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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权利冲突摘要关键词权利冲突;权利位阶;价值衡量KeywordstheconflictofRights;thespacebandoftherights;Value第1章权利冲突之基本释义1.1问题的提出权利是人类社会存在、发展的基础,是人类进步的原动力。在社会的剧烈变动及人类文明程度不断提高的演进过程中,权利也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和丰富。同时,随着自由、平等等法制观念逐渐深入人心,人们的权利意识也越来越强。我们都知道在现代法制社会,每个人都是权利主体,当我们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会不可避免地与来自其他人行使的权利相撞碰。我国传统的法学理论一般认为:任何权利都有特定的边界,权利边界通过立法技术、司法解释、法律原则、公序良俗等是可以划定的,守望权利边界,就不会发生权利冲突。【1】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伴随着人们权利意识的觉醒,在许多案件中,广泛地存在着权利冲突问题。如近几年已发生的:“昆明的钢琴噪音案”、“成都的麻将噪音案”、“南京的生命权与隐私权相冲突案【2】”等大量典型的权利冲突案例。这说明,在中国当代的法制进程中,权利冲突现象不但真正存在,而且已成为社会生活中越来越普遍的一个法律现象,并在法理学领域引起广泛关注。权利冲突问题,即一个人正当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也可能使他人的权利受到实际的损害,也就是说在两个权利之间,有时存在着交叉和重叠,以致使我们无法找到一个明确的界限,这与我国的传统法学理论所确立的权利确定性相反。因此,面对新问题,我们必须寻求新的理论和方法对其加以阐述。本文就试运用法哲学、法社会学的观点与方法对权利冲突问题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并结合已有的研究成果,通过探讨权利冲突是什么?它们有哪些类型?权利冲突的形成原因及其本质是什么?以及使其得以解决的基本思路等一般理论问题,以期使我们对权利冲突问题的理论研究与具体层面的研究相结合,帮助人们提高辨析、控制、解决权利冲突的能力,并使人们切实感受到权利冲突问题的现实性和重要性。1.2权利冲突的含义我们谈“权利冲突”问题,首先必须指出什么才是我们想说的权利冲突以及权利冲突现象存在的范围。通常来讲,权利冲突发生于、存在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合法权利主体之间,权利应当具有合法性、正当性。两个法定权利之间发生冲突是典型的权利冲突现象,这在学术界是毫无疑问的。那么权利冲突是否仅存在于法律规范之中呢?法律领域之外就无权利可言了吗?答案是否定的。由于人为因素或法律自身的不确定性和模糊性,从而不可能对法定权利做出周延的规定,即在法律规范之中不可能穷尽所有的权利内容。同时,法律解释、法律推理的客观存在,使得法定权利的范围始终存在一股张力,在这种情况下要对法定权利进行有效保护,难免就要越出法律规定。因此权利冲突不仅指“法定权利”冲突,除明显的法定权利外,还有推定权利、道德权利、自然权利、习惯权利,这些权利可以依据经济、政治、道德的规则、原则推导出来,并且我们能够证实它们也是正当的、合法的权利,且这些法律领域之外的权利也有着很重要的理论分析意义和实践意义,它也能对立法产生影响。笔者认为权利冲突作为权利与权利之间的一种对立或不和谐的状态,不仅包括法定权利冲突,也包括推定权利、道德权利、习俗权利之间的冲突。另外,关于“冲突”在社会学上的概念则更多的强调冲突双方的相互对抗和相互抑制的状态。至此,我们借鉴前人关于权利冲突定义的合理成分,并站在法社会学、法哲学的角度认为:权利冲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合法的、正当的权利之间相互对抗、相互排斥和相互抑制的状态。基于上面的论述,当我们面对违法犯罪行为以及非法侵权行为是不是权利冲突问题时,便可以轻易得出否定性的答案,因为权利不管在何种意义上使用,它都有正当性、合法性的意义,而所有违法犯罪行为以及非法侵权行为都不可能是合法性权利,也不可能具有正当性。但有些侵权行为的行为本身属合法权利和正当权利,如娱乐权(打麻将)、采访权等,而在这些权利的行使过程中也可能侵犯了其他人的权利,发生了权利冲突,这种在民事侵权、行政侵权、司法侵权中存在的合法性、正当性权利行使过程中的侵权,也同样属于我们所说的“权利冲突”。