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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民办学校招生自主权□王康艺民办学校享有招生自主权,这本来是一个不需要争论的问题,《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有明确规定。但是,一直以来,这一规定得不到有效落实,关于民办学校招生自主权的法律条文形同虚设,而且个别地方的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学校有偏见,在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收费标准、广告审批和学籍管理等方面设置障碍,以至于影响了民办学校的发展。有些民办学校为了生存,千方百计走变通之路,甚至采取了一些不正当的应对办法,从而造成了招生行为的不规范和招生秩序的混乱。因此,重申民办学校的招生自主权,目的是要强调法律的严肃性,切实纠正对民办学校的歧视政策,通过建立依法行政的渠道,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持续发展。《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条指出:“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27条中作出了进一步说明,不但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而且规定民办学校“可以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外地的民办学校在本地招生提供平等待遇,不得实行地区封锁”。《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28条中明确规定:“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并报审批机关备案。”招生自主权是法律赋予民办学校的一项重要权利,然而,现在的问题是,民办学校的招生自主权难以得到保证,有些地区还借规范民办中小学招生行为的名义正在拟订和出台政策,这将导致基层民办学校的生存境况越来越艰难。比如,跨县域招生须经生源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的规定,既违反了民办学校依法自主确定招生范围的法律规定,也是对家长依法自主选择民办学校权利的剥夺;对民办学校在招生方式上实行禁止性规定,显然也违背了法律赋予民办学校自主确定招生方式的权利;关于学生学籍档案的建立要经生源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的规定,也明显违背了《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关于学生学籍管理采用“备案制”的规定,而这恰恰要比采用民办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制”还要带来更多困难。全国人大常委、民进中央专职副主席朱永新在今年两会的提案中指出,作为直接面向市场配置资源的自负盈亏的民办学校,应该比公办学校享有更充分的办学自主权,尤其是更充分的自主招生权,从而能够发挥自身优势,保障家长和学生多元选择教育的权利,为教育事业的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为此,他特别针对当前“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招生计划和招生方式缺少自主权”和“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中小学(重点是民办高中)跨地区招生受到封锁”的现状,强烈呼吁各级政府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自己的职能与职责,在大力发展民办教育方面,要少一点“行政干预”和“计划分配”,要从根本上尊重关乎民办学校生存的招生权等基本权益,确立民办学校自主办学和自治的地位。为了对民办学校实施依法管理,同时引导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笔者对如何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的招生行为提出如下建议:1.在出台有关规范民办学校招生行为的意见或办法时,必须首先强调依法行政。不能以规范招生行为为借口,对民办学校实施歧视性政策。规范招生,必须首先考虑如何进一步落实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在制订具体的管理规定中,要做好对民办教育积极鼓励、大力扶持和提供服务的工作,真正认识到民办教育是整个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未来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真正担负起政府发展民办教育的“工作职责”。2.在招生的范围上,民办学校招生原则上不受地域限制。已被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评为省级示范小学、初中和省级重点高中的民办学校,可以面向全省招生。同意面向全省招生的民办学校,应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以公开的渠道向社会公布。实行跨县、市招生的民办小学、初中和普通高中,其招生计划和招生方案需报生源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招生。3.在招生的标准和方式上,民办学校可以自主确定。目前,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不得举行或者变相举行与入学相关的考试、测试,不得将各种竞赛成绩、奖励和各类考级证书作为入学的条件和依据。但对民办学校来说,不受此要求限制。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原则上提倡用面谈的方式,也可以用电脑派位等方式确定招收对象。4.在招生的具体组织与实施上,应采取备案制。民办学校的自主招生办法、招生广告和招生简章,须经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向社会公布并实施。但收费标准应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也可以采取政府指导价下的“备案制”,而不是“审批制”。经备案后,学校方可按确定的方案实施招生。对民办学校招收的已被当地高中段学校录取的学生,要在尊重家长选择的基础上,在规定时间内由家长自己决定子女去哪所学校就读,而不得人为设置障碍。5.在学生电子学籍档案的迁移方面,建议到学校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办证中心办理。改变现在由生源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签发学生电子学籍档案的做法,在学校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办证中心设立窗口,专门负责学生电子学籍档案的迁移工作,这样可以提高对广大家长和学生服务的质量。同时,作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保留对不及时办理学生电子学籍档案迁移手续的有关部门和人进行处分的权力,以便进一步做好民办学校(尤其是民办高中)跨地区招生的协调工作。落实民办学校招生自主权,是切实维护办学者和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民办学校有权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尽快清理并废止与《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不一致的招生限制,支持民办学校优化生源,办出特色,办成高水平学校。(作者单位系浙江省民办教育协会)
本文标题:落实民办学校招生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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