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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共7页试论农村私人企业及其财产关系赵以国(合肥农村经济管理干部学院乡镇经济系教师)一、私人企业不是个体企业目前在乡镇企业的统计工作中,一律把私人企业都统计到个体企业之中去。这种做法在理论上缺乏依据,在实践上也不利于对乡镇企业的分类管理。不可否认,私人企业往往是由个体企业发展而来的,但它们二者之间又有本质区别。一般说来,在个体企业中,生产者(或经营者)同时就是所有者,生产资料与劳动者直接结合,没有一个“中间人”(雇主或称企业家)插入其中。个体企业的规模很小,从业者都是家庭成员。这类经济组织严格说来不能称作企业,叫“个体户”倒更为恰当些。但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农村的个体户中,有不少户主已开始雇用“一两个帮手,三五个学徒”。这类个体户已不是纯粹的个体企业了,因为这时的“户主”已不再是“个体户”中的那个“户主”,而是类似于马克思所说的“小业主”了。小业主与户主不同,其收入不完全是生产劳动所得,而是包含了“管理劳动收入”的成份。应该指出,这时的个体企业,在事实上已渗入了雇工企业的因素,只是这种因素在量上的增长还没能使它具有私人企业的本质规定性,所以我们仍可称它为个体企业。确切地说,这类企业正处在由个体企业向私人企业的过渡阶段。一旦个体企业的雇员增加到一定程度,也就是当原先的“户主”只需要从事管理劳动,他所获得的收入已全部演为“管理劳动收入”的时候,个体企业便演化为私人企业了。在私人企业中,生产资料和劳动者之间,插入了一个新主体——雇主或企业家。这时,企业规模增大,生产、经营的能力增增强。企业家只是承担起管理劳动的负担,执行着把各种生产要素组合起来投入运行的重要职能。我们说私人企业往往是由个体企业发展而来,是就经济发展的起步阶段而言的。当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时,一个新的私人企业可以通过投资主体一次投资组建而成,并非一定都得经过那个起步阶段。这个投资主体可以是第2页共7页企业家,也可以不是。由于我国农村具有现代化意义的商品经济刚刚起步,所以绝大多数私人企业,都是由个体企业过渡而来的。基于上述的本质区别,个体企业和私人企业之间还派生出如下的不同点:——个体企业所有者的经济利益,只需用总收入或纯收入来表示;私人企业所有者的经济利益,则是同工资、利润等范畴密切相联的。——个体企业内部没有或很少有分工,而私人企业随着规模的扩大和实力的增强,分工日细,协作日密,故能产生出比个体企业高得多的劳动生产率。——个体企业大多以手工操作为主,而私人企业由于规模大、实力强,使用机器的趋向日渐明朗。个体企业与私人企业由于上述诸多区别而面临着不同的难题,各自所要求的运行机制也有不同的特点。了解二者之间区别的实践意义在于,依据不同性质的企业,制定出适合需要的不同的企业政策,进而在管理上区别对待,以利于促进乡镇企业进一步的健康发展。二、私人企业的两大类型:个人私人企业与联合私有企业所谓个人私有企业,是指企业财产的所有权集于一人之手,排除任何其他人对企业财产所有权的撑握。由个体企业发展而成的私人企业,大多属于个人私有企业。但在另一些情况下,这些企业也可以成为联合私有企业。例如某一私人企业的创办人死亡(或别的什么原因),经法律认可,其财产由他的若干子女继承。那么这时企业财产就属于其若干子女联合私有。子女们可通过各种途径,将企业总财产分作若干份,并明确归各人所有的份额。但为了保持企业的规模不致变小或不使企业倒台,他们可能在一块经营,而不刮分财产,另起炉灶。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经营的决策权可能仍由一人撑握,但财产关系的性质却不同以往了。因为继承人中的任何一人都同样是企业财产中某一定份额的所有者,如果决策者独断专行,以权谋私,不顾他人,其他所有者完全有权收回归各自所有的那份财产,或对决策者采取强有力的制约手段,直至消其决策资格。这种私人企业可以划入联合私有企业范畴。问题很明显,联合私有企业的产生,绝对不只是上述一种方式。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形成联合私有企业的途径是多种多样的。