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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融资租赁公司之相关法律框架、设立条件、审批流程及报送文件二零一二年二月目录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2一、设立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法律框架.............2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条件.................3三、设立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流程.................4四、设立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向审批部门报送材料.....5金融租赁公司...........................................6一、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法律框架.....................6二、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条件.........................6四、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流程及提交文件..............10五、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范围........................12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14一、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的主管部门及试点推荐单位..14二、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条件................14三、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范围................15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外资融资租赁公司近年来发展迅速,特别是商务部将审批权限下放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后,在各地设立的外资融资租赁公司越来越多。自1981年以来,已累计批准外资融资租赁公司200多家,且仍有很多公司等待审批。一、设立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法律框架根据商务部就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所颁布的法规来看,目前就外商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事项有关联的法规如下:2005年3月5日商务部审议通过商务部令2005年第5号的《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根据《办法》规定,商务部是外商投资租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和审批管理部门。《办法》对融资租赁业务的定义、形式进行了规定,对租赁财产的涵盖范围进行说明。同时,《办法》还对外商投资租赁业的公司形式、经营范围、设立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需要符合的条件、需要准备的材料以及审批流程进行了详细地规定。2009年2月7日,商务部下发商资函【2009】2号《商务部关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审核管理部分服务业外商投资企业审批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2号通知》)。根据《2号通知》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及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限制类的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经营范围涉及“国际快递业务”)、融资租赁、营业性演出经纪、保险经纪、独资船务公司。上述行业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事项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依法负责审核、管理。2010年6月10日,商务部下发商资发【2010】209号《商务部关于下放外商投资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209号通知》)。根据《209号通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鼓励类、允许类总投资3亿美元和限制类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简称限额)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包括哈尔滨、长春、沈阳、济南、南京、杭州、广州、武汉、成都、西安)商务主管部门及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地方审批机关)负责审批和管理。其中,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限额按注册资本计,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限额按评估后的净资产值计,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限额按并购交易额计。单次增资额在限额以下的增资事项由地方审批机关负责审批和管理。根据2011年12月24日由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共同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融资租赁行业属于允许类。因此,根据《209号通知》,总投资3亿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由地方审批机关负责审批和管理。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条件设立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租赁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条件如下表:公司组织模式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审批部门商务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三、设立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租赁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本所律师咨询相关商务主管部门及工商登记注册部门,设立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流程具体如下:四、设立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向审批部门报送材料根据《租赁业管理办法》的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向审批部门报送材料如下:1、申请书;2、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3、合同、章程(外资企业只报送章程);4、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5、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6、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7、高级管理人员的资历证明;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若申请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提交有关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金融租赁公司;自2007年《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允许投资设立;一、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法律框架;银监会就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颁布以下法规:;2007年3月1日由银监会颁布的银监会令2007;2007年8月7日由银监会颁布的银监会令2007;二、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条件;设立金融租赁公司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一)具有符合《金融管理办法》规定的出资人;金融租赁公司自2007年《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允许投资设立融资租赁公司以来,我国各大主要银行、租赁公司及大型企业新设金融租赁公司或重组已有的金融租赁公司。根据《2011年中国融资租赁业发展报告》,国内金融租赁公司达到20家,租赁业务规模达到3900亿元,业务规模比上年增长11.4%,占全国业务规模比重达到41.9%。一、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法律框架银监会就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颁布以下法规:2007年3月1日由银监会颁布的银监会令2007年第1号《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开始施行。《管理办法》对金融租赁公司的定义、设立条件及出资人的条件,融资租赁的定义,金融租赁公司名称中“金融租赁”字样的使用,金融租赁公司的筹建及开业需提交的文件、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范围等做出了详细的规定。2007年8月7日由银监会颁布的银监会令2007年第13号《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开始施行。《实施办法》对金融租赁公司法人机构设立有专门的一节进行相关规定,对《管理办法》中的要求进行了细化,同时对审批流程也做出了详细的说明。二、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条件设立金融租赁公司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金融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非银机构行政许可办法》)的规定,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条件如下:(一)具有符合《金融管理办法》规定的出资人依据《金融管理办法》、《非银机构行政许可办法》的规定,出资人分为: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额占拟设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的出资人。一般出资人是指除主要出资人以外的其他出资人。符合《金融管理办法》、《非银机构行政许可办法》规定的主要出资人包括有:商业银行、租赁公司、大型企业、其他金融机构,应当符合相应条件如下:?主要出资人应当符合相应的条件:商业银行、租赁公司及大型制造企业应满足的条件具体如下:?在要出资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资本充足率符合注册地金融监管机构要求且不低于8%;2、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8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3、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4、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5、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6、境外商业银行作为主要出资人的,其注册地应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所在国(地区)经济状况良好;7、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在要出资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2.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3.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4.境外租赁公司作为主要出资人的,其所在国(地区)经济状况良好;5.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在作为金融租赁公司主要出资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最近1年的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2.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3.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4.主营业务销售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的80%以上;5.信用记录良好;6.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7.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一般出资人应当符合相应的条件:?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金融租赁公司一般出资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2.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3.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4.经营管理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5.财务状况良好,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6.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7.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8.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应具备以下条件:1.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2.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3.境外金融机构为商业银行时,其资本充足率应不低于8%;为其他金融机构时,应满足住所地国家(地区)监管当局相应的审慎监管指标的要求;4.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5.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6.注册地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7.所在国(地区)经济状况良好;8.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二)具有符合《金融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三)具有符合《公司法》和《金融管理办法》规定的章程公司章程至少包括以下内容:机构名称、营业地址、机构性质、注册资本金、业务范围、组织形式、经营管理和中止、清算等事项。(四)具有符合相关规定的合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核准制度。(五)(六)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防范等制度具有合格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1、经营场地产权证;2、场地租赁合同;3、安全防范制度;4、有关单位出具的安检意见等。(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四、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流程及提交文件金融租赁公司可由主要出资人投资设立,也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出资人投资设立,下面以后者为例简要介绍投资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相关流程。流程介绍:①主要出资人与一般出资人洽谈设立金融租赁公司意向;②主要出资人作为申请人向银监会提出设立申请,设立包括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筹建期为筹建申请获批之内六个月(经银监会批准可最长延期三个月),筹建期限届满前主要出资人向银监会提出开业申请;③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取得《金融许可证》后,出资人办理工商登记,金融租赁公司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六个月内开业。依据《金融管理办法》、《非银机构行政许可办法》的规定,金融租赁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