分发红利等。这一机制可以防止一些银行在资本头寸恶化时也肆意发放奖金和高红利的情况。这项规定将于2016年1月起适用,并于2019年1月开始生效。3、提出了逆周期监管的缓冲资本要求银行监管当局可以根据对经济周期的判断,以及对单个银行运行状况的评估,要求商业银行增持缓冲资本,规模为风险资本的0%~2.5%,全部需要以核心一级资本形式持有。按照巴塞尔委员会的建议,缓冲资本要求从2016年开始实施,每年增加0.625%,到2019年1月1日,最终达到2.5%。设置逆周期资本缓冲的目标在于基于更广泛的宏观审慎目标,保护银行体系免受信贷激增所带来的冲击。逆周期资本缓冲仅在信贷急剧扩张而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时使用,所以该比率一般为0。4、加强流动性监管此次金融危机给全球银行业监管者的一大警示就是要加强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的监管,但至今全球范围内没有统一的流动性标准。因此,巴塞尔协议Ⅲ试图建立全球一致的流动性监管指标。第一个监管指标是流动性覆盖率(LCR),衡量在设定的严重压力情景下,优质流动性资产能否充分满足短期(一个月)流动性需要,其目的是提高机构抵御短期流动性风险的能力。该指标是建立在传统的流动性“覆盖率”方法基础之上的,协议规定,流动性覆盖率的标准是不低于100%(即高流动性资产至少应该等于估算的资金净流出量)。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未来30日资金净流出量≥100%第二个监管指标是净稳定资金比率(NSFR),用于度量银行较长期限内可使用的稳定资金来源对其表内外资产业务发展的支持能力。该指标为银行可用的稳定资金与所需的稳定资金之比,协议规定此比率必须大于100%。“稳定资金”是指在持续存在的压力情景下,在1年内能够保证稳定的权益类和负债类资金来源。可用的稳定资金/业务所需的稳定资金〉100%5、在风险资本框架之外,引入了杠杆率监管指标新协议规定了最低3%的权益资产比指标,以控制银行的杠杆融资规模。但是,由于银行经营模式的不同,杠杆率指标与资本充足率监管指标之间可能会存在一定的冲突。因此,巴塞尔委员会建议从2011年1月1日起,各国监管部门开始对杠杆率指标进行监控,以观察其与资本充足率框架的契合情况。2013年为正式实施期间,所有与杠杆率相关的信息披露应从2015年开始执行。三、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的现状与西方对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的研究相比,我国在这方面的研究起步较晚,且早期的文献多为介绍性质,很少有较为深入的研究。近年来一些学者开始关注此领域,但是总体上,从相关的文献研究中可以看出,国内对符合商业银行经营目标的经济资本配置模型的研究距国际一般水平还有一定的距离。基于我国目前对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的研究不足以及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的现状,结合“巴塞尔协议Ⅲ”的主要内容,其对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的影响可以从核心资本充足率,流动性风险监管以及杠杆率和动态损失拨备三个方面展开。四、巴塞尔协议Ⅲ实施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1、减少派息和分红力度,同时将主要融资手段由次级债融资转向股权融资事实上,一国银行业整体资本充足率的提高将会使得可放贷资金的减少,进一步导致该国GDP增速降低;流动性监管方面,流动性指标的实施同样也会导致GDP增速降低。在“巴塞尔协议Ⅲ”中,提升了对银行一级核心资本充足率的要求。根据规定,截至2015年1月,商业银行的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限将从现行的4%上调至6%,由普通股构成的核心一级资本占银行风险资产的下限,将从现行的2%提高至4.5%。另外,商业银行应设立“资本防护缓冲基金”,总额不得低于银行风险资产的2.5%,这意味着银行必须把最低核心一级资本比率提高到7%。如未能按规定时间达到要求,银行派息、回购股票以及发放奖金等行为将受到严格限制。但是,在我国经济未发生较大变化、商业银行经营状况未有明显起伏的情况下,新资本协议短期对我国银行不会形成较大的冲击,因为我国银行业一直十分注重保持“资本充足率”的稳定,与西方国家银行的同一指标相比,具有较大的优势。除了个别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没有达标以外,大部分都已经达到所规定的下限,有的甚至超出较多,说明在一定程度上,相对较高的资本充足率使得这一方面所受的影响是比较小的。但从长期来看,由于国内经济增长对银行信贷供给的依赖性较强,为支持经济持续增长,银行信贷规模需保持一定的增长速度,为持续达到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商业银行不可避免地面临资本补充需求,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进一步得到提高,这意味着普通股在监管资本中的地位越加重要,因此在融资方式上,商业银行将由侧重于发行次级债补充附属资本的方式向发行股票筹集核心资本的方式转变。同时,为了尽可能减少融资成本,商业银行将会减少分红派息规模,可能造成短期内股东回报水平的下降。2、降低经营杠杆系数,迫使我国商业银行从传统的信贷业务向多元化经营方式转变,扩大表外业务根据新协议规定的核心一级资本的比例标准,在银行业全面实施该协议后,将使得经营杠杆倍数理论上大大降低,因此银行业的筹资和放贷能力明显降低,赢利能力或将受到一定影响。