如目前农村各地出现的股份制企第3页共7页业,有些就属于联合私有企业。笔者在调查中看到一种“平摊式合作企业”也属联合私有企业。所谓“平摊式合作”,就是合作的各方,在资金、设备、劳力等方面,都采取对等的方式进行要素组合;在决策权及分配方面也采取对等的原则行事;对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从而也是对等的。这种企业大多不以血缘关系为基础。就其财产关系的性质而言,不是联合所有制,而是以联合的方式实现的私人所有制,因而这类企业也属于联合私有企业的的范畴。除上所述之外,联合私有企业还有如下产生方式:创办时可能以一人为主,其他人只是助手。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后,原先的创办人认为,企业的财富都是大家辛勤劳动、艰苦创业的结果,于是便把历年积累的财产,分成若干股,按创业者贡献大小,明确划归某人所有,从面形成创业者共同占有财产的联合私有企业。三、模糊性:农村私人企业财产关系之现状既然是私人企业,从理论上说,其财产关系应该是非常明晰的了,但现实并非如此。现实经济生活告诉我们,目前农村私人企业的财产不是异常明晰,而是非常模糊。这种模糊性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挂靠。有些私人企业,其财产明明是归自已所有,却偏要挂个集体招牌(或乡办、或村办等)。问他自已,他说财产归集体所有;问别人说归他所有。其实,这些挂靠企业的所有者,并非真心要将财产变为集体所有,不过在目前,他之所以要这样做,是有他的道理的。他虽然要向挂靠单位交纳一定的管理费,但也能借助基层行政权力为其解决一些难题,如征地,抵御外界干扰如“红眼病”等等。但这样做可能会为行政权力直接干预企业经营提供方便。2、实为私人企业,却时常宣称财产为大家所有。究竟原因,一是企业创办初期,其他合伙人曾投入了部分生产要素;二是创办人认为企业之所以能发展起来,与其他人的艰苦努力分不开。但这种模糊企业财产关系的做法,很可能为企业埋下内部摩擦的火种。随着企业资产的不断增大,一些贡献较大的能干者,会逐渐产生离心倾向和独立愿望,搞得不好就会导致原有企业分化解体,从而使规模效益遭到扼杀。3、企业家的“资产增殖冲动”被弱化。有些私人企业的“主持人”,对企业第4页共7页财产是否归他所有,有种”若即若离”的感觉。似乎归他所也行,不归他所有而归“集体”所有也行。实际上,他对企业财产归他所有的现实是承认的,也是可感的。但是未来如何,无以把握。有些私人企业甚至做出这样的准备:一旦企业资产增加到一定程度,便将它上交集体。这样一来,他在为企业财产增殖而努力的过程中就不会使出“全身解数”,有些企业甚至明显表露出“满足于现状”的倾向。这弱化了作为企业家的私人企业的“财产增殖冲动”,极不利于农村新生产力要素的生长。4、名不副实的集体企业向私人企业的转化受阻。这种企业原明确为集体性质,企业财产归大家共同所有,但并未明确每人所占的份额;也未明确这种所有权在分配方面如何实现。这是集体企业区别于私人企业特别是区别于联合私有企业的根本点之所在。由于形势的变化,这种集体企业现在产生了向私人企业转化的偏向;而且从现实出发,如果能够实现这种转化,将会更有利于企业发展。这类企业大多原为基层政权组织借资,委托某创办人组建起来的。以后企业发展起来,创办人还清了债款本息而且这类企业在创办的过程中,政权组织所起的直接作用不大。在企业职工的心目中,这些财产应归企业所有,但制度上又未明确。他们极想将这种状况予以扭转,却又囿于对未来的不良预期而不想提出明确要求。5、“联合私有企业”名不副实。我们在调查中遇到过这样一个企业:企业主将历年的积累总额,划出10%作为贡献股,赠予对企业所做贡献较大的人;其余作为集体股,按照每个职工历年的收入总款在全体职工总收入额中的比重,确定归职工所有的集体股份额。另外职工个人还可以拿钱购买个人股。但该企业明文规定,对企业职工股份,实现破产制:职工承包经营造成亏损者,先扣个人股,一对一,即亏一元,便从个人股中扣一元。个人股扣完后,再扣集体股,一对二,即亏一元扣二元。而且明文规定,集体股和贡献股不能退股和转让,只可由其子女和直系亲属继承。从这些实质性规定中,我们极易看出,这种表面上的联合私有企业,实质上仍属个人私有企业,因为所谓集体股和贡献股就其本质而言,仍属企业主个人所有。