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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流失文物跨国追索中的法律冲突摘要:关键词:流失文物;跨国追索;法律冲突“流失文物,应该理解为鸦片战争后到新中国成立的这余年间,因战争抢掠、盗凿、盗掘等不道德的和非法的手段而流失到海外的中国文物。”[1]“对流失文物的追索不仅关乎中国的文化主权,更维系着华夏文明的传承和中华民族的情感诉求,意义十分重大。”[2]但是,实践中跨国追索流失文物面临国家、地区间的复杂法律冲突,因此若要成功追索流失文物,必须首先解决法律冲突问题。一、法律选择适用的冲突在实践中,由于各国的法律传统、法律保护的出发点及选择适用的法律规定不同,导致判决结果存在很大差异的判决比比皆是。下面就法律选择适用不同情况作一一分析:(一)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物之所在地法,即物权关系客体物或标的物之所在地的法律。目前,在物权关系中,物之所在地法是最普遍适用的法律。因此,物之所在地法也成为国际私法上经常用来解决有关的权关系的法律冲突的一项冲突原则。就文物的跨国交易和追索来看,许多国家选择接受物之所在地法作为解决争议的基本准则来审理相关案件。物之所在地法之所以被各国广泛选择适用,除了该规则可以使双方当事人简单方便地确定所在地的法律,保证准据法选择的确定性外,还能使文物受到其所在地国家法律的有效管辖和规制。但是,该规则的适用会不可避免地导致文物跨境流通的加剧,会妨碍各国对非法文物交易的整治和管理,更会导致文物追索案件审判结果实质不公平情形的出现。(二)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在涉外民商事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均为选择法律或选择无效时,法院对受理的案件进行综合分析,并在与本案有联系的国家中择优选择一个最密切厉害关系的法律加以适用,以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该原则顺应了复杂多变的涉外民商事关系的客观形势需要,在各国得到广泛的肯定和重视。如上文所述,在追索流失文物的诉讼案件中,严格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可能会对文物来源国的法律造成规避性影响,而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选择的法律,则融入了审判者的主观因素。由法官自己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或者最密切联系点的指引做出法律选择,法官的主观能动性得到了很大程度的发挥。在流失文物跨国追索诉讼中,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可能会对文物来源国法律造成规避性影响,而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使得准据法的选择变得更具科学性、灵活定,法官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或者最密切联系地点的指引作出法律选择,有利于保证法律适用结果的合理性。(三)适用来源国法来源国法即原始国法,指在特定类型的涉外民商事关系中,选择诉讼标的物的原始国法律作为案件的准据法,它使得特定的诉讼标的及法律关系得到了来源国最大限度的保护。在跨国追索流失文物中,由于文物不会因未经所有人授权而擅自将其转运至另一地方的单方行为而否定来源地对其保护,并使其受到影响,因此,适用来源国法,能够在更大程度上保护文物原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当然,适用来源国法还存在一些不利影响,如来在来源国确定问题上,国际上并没有广泛接受的协议,在适用来源国法律时会不可避免的剥夺他国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能力等等。二、所有权保护规则的冲突(一)大陆法系国家的所有权保护规则在大陆法系中,所有权保护更注重市场的交易安全,因而所有人的权利认为次于善意占有人的权利。在跨国追索流失文物的所有权上,需要在原始所有人与后来购买人之间寻求一个利益的平衡点,大部分大陆法系国家通常倾向于以所有人利益为代价,给予善意购买人更多的保护,这意味着这些国家中存在着流失文物所有权由善意购买人取得的可能性。(二)英美法系国家的所有权保护规则按照英美法系有关财产法的相关规定,任何非所有人都无权处分被盗财产的所有权。非所有权人无权凭借契约将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善意或非善意购买人,而仅仅享有对物的持有权,唯有所有权人的出售行为才能产生所有权变动的效果。三、时效法上的冲突所谓时效,是指特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时间导致一定的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3]ni(一)大陆法系国家的时效占有规定(二)英美法系国家的时效占有规定[1]王鹏.民间首次提出有组织大规模讨还流失海外文物[J].北京青年报,2005,(3):24.[2]白红平,李源.非法流失文物追索中的法律冲突及中国的选择[J].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5):98.[3]黄进.国际私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261.
本文标题:论流失文物跨国追索中的法律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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