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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动物保护法现状与不足的研究摘要:当今社会,动物保护已逐渐被人们所认知,无论是偶尔泛滥的同情心,还是以宗教的形式对动物所进行的保护,都不能超过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带来的效果。动物如何以法律的形式进行保护,这是我国法律面临的问题。在许多动物被虐待或杀害的事件中,人们所表现出来的开始抗议和谴责已经不仅仅是与传统相抗争,更加是人们意识到人与动物,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之间的和谐关系。综合各方看法与观点,笔者故决定从我国动物保护法的现状与不足来谈谈对中国动物保护立法方面的看法。关键词:动物保护;动物福利;动物权利;动物保护法Abstract:Intoday'ssociety,animalprotectionhasgraduallybeenperceivedbypeople,eitheroccasionalfloodingcompassionorprotectionintheformofreligioncarriedoutonanimals,cannotexceedintheformoflawsandregulationstobringresults.Howanimalsintheformoflegalprotection,whichisaproblemfacedbyourlaw.Inmanyeventstheanimalsareabusedorkilled,peopledemonstratedtoprotestandcondemnthestarthastostrugglenotonlywiththetraditional,moreharmoniousrelationshipbetweenmanandanimalpeoplerealize,manandnature,manandsociety.Viewsandopinionsfromallsides,itwasdecidedfromthestatusoftheauthorandweaknessesoftheanimalprotectionlawtotalkaboutprotectionlegislationinviewoftheChineseanimals.Keywords:animalprotection;animalwelfare;animalrights;animalProtectionLaw1动物保护法概念1.1动物保护与动物保护法人类与动物有很长的渊源,根据达尔文的进化论,人类是由动物逐渐进化而来的,因此人类与动物的关系是非常密切的。但是,随着人类的不断发展壮大,其生存的空间需求也就越来越大,随着生态环境的不断被破坏,动物的种类和数量也就越来越少。在倡导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今天,关怀动物福利和保护动物权利已经成为大众关注的热点。但是,在我国虐待动物的事件却频频发生,例如2005年的复旦研究生残害小猫、2006年的北大学生干部虐杀小猫、女子高跟鞋踩猫、2010年的活剥浣熊一直到近期热议的玉林狗肉节事件。动物保护问题不仅是当今社会民众关注的社会热点之一,也是我国现在社会进步的一种附带的社会现象。1.2动物保护法的理论基础西方国家自动物解放思想诞生以后,就有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关心动物的遭遇和地位,开始重新考虑动物与人类的关系,开始有了动物权利论、动物福利论等理论。1.2.1动物福利与动物保护法动物福利的提出是在一个民族经济水平和精神文化层面上高度提高的表现。目前,世界通用的“动物福利”的概念有五个部分。早在18世纪,关于动物的地位以及人们应当如何处理与动物的关系的话题在西方国家已经开始展开广泛的讨论。卢梭在他的《论不平等》中认为人类的起源是动物,所以动物不是完全缺乏智力和自由的。”[1]而在东方,在中国,其儒家思想以及佛教思想在对动物生命价值也有着强大的伦理道德观念。在这种雄厚的理论基础上,世界呼吁对动物福利的建设也就形成了一派蔚然之风。然而中国的动物保护立法范围只限于濒危物种。而其他动物则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它们被杀害卖作食品或者被任意伤害。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一直强调人与动物和谐相处,因此我国动物保护法的完善才能显得尤为重要。只有科学合理地保护用动物的福利和权利,建立完善的动物保护立法体系,才能实现人与动物的和谐发展,促进人类文明的发展和社会的和谐。1.2.2动物权利与动物保护法资本主义的发展带来了生活方式的巨大改变,人们对“权利”有了新的认识。自19世纪以来,随着动物解放理论的发展,动物是否有权利也成了人们思考的问题。18世纪以后,非人类中心主义得到了更广泛的认可,残酷的对待动物的行为越来越受到人们的批判。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受到了达尔文观点的影响。达尔文进化论告诉人们,人类并不比其他动物高级多少,我们也是由动物进化而来的,其他动物也有人类所具有的推理能力、感情甚至伦理,只是数量多少的问题。就目前全世界各个国家的动物保护立法实践来看,现今各国的动物保护立法的任务大多是保障和满足动物的生理需求和生存环境。而在当前人和动物主客体二分的法律框架下,立法赋予动物权利并不现实。笔者认为,动物保护立法更符合人类关怀动物的良好意愿,并且更能赢得社会大众的支持,也更具有可操作性。1.3动物保护法的意义2人类诞生到这个星球上已经上百万年,可是人类并不孤单,动物一直都伴随着人类。人类向文明的每一次进阶,都和人类当时对待动物的态度有关,人与动物关系的演化折射着人类文明的进度。善待动物、尊重生命也是科学和文明的进步。印度之父圣雄甘地曾说过:“从对待动物的态度可以窥见一个国家的伟大及其道德的进步”,[2]立法保护动物是每一个现代文明国家应有的道德态度。同情和怜悯是人性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无辜的动物遭受虐待,大多数人们都会有一份同情的心理,这是人类善良天性使然。哲学家康德曾说过:“残忍虐待动物的人会麻木善良悲悯之心,也会暴力对待自己的同胞,而以仁义之心对待动物的人一定对他人更多的温婉善良”。[3]关爱和保护动物不仅为了动物本身,也为了保障人性,维护人类之间的和谐相处。因此,动物保护立法有利于塑造人们善良美好的心灵,培养人们尊重生命的情怀,减少残忍与野蛮心态对人类自身的贬抑和伤害。善待动物是人类文明进化的体现,虐待动物是任何国家、任何社会都接受不了的社会丑恶现象。范·威芬说过:“一个社会的文明水平决定于人们对待生命的态度以及生命被尊重的程度。”一个国家对动物的关怀程度是判断这个国家的公民文明素养和道德品质的度量衡,并且一个国家的法律往往体现着社会生活中普遍认同的人们的道德价值观,反过来,也促使人们道德规范的完善和发展。因此,将动物保护正式纳入法律轨道可以引导人们道德往良善健康的方向发展,培养大众的动物保护意识,促使社会文明程度的提升。使生态环境维持平衡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就是动物,其对维护生物的多样性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立法保护动物,有利于保护生物的多样性,促进人与自然的和睦相处与发展。