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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人权保障与职务犯罪侦查模式的转变[论文摘要]职务犯罪侦查模式关系到对侦查权力的限制和对犯罪嫌疑人人权的保障。西方法治国家职务犯罪侦查模式寻求的以对犯罪控制程序合理规制来促使保障人权的做法值得我们深思和借鉴。在新刑诉法框架下,我们应结合本土实际,摒弃口供中心主义,通过四个转变来实现侦查模式的战略转型。[论文关键词]保障人权侦查模式转变在新《刑事诉讼法》框架和现有职务犯罪侦查模式下,如何让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在实践中此消彼长、实现平衡?笔者认为,避开制度设计,即在不对现行职务犯罪侦查模式进行摧毁及重建的基础上,通过机制构建、方法创新等途径来实现。具体而言,应当实现四个转变:一、从偏重依赖口供办案向依法全面收集证据转变,避免“口供中心主义”侵犯人权的潜在危险(一)转变初查方式,实行精细化初查强化初查,必须实行办案重心前移,加大初查阶段证据收集力度,提高初查的质量和效率,尽量通过秘密的外围调查获取被调查人涉嫌犯罪的可靠证据,做到从外围入手、从外围突破。新形势下初查工作应注意以下内容:一是统筹初查力度,确保初查的质量和效率。既要强调加大初查阶段证据收集的力度,又要防止初查战线拉的过长贻误战机。二是创新初查方式,提升初查的能力和实效。要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在初查中的作用,注重秘密初查与公开初查结合,以秘密初查为主、适度公开初查为辅。要通过多渠道展开初查,实现网上初查与网外初查的结合,加强对初查材料的印证。三是制定初查预案,强化案件线索的管理与经营。通过线索分析,严格把握启动初查的条件,对时机尚不成熟的,应当做好暂缓初查、放长经营、案件线索保密等工作;对启动初查的线索,应详细制定初查方案,在准确研判的基础上,谨慎接触初查对象。(二)转变取证方式,实现科学、规范、全面取证在取证模式上要实现由“以供促证”向“以证促供、证供互动”的转变,提升收集客观证据、依法运用现有各种证据材料侦查破案的水平。一是要科学化讯问。要通过询问前准备工作增强讯问的计划性和目的性,实行侦查讯问专业化分工。二是要规范讯问。要在思想上重视,行动上认真,规范自身的讯问,尤其是在讯问过程中要严格遵守高检院关于同步录音录像“三全”规定,着力提高在镜头下讯问的能力和第一次讯问的成功率。三是要全面取证。要强化证据意识,在口供之外全面收集证据。要严格按照犯罪构成要件和法定程序,根据犯罪种类的不同明确相应的取证标准,及时全面收集涉及案件定性的证据材料、涉及犯罪嫌疑人罪重或者罪轻的量刑证据材料以及证明犯罪嫌疑人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证据材料,证明程序合法性、羁押必要性以及取证合法性的证据材料,确保办理每一起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得起事实的检验、法律的检验和历史的检验。二、从人力密集型侦查向信息密集侦查转变,但要防止乱用、滥用造成侵犯人权的现实危险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我们要以信息化侦查增强侦查活动的灵活性和实效性,坚持把信息技术运用作为转变侦查模式和创新办案方式的根本途径。注重信息引导侦查,要做到案件的关键信息在外围秘密查找,尽量收集和查找案件的客观证据。信息化侦查的当务之急,是建立一定区域范围内检察机关职侦部门共享的信息整合平台,实现和工商部门、通讯运营商、银行系统、证劵监管机构、公安部门、房管部门所占有信息的共享。建立工商档案查询平台,协助查询企业法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应当和人民银行建立银行信息查询机制,能够进行人民币结算账户开户银行信息查询;和公安部门实现人口、车辆等信息的共享,公安部门目前占有大量系统的基础信息,其整合程度高,查询途径和媒介都相当成熟,如果能够实现和公安部门一定程度的信息共享,职侦工作的信息化水平将大大提高。三、从闭塞对抗式侦查向开放配合式侦查转变,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律师帮助权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辩护律师介入时间从审查起诉阶段提前到侦查阶段,赋予了律师除特定案件外直接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赋予了辩护人一定的申请调取证据权、一定的申诉权和提出辩护意见的权利。