对于严重依赖利差收入的我国商业银行机构而言,将迫使其寻求其他手段以增加赢利能力,例如更加重视表外业务等。与巴塞尔协议Ⅱ强调如何计量风险资产不同,巴塞尔协议Ⅲ则更加强调对资本尤其是核心资本的计量,诸多条款的核心要求便是增加资本,提高资本的充足率。对于商业银行来说,为了满足新协议要求,就必须提高储备资金以防范潜在风险,从而减少可动用的信贷资金规模。这对于我国粗放式增长的商业银行来讲,将被迫加快经营方式转变,由过渡依赖利差收益转向多元化经营,由粗放式发展向细分客户、细分产品、细分行业、细分区域的精细化经营方式转变,例如在对信贷资金投放时,重点考虑风险调整后的资本收益率等。总体来看,短期内中国商业银行的信贷扩张会受到抑制,利差收入占比较高的中国商业银行盈利增长将会放缓,但这会进一步促使我国商业银行从传统信贷业务向多元化的综合经营模式转变,因此,从长期看巴塞尔协议Ⅲ的实施有助于增强中国银行业的稳定性,并积极促进其经营方式的转变。3、提高了我国银行业的经营稳定性新协议不仅对资本充足率等指标的监管要求有所提高,还对流动性风险和“顺周期效应”等在巴塞尔Ⅱ中尚未涉及的风险层面进行了探讨。而所有这些改进,都是朝着提高银行业经营稳定性的目标进行的。因此,我国商业银行通过巴塞尔协议Ⅲ,可以建立一整套更加合理的旨在强化自身风险管理手段和措施,以提高风险抵御能力,同时可以对跨市场的风险积累进行合理监管,防范系统性风险爆发。五、结论与建议通过上述对“巴塞尔协议Ⅲ”和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的相关研究,结合其对我国商业银行产生的影响,提出以下三个方面的建议:1、增加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补充渠道在上文的分析中可得我国商业银行存在着资本结构单一、核心资本比重过高、附属资本构成不合理的问题。从长远看,这些不合理的问题都会慢慢浮现出来。因此应增加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补充渠道,改善结构过于单一的现状;并且适当降低核心资本的比重,逐步使附属资本的构成合理化。例如从附属资本的角度来看,拿其中比较重要的一项资本,即债务型资本来说,目前就应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债券市场,这不仅有助于改善金融市场的现状,更有助于增加商业银行的融资渠道,合理地改善银行的资本结构。2、加快我国商业银行经营方式的转变并且适当发展表外业务从长远来看,“巴塞尔协议Ⅲ”的实施对我国流动性风险监管和杠杆率的影响,将促使我国商业银行加快转变经营方式。不仅会促使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以及负债融资结构发生变化,而且我国银行传统的信贷业务也会受到抑制。因此建议未来银行应在发展基础业务的同时,适当发展表外业务,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如资产管理业务以及相关资产咨询服务等,在一定程度上为我国金融市场的创新提供了一次机遇,我国应紧紧抓住。3、在应用“巴塞尔协议Ⅲ”时应结合我国实情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应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不能盲目生搬硬套,而要充分认识到“巴塞尔协议”中与我国实情不相符的内容,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例如说在引入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时,应注意同我国现行指标的统筹使用,我国现行的流动性监管指标主要有存贷比、流动比率、备付金比率等,其中流动比率是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与新推出的“流动性覆盖率”在功能上有相似之处。因此在引入流动性监管指标时,要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统筹兼顾,合理使用,避免造成重复和浪费。由于全球性经济危机的爆发,使人们重新审视高度交叉的金融机构和市场,认识到不同金融机构之间以及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之间的关联度增加,会直接提高金融风险爆发和蔓延的概率。这促使了“巴塞尔协议Ⅲ”的诞生,其从核心的资本充足率、流动性风险管理以及杠杆率等多方面对提高商业银行的风险控制提出建议,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银行体系的监管标准。如此严格的监管环境势必会对我国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带来一定的影响。不管怎样,在借鉴“巴塞尔协议Ⅲ”的监管思路上,遵循这监管的国际大趋势,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出适合我国银行业发展的新的规划和目标,转变商业银行的发展方式:更加注重资本的质量,积极探索新的银行经营方式,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等等。这不仅能够让我国更加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和新形势,而且能对自身的资本管理起到警醒和激励的作用,对于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是具有深远意义的。
本文标题:论巴塞尔协议对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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