人类的历史和现实证明,只有在发展物质文明的同时,努力维护和恢复物种内部、物种之间以及生态系统多样性的平衡,保障人类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人类社会才能走得更远、更久。2.动物保护法的现状与不足2.1现状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得到了迅猛发展,各行各业都取得了不菲的成绩,不论是从物质文明建设层面上讲,还是从精神文明建设上讲都呈现出欣欣向荣的态势。但是我国关于动物保护立法却比较滞后,现在仅有关于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动物检验检疫法等少量的法律,动物保护范围极为有限,因此虐待和残忍对待动物的事件屡出不穷,不但不利于我国在国际上树立文明国家的形象,更使得我国在对外畜产品贸易上遭受外国“绿色壁垒”的打击,阻碍了我国精神文明的建设,破坏了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2.1.1野生动物立法由于人类活动的范围越来越广,野生动物的生存空间也随之越来越小,很多物种都从地球上消失了,这对于整个生态系统的稳定造成了很大的威胁。1982年《宪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1988年1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该法是第一部关于野生动物保护的正式的综合性法律,是我国野生动物保护事业的重要里程碑。[4]《野生动物保护法》总共包括五章,依次分别为总则、野生动物保护、野生动物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其主要内容为:提出了保护野生动物的方针。对于野生动物,在采取合理方式进行保护的同时,也鼓励对其进行利用和合理的开发或者驯养,比如说对其进行合理的科学实验等。该法更加注重在保护的基础上搞好开发、保护和利用三者的关系。该法以列举的方式,在综合考虑动物的价值、数量的基础上对野生动物进行分级保护,除经过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不得对禁止运输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进行运输。2.1.2实验动物立法《实验动物管理条例》是涉及到实验动物保护的主要法律,该条例是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制定,于一九八八年十月三十一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施行。该条例所称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饲育,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的,用于科学研究、教学、生产、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5]该条例包括实验动物的饲育管理、实验动物的检疫和传染病的控制、实验动物的应用、实验动物的进口与出口管理、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奖励与处罚等。该条例主要是针对我国实验动物在科学研究的各个环节如何进行管理进行的规定。从某种意义上说它是我国实验动物保护水平的最直观反应。32.1.3农场动物立法我国本就是一个农业大国,几千年的农耕文明孕育了华夏文化,可直到现在仍然没有一部动物保护法对农场动物进行保护。虽然我国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农场动物福利法,但是在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畜禽养殖、畜禽屠宰、畜禽运输、动物防疫等方面,我国有不少含有农场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2010年通过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都对农场动物的检疫申报、检疫审批、检疫公布、疫病的控制和扑灭以及养殖小区和动物屠宰场所的防疫条件等做出了相应规定;国务院1994年颁布实施的《种畜禽管理条例》和农业部1998年颁布的《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种畜禽的范围、管理体制、品种保护和饲养以及种畜禽的销售作出了一系列的规定。[6]2.1.4其他动物立法随着我国国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宠物也被越来越多的家庭所接受。但是,在喂养宠物的过程中,也出现了让人触目惊心的另一面,最近不断曝光的虐待宠物猫、狗,殴打、遗弃宠物的事件,让人们更加对法律有了迫切的要求,但是目前,我国并没有一部法律来保护伴侶动物,就零星出现的几部规章也是基于宠物对社会造成的问题来颁布的。而对于娱乐动物和工作动物,只有在部门规章和一些零星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中找到一些对于这些动物管理方面的规定,我国没有专门的立法保护。2.2不足2.2.1法律法规凌乱、不成体系我国涉及的动物保护法律条文并不少,但是就整体而言,其法律体系不健全且结构松散零乱。由于《动物保护法》和《反虐待动物法》并非上升为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我国目前并不存在有关动物保护的基本法律,这就导致难以对所有的动物进行有效的保护。并且我国现存的关于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有很多都不切合社会的实际情况,立法目的也与现实相脱节,立法部门和立法主体根据部门利益出发,导致很多法律法规的混乱,造成管理权限的极大混乱和交叉。2.2.2保护范围狭窄、界限不明中国的经济基础、文化条件以及历史传统与西方都有着较大的差距和区别,因此我国的动物保护立法还处在起步阶段,目前只能达到一个适应我国基本国情的保护标准。但是即便在这样低标准的保护层面,纳入法律考虑保护范围的动物种类也非常有限,而有明确规定动物的保护范围仅在《野生动物保护法》中有表述。就当前因动物保护而引发的社会问题而言,这种保护范围也是极为狭窄的。2.2.3立法太过粗化、缺乏可操作性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的动物保护立法采用概括性原则,主张宜粗不宜细,针对具体问题具体情况的很少。例如我国的《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中关于“动物的保护
本文标题:论我国动物保护法现状与不足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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