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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申请书申请人:刘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8565120798联系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438号**大酒店701室申请事项:对涉嫌诈骗罪的犯罪嫌疑人朱**申请取保候审申请理由:犯罪嫌疑人朱**因涉嫌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4月1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天河区看守所。根据犯罪嫌疑人朱**的父亲朱**的委托,申请人为其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犯罪嫌疑人朱**的父亲朱**愿依法为朱**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朱**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理由如下:一、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如实交代案件事情经过,态度良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犯罪嫌疑人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犯罪嫌疑人朱**此前一向表现良好,没有犯罪的记录。据犯罪嫌疑人供述,自己也是受害者,受到网友欺骗。犯罪嫌疑人和本案受害人孔**为职高同学,两人关系一向不错。犯罪嫌疑人轻信网友,将自己的和孔**转给自己代买的买手机的钱转给了网友,结果网友只给自己邮寄了手机,没有给孔**邮寄手机,其后网友将自己拉黑导致无法联络。孔**多次联系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觉得这个错误在于网友,而非自己,双方产生争执,以致被害人报案。犯罪嫌疑人表示自己并非想骗取孔**的钱财,事实上将钱都转账给了网友,自己轻信网友,导致自己代孔**购买手机的钱被骗。本案所涉嫌诈骗罪,数额为4880元,犯罪嫌疑人家属已经多次联系受害人表示愿意归还,希望得到受害人的谅解。犯罪嫌疑人涉嫌诈骗罪为经济犯罪,不是具有人身危害的暴力犯罪,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三、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轻微,行为没有任何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小。犯罪嫌疑人供述,自己是受到了网友的欺骗,导致无法将代购的手机交付给受害人。可以说是犯罪嫌疑人自己轻信网友导致受害人购买手机的钱被骗,而犯罪嫌疑人本身并不是想骗取受害人的钱款。犯罪嫌疑人没有直接将钱偿还给受害人,导致受害人4880元购手机款损失,但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存在任何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也非常小。四、申请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还有其自身的客观需要等因素。犯罪嫌疑人妻子在朱**被拘留前刚生产完孩子,现在孩子也存在严重疾病。犯罪嫌疑人涉嫌违法行为被拘留,这无异于给整个家庭造成灭顶之灾。请贵局考虑到犯罪嫌疑人妻子及孩子亟需犯罪嫌疑人的照顾,本着挽救犯罪嫌疑人朱**整个家庭及有利于朱**改造的原则,希望贵局依法准予取保候审。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朱**的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对其实施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恳请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准予对犯罪嫌疑人朱**取保候审!此致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申请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刘斐律师2015年4月21日结果:公安局于第三天同意取保候审,后又本律师经提交《法律意见书》,犯罪嫌疑人刑事案件转为治安案件并退回保证金。
本文标题:诈骗罪取保候审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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