这些规定将使侦查机关以往能够凭借的一些办案优势不复存在,特别是极大地增加了突破犯罪嫌疑人口供、深挖扩大战果、获取证人证言的难度,增大了侦查谋略意图泄露的可能性,压缩了侦查工作时间长度等,以往神秘、封闭的侦查工作将趋于公开化、透明化。对此,我们首先要接受并习惯在律师参与下开展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律师是刑事诉讼的重要参与者,我们不能先入为主把其定位为我们的对手和干扰侦查工作的假想敌,进而对其采取敌视抵触的态度并想方设法去阻碍其正常履职。对于新《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律师介入问题,我们认为侦查机关应注意以下两点:一是对律师的介入和权利要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律师帮助权是刑事诉讼发展的一个大的趋势,对此职侦部门要有充分认识,不能一味排斥。二是尊重并充分利用律师的提出意见权,侦查过程中积极和律师沟通,认真听取律师提出的意见和犯罪嫌疑人辩解,针对这些意见和辩解调整侦查方向,堵死取证漏洞,进一步提高侦查办案质量,保证案件的顺利处理。四、从独立办案的小规模侦查向整体办案的大格局侦查转变,实现侵犯人权与提升办案能力的此消彼长(一)实现扁平化指挥职务犯罪侦查是整体工作,需要团队作战,有时甚至是多层次、多部门联合行动,侦查指挥工作就成为侦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新《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对职务犯罪侦查指挥的效率要求更高,但是,当前的职务犯罪侦查存在着指挥层级过多、授权不足、反应迟缓、检令不畅等问题,制约和影响了命令效果和处置效率。面对条块分割、行业保护等侦查案外因素,果断、直接、清晰的指挥非常必要。为提高指挥效率和效果,应当树立扁平化侦查指挥理念,针对当前职务犯罪侦查环境面临的难题,实行一种减少管理层次、增加管理幅度的指挥模式。要通过着力解决层级结构这样的指挥模式,保证令行禁止、快速反应,避免侦查指挥矢量的纵向逐级递减或横向逐格分散。对此问题,相关省市已经在反贪、反渎组织结构和侦查模式上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探索。(二)实现一体化侦查长期以来,职侦工作强调侦查一体化,主要目的是排除侦查工作中的干扰阻力,发挥我国政治体制和反腐败领导体制优势,在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下,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争取有关部门和人民群众的支持,提高发现犯罪、揭露犯罪和证实犯罪的能力,形成惩治职务犯罪的整体合力。从转变侦查方式角度出发,强调的一体化,更应以营造良好执法环境为落脚点。从实践来看,制约职务犯罪侦查的瓶颈问题,发现难、调查取证难、立案难、处理难,原因主要在于执法环境不佳,而积极营造良好执法环境最有效手段就是一体化,这种一体化既要有横向联合紧密,纵向上下一体的一体化办案机制,更要以主动工作的姿态去争取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其他部门的支持,努力形成反腐倡廉的健康氛围,有效保证国家工作人员廉洁履职,规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三)实现侦捕诉协作和编成化保障侦查部门在办案中要加强与批捕、公诉环节的有机衔接,强化与侦查监督、公诉以及法警、监所检察、技术、计财装备等内设部门配合协作,通过侦查监督部门提前介入,解决逮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的适用、侦查风险决策等问题;通过公诉部门提前介入、工作协作和监督制约,解决侦查取证方向、范围、内容、数量以及证据固定和运用等问题;通过法警、监所检察、技术、计财装备等部门的配合和制约,解决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供述变化的动态掌控、加强办案安全防范以及违法扣押、冻结涉案款物等问题。充分发挥侦捕诉协作保障机制的整合办案资源功能,着力提升发现、证实、揭露和出庭指控犯罪的整体能力。要实行侦查资源统一调配,整合现有侦查技术装备资源,加快科技强侦步伐,对侦查装备分级建设,优化组合,统一使用,通过编成化组织,形成大侦查保障格局,实现侦查资源保障的整体性,顺利实现侦查目的。
本文标题:试论人权保障与职务犯罪侦查模式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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