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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建安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保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中铁建安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保密工作,加强对重点部门、部位的监管,保护公司核心秘密和信息安全,维护公司利益,促进公司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管理办法》及有关保密工作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1.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2.公司所有人员,包括设计人员、技术管理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后勤服务人员等(以下简称“工作人员”),都有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第二章保密范围第三条公司秘密是指:设计过程涉密(国家或企业要求)图纸及文件;不为公众所知晓、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且由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1.本制度所称的不为公众所知晓,是指该信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2.本制度所称的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公司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3.本制度所称的采取保密措施,包括签订保密承诺书或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4.本制度所称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内部图纸和文件,如勘察报告、测量成果、咨询报告、各阶段设计文件及图纸、可研报告、造价咨询、管理诀窍、经营战略规划、客户名单、公司管理制度、招投标中的投标报价及标书内容等。第四条公司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1.公司生产经营、发展战略中的秘密事项。2.公司就经营管理作出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3.公司生产、科研、科技交流中的秘密事项。4.公司对外活动(包括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5.维护公司安全和追查侵犯公司利益的经济犯罪中的秘密事项。6.承担国家有关要求的秘密事项。7.其他公司秘密事项。第三章密级分类第五条公司秘密分为三类:绝密、机密和秘密。第六条绝密是指与公司生存、生产、科研、经营、人事有重大利益关系,一旦泄露会使公司的安全和利益(包括国家利益和安全)遭受特别严重损害的事项,以及国家要求不得外泄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公司招投标资料。2.公司经营指导及底线单价。3.按《档案法》规定属于绝密级别的各种档案。4.公司重要会议纪要。第七条机密是指与本公司的生存、生产、科研、经营、人事有重要利益关系,一旦泄露会使公司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损害的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公司核心技术涉及的设计图纸和相关资料。2.尚未确定的公司重要人事调整及安排情况,综合办公室对管理人员的考评材料。3.公司薪金制度,财务专用印签、账号,保险柜密码,月度、季度、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统计报表,电脑开启密码,重要磁盘等电子媒介的内容及其存放位置。4.公司总体发展规划、经营战略、商务谈判内容及载体,正式合同和协议文书。5.按《档案法》规定属于机密级别的各种档案。6.获得竞争对手情况的方法、渠道及公司相应对策。7.外事活动中内部掌握的原则和政策。第八条秘密是指与本公司生存、生产、经营、科研、人事有较大利益关系,一旦泄露会使公司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的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公司领导的家庭住址及外出活动去向。2.经营企划方案。3.综合办公室、财务部、纪律检查、总工办等部门所调查的事故和违法违纪事件及责任人情况和载体。4.公司大事记。5.设计图纸、各类技术文件等。6.按《档案法》规定属于秘密级别的各种档案。7.各种检查表格和检查结果。第四章保密措施第九条公司成立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由公司党政主管领导任组长、班子副职任副组长、成员由各部室负责人组成,全面负责公司的保密工作,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公司综合办公室。各部室负责人为本部门的保密工作负责人,部室可根据本部室业务情况设立兼职保密员。第十条各密级知晓范围1.绝密级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及与绝密内容有直接关系的工作人员。2.机密级副总级别以上管理人员以及与机密内容有直接关系的工作人员。3.秘密级部门负责人级别以上管理人员以及与秘密内容有直接关系的工作人员。第十一条公司员工必须具有保密意识,做到不该问的绝对不问,不该说的绝对不说,不该看的绝对不看。第十二条如果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公司秘密,应先报主管领导批准。在与合作单位的工作交往中,需要对方对我公司的有关情况保密时,要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第十三条严禁在公共场合、公用电话、传真上交谈、传递保密事项,不准在私人交往中泄露公司秘密。司机要对公司领导在车内的谈话应严格保密。第十四条公司员工发现公司秘密已经泄露或可能泄露时,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公司综合办公室,综合办公室应立即做出相应处理。