【1】1.3权利冲突的类型对事物进行分类是对事物进一步认识的必要手段,对权利冲突的认识也是如此。权利冲突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分析权利冲突的类型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这可以使我们更加深刻地认识到权利冲突的复杂性,并进而为权利冲突的解决提供指导。由于我们把权利冲突界定为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合法性、正当性权利之间的冲突,所以我们也只在这个范围内对权利冲突进行分类。广义的权利冲突与狭义的权利冲突,这是依据发生的范围、程度对权利冲突做出的划分。广义的权利冲突是既包括同一领域发生的权利冲突,如法定权利之间、道德权利之间、习俗权利之间发生的冲突;也包括这些领域之间发生的交叉权利冲突,比如道德权利和法定权利之间、法定权利与习俗权利之间、习俗权利与道德权利之间发生的冲突。狭义的权利冲突主要指发生在法律范围内的权利冲突,它包括法定权利以及隐含在法定权利之中的推定权利之间的冲突。这种分法对于我们更深入研究法定权利的本质、权利冲突的解决思路有很大的帮助,从而显示出法定权利的独特性和重要性。本文也主要是把法定权利之间的冲突作为主要研究对象。同类权利之间的冲突与不同类型权利之间的冲突,这是依据权利的性质、内容的不同对权利冲突做出的划分。同类权利冲突包括权利性质完全相同的两种或多种权利之间的冲突,比如生命权与生命权之间冲突。《澳门地区民法典》、《葡萄牙民法典》分别称为“相同”、“同等”权利间的冲突;还包括权利性质基本属于同一类别的权利之间的冲突,比如人格权之间的冲突。《澳门地区民法典》、《葡萄牙民法典》分别称为“同类”、“类似”权利之间的冲突。从公私权法上来说,也可以依上述依据分为公权利之间的冲突和同类私权利之间的冲突,前者有时属于权限争议,欠缺人的直接关联,后者如人格权冲突、物权冲突、债权冲突、知识产权冲突等。不同类型权利之间的冲突,首先是公权利和私权利冲突,例如:宪法基本权和私权利的冲突、新闻自由权与名誉权冲突、行政权利与私权利冲突;其次就当前实务而言,不同类型的私权利冲突也同样显得尤为重要,如知识产权与人格权之间冲突、物权与知识产权之间的冲突、人身权与身份权之间的冲突等。上述分类是权利冲突的最基本的分类方法,且已为有关立法例承认。基本权利冲突与普通权利冲突,这是依据权利所体现的社会内容的重要性及层次性做出的划分。基本权利是指人们在国家政治、经济、文化性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根本权利,通常由宪法或基本法加以确认和规定;普通权利是指人们在普通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权利,它通常由宪法以外的法律、法规加以确认和规定。因此在这个层面上的权利冲突有三种,即基本权利之间的冲突、普通权利之间的冲突、基本权利和普通权利之间的冲突。我们这样界定权利冲突的类型的意义在于,当基本权利和普通权利发生冲突时,在利益均衡的限制条件下,人们应当优先尊重和保护基本权利。第2章权利冲突之源起与实质探析2.1权利冲突之源起探察为什么合法性、正当性权利之间会发生冲突?不同学者对其进行了不同的归纳。有人认为:利益冲突是根本原因,利益冲突的原因归因于利益对象的不足。而主体资格的不平等或权利界定不明确亦可导致权利冲突和权能的优势差别、规则冲突。法治水平低、公共权利过于膨胀或人治因素过多、信息交流不畅都是导致权利冲突的原因。【3】有人从权利的自身属性――即权利的自因性、权利的涉他性、权利的排他性、权利边界的模糊性等几个方面来分析权利冲突的缘由。【4】刘作翔教授从社会的角度来考察权利冲突的原因,他认为权利冲突主要导源于:一是中国正在发展中的、尚不完善的市场经济和原有的、尚未彻底转轨的计划经济的矛盾和冲突;二是中国正在发展中的法治和法治尚不完善、不完备的矛盾和冲突;三是中国公民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和全社会公民权利意识发展不平衡的矛盾和冲突。简言之,经济发展因素,法治发展因素和权利意识因素⑴。以上是一些学者从不同的角度探讨权利冲突的成因,虽然有些探讨涉及其本质,但从整体上看,仍不够全面和深刻。笔者认为,古今中外的任何社会都不可避免权利冲突现象的存在,我们能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权利冲突的不可回避性。