他之所以要这样做,只是为了将财产“化整为零”,以抵御外界的侵蚀而已。上述种种表现都说明,在农村私人企业的发展过程中,财产关系远不是明确第5页共7页的。我们把这种财产关系不明确的种种情形统称为私人企业财产关系的模糊性。这种模糊性是很普遍的。正是这种财产关系的模糊性,增大了农村经济深入变革的艰难度。至此我们不免要进一步思考:为什么会造成私人企业财产关系的这种模糊性呢?原因固然很多,但其中最根本的一条是怕政策有变;其次,有些人虽然不怕政策变,但目前又没有一系列具体的法律、制度来有效地保护他们的财产所有权。他们采取模糊财产关系的行为,实际上是对其财产所有权的一种间接保护措施。四、改革呼唤着私人企业财产所有权的确立前面提及:私人企业的财产关系,明显增大了农村深入变革的艰难度。那么这种艰难度表现在哪些方面呢?——企业财产关系的模糊性,不利于形成社会性的对私人企业财产所有权的保护机制,容易导致两种情况出现:一是政府部门对企业利益的不合理分享;二是社会上的各种势力对企业利益的侵蚀。——不利于资产积累,容易导致资源使用的分散化,使农村非农企业久久长不大。由于财产的所有权未明确掌握在谁人之手,一旦企业成型后马上就会有人要求分割。这对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极为不利。——有些研究者业已指出,农村经济进一步改革和发展的主题是不失时机地发动结构变革。而私人企业是农村经济结构变革的一支生力军。财产关系的模糊性明显弱化了私人企业主的“财产增殖冲动”,随之而来的显然便是结构变革速度的减缓。——私人企业财产的模糊性,将严重阻滞农村经济自组织机制的生长发育。一些研究者特别强调农村发展中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的极端重要性。依笔者看来,在农村非农产业领域的多种经济成份中,私人企业具有极高的组织力。这种组织力不仅表现在企业家对各种生产要素的有效组合方面;更为重要的是,当私人企业发展到一定程度,企业之是也要求成立各种各样的组织,如协会、中心、办事处等等,以保护其自身利益,并与其他组织特别是行政组织平等对话。为什么私人企业具有这样极强的自组织力呢?这主要是因为在私人企业中,财产所有权能落到实处,即落到某一从事经济活动的具体的人之手;企业的决策权高度集第6页共7页中,各种资源容易听命于一个发号中心而迅速组合。遗憾的是,私人企业财产关系的模糊性,已在很大程度上延缓了这种组织力量的发育进程。这对农村发展的不利影响将是不可忽视的。因此,明确私人企业的财产关系并建立起相应的新体制来管理企业并保护它们的财产所有权,理应被提上改革的议事日程。目前有些地方的县、市政府部门已成立了管理私人企业的专门机构,并准备实行若干扶持改策。笔者认为,在类似这样的政府管理部门中,应有私人企业主的介入,以保持政府决策对私人企业发展的适用性和有效性。长期以来,我们形成一种观念:即认为党、政机关会自动、有效地代表各种经济组织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其实,在现代商品经济的汪洋大海中,除了财产的所有权者之外,没有任何其他主体能充分代表该财产所有者的根本利益;财产所有者的利益不能用除他自已以外的任何人来代表。这样说并非否定政府管理经济的强大职能;相反,这种观点的提出,恰恰旨在完善政府的这种职能。领导现代商品经济的政府(主要指地方政府或基层政府),应该是,也必须是有商品生产、经营的主体介入的政府。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政府的经济决策与私人企业及商品经济发展的一致性,才不致造成这种决策由于不能充分反映商品生产、经营者的要求而对其发展产生抑制作用。就目前而言,私人企业主介入政府理管部门,是指在决策的形成过程中,应有他们的直接参予。他们勿需占编制,拿工资,但可以挂职。如可选一个或几个能干的企业家兼任政府私人企业管理机构的副职,这样或许能达到上述目的。除此之外,国家的立法机关应考虑在近期推出如《私人企业财产保护法》之类的法律或法规,明确私人企业的财产不可侵犯,以便用法律杠杆
本文标题:试论农村私人企业及其财产关系(赵以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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