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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共蚌埠市委办公室文件蚌办发〔2014〕21号中共蚌埠市委办公室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细则》的通知各县、区党委,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蚌埠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细则》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中共蚌埠市委办公室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2月9日2蚌埠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肃接待纪律,倡导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八项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安徽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国内公务接待行为。本细则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第三条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杜绝浪费、高效透明和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区)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3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接待标准。第五条公务接待要严格接待范围、接待标准、接待程序和结算办法。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第二章接待管理第六条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和人员数量。禁止没有针对性的赴外地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第七条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4第八条国内公务接待实行对口接待。党政机关开展公务活动,原则上由对口单位接待。市委市政府接待办接待范围:1.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及部门派出的各类团组的接待;2.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派出的各类团组的接待;3.外地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派出的各类团组的接待;4.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交办的其他接待任务。各县(区)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确定本级国内公务接待范围。第九条国内公务接待应当简化礼仪,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高速公路出口和辖区内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县(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制作电子显示屏,不得插彩旗,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接待单位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5第三章接待标准第十条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住宿标准、会议管理有关规定,在接待酒店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严格执行协议价格。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照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厅局级及其以下人员安排单间或者标准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住宿用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除工作需要外,本地陪同及工作人员不安排住宿用房。第十一条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由接待对象结算餐费。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安排工作餐一次,人均餐费不超过100元。用餐以当地家常菜和土菜为主,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接待酒水应选用本地产品。6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第十二条国内公务接待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第十三条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警车,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控。确因安全需要安排警卫的,应当按照规定的警卫界限、警卫规格执行,尽可能缩小警戒范围,不得封山、封园、封路,不得清场闭馆,不得停止、限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第十四条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第十五条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第十六条市、区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市区内从事公务活动,一律不得安排用餐。7第四章审批程序第十七条公务接待实行公函制度。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人员和相关事项。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程序,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第十八条公务接待一律实行“实名制”。市四套班子接待任务中,凡属市委市政府接待办接待范围的,由市四套班子秘书长审批;市直各单位接待任务中,凡属市委市政府接待办接待范围的,各单位应如实填写《接待任务通知单》,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报市四套班子秘书长审批。第十九条建立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实行公务接待一事一结。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人员应及时与接待酒店核对费用开支,认真核对单据,确认无误后,签字结账。第五章经费管理第二十条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国内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8禁止在接待费用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第二十一条举行会议以及举办节庆、论坛、会展、赛会等大型活动,需要邀请来宾参加的,应当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邀请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接待经费来源。第二十二条接待单位应当加强接待费的审核报销。接待费报销实行“四单”制,即派出单位公函、接待任务通知单(审批单)、接待清单和财务票据。“四单”不齐全,财务不得予以报销。第二十三条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采取国库直接支付、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第二十四条严格国内公务接待经费支出。按照“统一管理,分级把关,逐项审核”的原则,实行经办人签字、科室把关、财务审核、主要负责同志签批“四级”负责制。9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对本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和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1.国内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2.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3.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4.国内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5.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各县(区)、市直各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上旬汇总本县(区)、本部门上一年度国内公务接待情况,报市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备案。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并加强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10第二十七条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按年度组织公开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八条党政机关应当将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九条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应当参照本细则实行单独管理,明确标准,控制经费总额,注重实际效益,加强审批管理,强化审计监督,杜绝奢侈浪费。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国内公务接待。第三十条国有企业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细则执行。第三十一条本细则由市委市政府接待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11第三十二条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其他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本文标题:蚌埠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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