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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权利与农村生态环境建设摘要:在乡村,环境权利应该是农民的基本权利,是农村生态建设不可或缺的。我国农村环境权利缺失造成了农村生态保护的不得力,引起了严重的农村生态问题。赋予农民的环境权利,是维护农村生态系统平衡、建设现代生态新农村的当务之急。关键词:环境权利乡村生态建设生态平衡农民权利保护已经进入有良知的学界,理论研究正在深入进行,党和国家对农民权益的保护也日益重视,农民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权利的保障日益提高。但是,农民最基本也是日益显得最重要的权利——环境权益还很少理论研究,国家对其重视也不够。如果农民没有环境权,农民的其他权利就得不到真正的保护,农村的生态建设和维护就缺失强有力的主体。环境权是现代文明社会里公民的基本权利,更是农民的最重要的权利,是现代生态新农村建设的基础。一、农民的环境权概述1、环境权利的含义环境权是指生态系统中生物在所处系统中生存和发展的权利。农民的环境权是农民在农村生态系统中对生态安全、生态利益、生态选择、生态保护、生态发展等所拥有的各项权利总和。农民生存在农村生态系统中,是农村生态系统的拥有者、使用者、经营者和维护者,农民的衣、食、住、行都依赖于农村生态系统,环境权是农民在农村生存的基础,是农民最基本的权利,农民没有环境权,农民就不可能进行农业生产,农民的环境权遭受破坏,农民的利益就会受到损害。农民的环境权是农民享受政治、经济、文化等权利的基础,是农民的基本人权衍生的权利,农民在农村生态系统中生存,是整个生态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一个连接点,只有享有对生态系统的安全监督权、利益享受权、生态保护权、生态发展权和选择生态系统的权利,才能够在自己的生态系统中生存与发展下去。2、环境权利的特征环境权利是农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之一。它有如下特征:其一,自然性。农民的环境权是一种依赖自然而形成的权利,是农民生存在农村自然生态系统中所自然拥有的权利,只有居住在该系统中才能享有这种权利,这种权利具有不可转移性。环境权的自然性还表现在它是自然存在的,具有自然客观性,它的存在是随自然环境形成的,它的发展与变化必须遵循自然的发展规律,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其二,整体性。农民的环境权是农民对整个农业生态系统的权利,生态系统作为一个整体不可分割,农民的环境权也只能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享有,不能独自分享其中的一部分。农村生态系统是一个多因素的系统,也是一个相互联系的整体,任何人不可能把它分开。比如,农民对其所处生态系统中某森林的新鲜空气呼吸权,不可能把它分成100份分给100个农民享有,而只能由在同一系统内的农民共同拥有其权利,并且它一般不因为某一农民享有而分离。其三,公共性。农民的环境权不属于某个具体的农民,它是所有在系统中的农民共同拥有的权利,它可以资源共享,一般不能单独占有。大部分环境权不会因为某一农民拥有而减少价值。所以,当环境权利权益受到侵害时,受损失的也是多数农民的事情。其四,潜在性。农民的环境权具有潜在性,它附着于生态系统之中。因此,当权益遭到不法侵害时,一般不会立刻感受到影响,也不能及时被发现。环境权遭到侵害,必须积累到一定的程度,一般要等生态系统产生危机时才能感觉到。其五,综合性。环境权利是各种权能综合起来结成的一种权利,它是一种综合性的权利。环境权利的侵害不是某一种单个权利的损害,而是多种权利揉合在一起的,它的危害也是综合的,甚至是长期的。3、环境权的内容环境权利的内容非常广泛,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其一,生态安全权。生态安全权是环境权利的第一权利,农民世世代代生活在农业生态系统中间,农民的一切都必须依靠生态系统供给,生态安全是农民最重要的环境权。生态安全包括农民自身在生态系统中的生命安全,也包括农民所处生态系统的安全稳定,农民应该有权维护所处生态系统的安全。其二,生态利益权。生态利益权是农民对所处生态系统利益的享有权,是农民生存的物质基础所在。