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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适宜条款的宣传手册2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新中国首部《环境保护法》。2014年0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案,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9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2014)3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4第十二条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5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6第四十条国家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第三款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7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8第四十二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9第四十二条第三款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10第四十四条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第二款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11第四十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12第五十五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13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14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15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1)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16(2)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3)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4)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1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两高司法解释2013年6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1次会议、2013年6月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6月17日法释〔2013〕15号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182013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环境保护部司法解释新闻发布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两高司法解释法释背景为了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打击力度,确保法律准确、统一适用,两高会同公安部、环保部等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对《刑法修正案(八)》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适用问题进行了解释。1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两高司法解释“严重污染环境”的认定(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3)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的;(4)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5)2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6)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的;(7)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其他农用地10亩以上,其他土地2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8)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2500株以上的;(9)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10)致使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的;(11)致使30人以上中毒的;(12)致使3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13)致使1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20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两高司法解释“后果特别严重”的认定(1)致使县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2)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15亩以上,其他农用地30亩以上,其他土地6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3)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150米3以上,或者幼树死亡7500株以上;(4)致使公私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5)致使疏散、转移群众15000人以上;(6)致使100人以上中毒;(7)致使10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8)致使3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9)致使1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并致使5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10)致使1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残疾。2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两高司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1)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2)闲置、拆除污染防治设施或者使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3)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4)在限期整改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22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重庆云光化工有限公司等污染环境案案情重庆长风化学工业有限公司重庆云光化工有限公司委托处置危险废物夏勇(云光公司员工)蒋云川(云光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刚张必宾胡学辉28吨废水(四川省兴文县共乐镇境内)黄水沱荒坡75吨危废大坳口公路边荒坡未审查接收人是否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专业化工危险废物处置企业)2011年6月12日2011年6月14日黄水沱和大坳口两处危险废物的处置费、现场清理费、运输费等达92万元23裁判结果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重庆云光化工有限公司违反国家关于化工危险废物的处置规定,将工业固废和工业废水交给不具有化工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被告人张必宾处置,导致严重环境污染,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职务判决结果重庆云光化工有限公司单位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夏勇重庆云光化工有限公司员工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张必宾废物受托人有期徒刑1年半,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共同犯罪24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上尊严和福利生活的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护和改善这一代和将来世世代代环境的庄严责任。----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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