2.1.1从权利的特征或从资源的稀缺性方面来寻找权利冲突的根源提到权利冲突,从权利的自身特征上来说,也可以称之为权利的相互性――美国法律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科斯的一个重要发现。科斯在分析“公害”(nuisance)及诸如此类的侵权案件时指出,传统的做法是要求实施者对由其引起的公害给予损害赔偿;这种似乎是毫无疑问的做法实际上“掩盖了不得不做出的选择的实质”。【5】从表面看来,是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权利,但是如果换一个角度,并且不预先假定哪一方的权利更为重要,我们就会发现:如果我们满足了原告的请求,就侵犯了或要求限制被告的权利(假定被告的权利是正当的、合法的)。因此,无论法院的最终决定如何?它保护一种权利的时候,实际上必然侵犯了另一种权利,这就是权利的相互性。在现代社会,权利相互性是一种极为普遍的法律现象,而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也经常遇到这种情况。例如:深夜仍在营业的舞厅的音乐影响了我的休息,从理论上来看,我有不受打扰的“权利”,而舞厅老板有利用其财产营业收益的“权利”。又如:从理论上看,任何人都有不受因他人的行为而受严重感情伤害的“权利”,但有多少子女在行使婚姻自主权时令父母痛心疾首、要死要活?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人们的交往日益频繁,这种权利的相碰撞的可能性日益增加,我们事实上总是处于一种权利相互性的境地。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仅仅一般地在法律文本上承认公民或法人有权利远远不够,因为所有这些被承认的权利在某种程度上或某些时刻均可发生冲突。对法律活动来说,也许重要的不是承认权利,而是在于如何实现权利,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普通法上的权利一直同司法救济相联系,有“无救济就无权利”之说法。2.1.2从社会学的角度来考察权利冲突的原因如果仅为了使人们在无限追逐有限资源的过程中维护某种秩序,权利冲突也是不大可能发生的。在耻于言利的时代,政治权威在社会整合过程中发挥核心作用,权利有无立锥之地尚不可知,又何来“权利冲突”。现代社会各种科学技术的采用,极大地提高了社会生产力,创造了丰富的物资财富,使人们能够享受到空前的物资文明,但矛盾冲突更为复杂。人格独立与人际关系的平等,使得个体的主张不断受到尊重,法律开始在社会关系中树立权威。利益的调整由传统的“政治义务”型向现代的“法律权利”型过渡。就中国而言,“权利本位”、“权利神圣”的文明观念已深入人心,但伴随着经济、政治、文化等社会全方位改革而来的社会巨大变化,如何在追求法的安定性的同时实现判决的妥当性?如何使法律在促进社会发展的同时实现对人性的尊重?仍是个大问题,因此权利冲突现象的出现也成为必然。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新事物的层出不穷,个人要求也呈扩张之势,当这种要求成为普遍的呼声时,就变成了一种新的权利,这种新的权利打破了原有权利之间的平衡,使权利之间的界限呈现出了新的趋势,从而也产生了权利冲突。如随着网络的出现,逐渐出现了一些新的言论自由要求,这种新的言论自由要求打破了原有的言论自由权和名誉权的平衡,从而可能会发生新的冲突。另外,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刘作翔教授从社会宏观层面进行了较为深刻的分析,他认为权利冲突主要导源于:中国正在发展中的、尚不完善的市场经济和原有的、尚未彻底转轨的计划经济的矛盾和冲突;中国正在发展中的法治和法治尚不完善、不完备的矛盾和冲突;和中国公民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和全社会公民权利意识发展不平衡的矛盾和冲突。【1】因此,我们看出随着社会经济制度的转轨,一些新生权利的出现和原有权利的消失,原有权利之间的平衡被打破。同时,由于不同主体权利意识发展不平衡,导致其对法律的不甚了解或了解的不够全面,从而不知道法律对权利之间的配置,而主观地按照自己的理解去行使权利,又加之法治的尚不完善、不完备,这样往往也造成权利冲突的发生。2.1.3在法的不确定性背景下探讨权利冲突的成因法的确定性是文艺复兴以来逐步形成的现
本文标题:论权利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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