农民的生态利益权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农民在所处生态系统中获得利益的权利,农民要从生态系统中获得利益才能生存、发展;另一方面是农民对外来损害生态利益的行为,享有赔偿权或补偿权的请求权,以维护自身的生态系统或补充该生态系统的良性运行。三是生态选择权。农民对生态系统的依赖程度很高,生态系统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农民的生存状况,因此,在合法的途径和条件下,农民应该有对自己生态系统的选择权利,就是农民自己为了生存,可以选择哪个生态系统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比如,西部农民,应该有合法和合理选择生态系统的权利,不能因为出生在西部就只能选择西部脆弱的生态环境,可以不世世代代生活在西部生态环境中,应该可以自由选择自己的生态环境。其四,生态保护权。农民应该拥有对自己生态系统进行保护的权利,有权跟破坏自己生态系统的一切行为作斗争,有权对破坏自己生态系统的行为请求赔偿或补偿。我国至今还把生态资源和生态系统作为国家的自然权利,国家包揽了公民对生态系统保护的权益,使生态破坏国家管不到,公民无权管,造成农村生态保护的主体缺位,这是农民生态保护权缺失造成的后果。也使得农民对自身生态环境的破坏行为面前,保护显得无能为力。二、环境权利对生态农村建设的重大意义环境权利是农民权益的基础,是农民生存发展的保证,同时,是农村生态建设的前提和基础,是保护农村生态平衡的根据。对生态农村建设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1、是农村生态建设主体权利保障的要求。农民是农村生态建设和维护的主体,是农村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生态系统对其生存和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农民生活在农村生态系统中,他们的权利衍生于环境权,没有环境权,他们就不能生存,其他权利也不再存在。保障农民的权利,必须有环境权作为基础。农民居住在农村社会,农村的生态环境是他们最大和最亲近的环境,生态变迁会影响农民的生存、发展,他们对所处的环境理当可以主张权利,只有这样,他们才能有建设生态农村的权利,有维护农村生态平衡的力量。2、是构建农村生态和谐的保证。生态和谐是生态平衡的重要特征,也是建设生态农村的目标之一。生态和谐是农民的夙愿,特别是在我国努力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和谐的农村生态环境显得尤为重要。目前,人与自然的的关系日益显得紧张,环境污染、人口问题、资源紧张、粮食短缺等问题严重存在,这些问题很大程度都与农村生态有关。而这些问题的产生主要是城镇化的发展,是城市环境恶化向农村的转嫁,这种转嫁使农村生态环境更加恶化。严重影响了农村生态和谐的建设。因此,给农民以环境权,是农民有权利抵制城市生态恶化的挤压,能够使农村和谐协调发展,为构建农村生态和谐提供权利保证。3、解决农村生态问题提供长效机制。农村的生态问题日益严重,农村生态问题不是农民本身造成的,也不是农民自己引起的,而是环境权利缺失引起的。农民是农村生态保护的主体,也是生态环境的受益者,但是,由于我国农民至今环境权缺失,农民不能拥有保护农村生态的权利,眼见生态环境被破坏却无能为力。当前,我国的环境保护权在国家,环境保护局代表国家行使生态保护权,环保局本身的权威有限,在加上其对农村的监管有限,还有许多破坏农村生态的行为都以城市建设为名,是国家重点保护的项目。因此,使农村生态环境的保护力量不足。只有赋予农民强有力的环境权,农民有权利保护自己的生态环境,才能抵制来自各方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才能建立起解决农村生态问题的长效机制。4、为维护农村生态平衡增强主体力量。生态平衡不是政府单方的事情,是生态系统中所有组分的事情,也是整个社会的大事。维护生态平衡要调动社会各阶层的力量,要动员全社会人员参与。农村生态的平衡是整个生态系统平衡的关键,因为农村是整个生态系统的大本营。当前,我国主要在环境保护基础上促进生态平衡,进而保护生态系统,没有赋予社会广泛的生态保护权利,这就造成了生态保护的主体力量弱小的局面。特别是在农村,农民还没有保护生态平衡的主体资格,没有形成主体力量。因此,只有赋予农民保护生态的权利,使他们成为保护生态的主人,才能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增强生态保护的主体力量。