第十五条文档人员、保密人员出现工作变动时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并由公司主管领导签字确认。第十六条加强保密教育,每年组织不少于两次的全员保密学习,提高保密意识。第五章保密环节控制第十七条涉密文件打印1.文件送打印前,应由原稿提供部门领导签字,签字领导对文件内容负责审查是否涉密,文件如有涉密内容,应在发文单上记录涉及人员姓名,同时确定保密级别,需要发放的涉密文件应有文件编号、发放范围和打印份数。2.打印部门要做好登记,打印、校对人员的姓名应反映在发文单中,保密文件应由综合办公室负责打印。3.打印完毕,所有纸质文件废稿应全部销毁,电脑存盘的电子文档应消除或加密保存。第十八条涉密文件发送和E-mail使用1.文件打印完毕,由文件印制部门专门人员负责转交发文部门,并作登记,不得转交无关人员。2.发文部门下发文件时应认真做好发文记录。3.保密文件应由发文部门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签收,不得交给其他人员。4.对于剩余文件应妥善保管,不得遗失。5.发送保密文件时应由专人负责,严禁让非规定人员或试用期员工发送保密文件。6.公司禁止员工未经允许在E-mail个人邮箱传递涉密文件和信息。7.如公司使用保密软件,应在软件功能加入涉密文件和信息外泄技术闭锁。第十九条涉密文件复印1.原则上保密文件不得复印,如遇特殊情况需由主管领导书面批准方可办理。2.文件复印应做好登记。3.复印件只能交给部门主管或其指定人员,不得交给其他人员。4.复印废弃件应即时销毁。第二十条涉密文件借阅借阅保密文件时,必须经借阅方和提供方领导签字批准,提供方负责登记,借阅人员不得摘抄、复印或向无关人员透露,确需摘抄、复印时,要经提供方领导许可并签字注明。第二十一条传真件1.传递保密文件时,不得通过未经允许的传真机传递。2.收发涉密传真件时应做好登记。3.保密传真件的收件人只能为部门主管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第二十二条录音、录像1.录音、录像应由指定部门整理并确定保密级别。2.保密录音、录像材料由综合办公室负责存档管理。第二十三条档案1.档案室为涉密文件保管重地,无关人员一律不准进入。2.借阅文件时应填写“申请借阅单”,并由主管领导签字。3.秘密文件仅限下发范围内人员借阅,如遇特殊情况需由综合办公室批准借阅。4.秘密文件的保管应与普通文件区别开,按等级、期限加强保护。5.档案销毁应经鉴定小组批准后指定专人监销,要保证两人以上参加,并做好登记。6.不得将档案材料借给无关人员查阅。7.秘密档案不得复印、摘抄,如遇特殊情况需由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第二十四条客人活动范围1.综合办公室、财务部应加强保密意识,客人到公司参观、办事,必须遵循有关出入管理规定,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公司。2.客人到公司参观时,未经允许不得接触公司保密文件等。第二十五条保密部门管理1.与保密材料相关的部门均为保密部门,如公司领导办公室、综合办公室、经营计划部、总工办、财务部、资料室等。2.有关部门需指定兼职保密员,从而加强保密工作。3.保密部门应对出入人员进行控制,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并停留。4.保密部门应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制定保密细则,做好保密材料的保管、登记和使用记录工作。第二十六条重要会议1.所有重要会议均由综合办公室协助相关部门做好保密工作,并作好会议纪要存档。2.应严格控制涉密会议参会人员,无关人员不应参加。3.承办涉密会议时会务组应认真做好到会人员签到及材料发放登记工作。4.会议录音、摄像人员由综合办公室指定。第二十七条公司所有员工要签订《在职人员保密承诺书》,并严格遵守,若员工违反保密承诺书规定,需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八条员工离职规定1.员工从我公司离职时,必须将有关我公司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全部资料(如可研报告、图纸、数据资料、电子文档等)交回本企业。要求离职员工签订《离职人员保密承诺书》,并承担相应的责任。2.员工离开我公司时,我公司需要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该员工重申保密义务,并可以向其新任职的单位通报该员工在原单位所承担的保密义务。3.员工离开我公司后,如果利用在我公司掌握或接触的由我公司所拥有的商业秘密、核心技术,并在此基础上作出新的技术成果或技术创新,有权就新的技术成果或技术创新予以实施或者使用,但在实施或者使用时利用了我公司所拥有的且本人负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核心技术时,应当征得本公司的同意,并支付一定的使用费。4.未征得我公司同意或者无证据证明有关技术内容为自行开发的新的技术成果或技术创新的,有关人员和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六章违纪处理第二十九条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员工,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教育、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对公司造成重大利益损失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第三十条对于泄露公司秘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者,公司将给予泄密人警告处分,并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泄露公司秘密造成严重后果者,公司将给予开除处理,并处以3000~5000元的罚款,必要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本制度者,公司将视情节对直接责任人(滥用职权者)给予留用察看或开除处理,并处以2000~3000元的罚款。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综合办公室负责制定并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第三十三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办理。附件:《在职人员保密承诺书》、《离职人员保密承诺书》
本文标题:设计公司保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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