三、忽视环境权利造成的危害环境权尽管是一种农民与生俱来的权利,但是,在生态环境运行良好的时期并不显得重要,容易被人们忽视。然而,随着生态环境的恶化,特别是我国由于环境而造成的许多农村问题,环境权利也在逐渐凸显出来。忽视环境权利,会造成农村生态环境的破坏,影响农村的发展。1、森林生态破坏严重,危害林业农民的生态生存。中国国土面积占世界陆地面积的7%,而森林面积仅占世界森林面积的4%。森林覆盖率14%,世界平均为30%。中国平均森林覆盖率低于生态平衡点10个百分点,据专家估算,我国林业与社会、生态效益之比为1:14。就是说,伐木所得1元国内生产总值,造成14元的生态损失。因此,在中国全部砍树的价值,都会造成14倍的生态损失,而不限于木材的赤字部分。全国木材年赤字2.3亿立方米,年砍伐量3.4亿立方米,按照14倍损失乘以0.34亿元,中国森林综合效益年损失4.76万亿元人民币。这就是中国和加拿大、澳大利亚、俄罗斯甚至美国最基本的区别:它们砍一棵树可以纯创造100元GDP,中国却要做“复式记账”:100元的正数(砍树生产),1400元的负数(生态损失),如果是在西北砍胡扬,那么这个负值至少要扩大100倍。森林是农村的生态基础,这种负价值的林业生产,正在严重损害农民的环境权益。2、水土流失严重,破坏农村自然生态。中国是世界上水土流失最严重的国家,每年有100多亿吨沃土付诸东流,相当於流失1000万亩耕地上的30厘米厚耕作层,其流失的氮、磷、钾等养分远大於全国化肥的年产量,而有机质的损失则永难弥补。水土流失的另一大危害是河床抬高,水患频繁。我国当前总计水土流失面积为367万平方公里,占全部国土面积40%。3、耕地损失日益扩大,农业农民生存生态危机。城镇扩张侵占4500万亩,乡镇企业占用1000万亩,非农建设占用800万亩,农民建房占用500万亩,各类开发区占用300万亩,沙化200万亩,中国荒漠化土地面积262万平方公里,占国土27.3%。18个省471个县,近4亿人口处於荒漠化威胁之中。草地退化。中国可利用草地约33.6亿亩,退化面积达85%,严重退化年均3000万亩。与50年代相比,草原生产力下降30~50%,等于年减产2000亿元。按草原承载算,中国是美国的1/3,浪费草地22.4亿亩,折合1.34万亿元。加上产草量下降0.20万亿,年损失草原资源1.54万亿。4、自然灾害频繁入侵,环境权利不保的恶果。人为因素而引发的生态恶化,使自然灾害急剧上升。直接经济损失为2240亿、间接经济损失为20160亿,两者相加,因生态劣化而造成的以水旱为主的自然灾害,经济损失2.24万亿。水旱灾害频率加快。中国自汉朝以来的2200年间发生1600次大水灾,1300次大旱灾,灾害频率不断加快,1996年西部雪灾,北旱南涝,直接经济损失近3千亿。1997年是1949年以来少有重旱年,受灾人口3亿。1998年西部特大雪灾,北南大旱,然后长江、嫩江、松花江流域超历史纪录特大洪水,3.8亿人受灾,死亡4610人,经济损失3千亿元。灾害频率的加快,显然是由于人为开发强度加快所致。5、物种灭绝,多样性环境权的侵害。中国拥有鸟类1180多种、兽类500多种、爬行类320多种、鱼类2000多种,占世界野生动物种类的10%。目前濒临生存危机的脊椎动物已有398种,高等植物1069种。中国废污水排放总量450亿吨,其中工业废水300亿吨,生活污水150亿吨,如果1/2入海就是225亿吨,年入海垃圾总量2500万吨。海洋生物资源大量灭绝。四、保护环境权利,促进农村生态建设1、推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战略就我国农业而言,一方面由于人口众多,而且又处于经济高速发展、城乡人民生活显著提高的阶段,对多样、安全、优质农业及其加工产品的需求大幅度增长;另一方面,人均水、土等自然资源缺乏,生产力水平相对较低,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与农业发展矛盾日益突出。我国的这一国情和农情既突现了增强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的紧迫性,又是研究如何增强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出发点和依据。从上述情况出发,首先,应正确处理发展农业生产与保护和建
本文标题:论环境权利与农村生态环境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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