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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伦理学案例分析题一.答:体现了党中央从严治党的鲜明态度,表明了我们党坚决反对腐败、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的坚定决心。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加强党性修养,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自觉经受住各种诱惑和考验。“任何人不论权力大小、职务高低,只要触犯党纪国法,都要严肃查处,决不姑息、决不手软。”这是中共一直以来反复强调的反腐态度。“打铁还需自身硬”、“物必先腐,而后虫生”、“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中共十八大以来,中国新领导层屡屡通过形象化的反腐表达,宣誓从严治党的决心。二.答:从本案例中可以看出当前腐败的特征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1.数额比较大,情节更加恶略当前一些腐败分子,胆子越来越大,贪腐金额不是几千元、几万元而是动辄几十万、上百万甚至数以亿计。并且手段也越来越狡诈。他们无视党纪国法,利用人民赋予他们的权力,不讲原则、不顾人民利益,只为自己的私利,他们的行为不仅为国家、为政府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同时也在人民群众中引起极大反响,造成极坏影响。2.团伙腐败呈现加剧趋势现在腐败有一种新趋势。腐败分子不再是单兵作战,而是几个人合伙贪污受贿,有时候甚至是整个部门所有人员伙同贪污受贿。很多相关人员会为了个人私利在贪污受贿过程中结成团伙共同贪腐。这就为社会、为国家带来更大的经济损失,同时腐败分子相互包庇,这就为查处腐败案件制造了更大的难度。3.腐败的手段更多、更隐蔽近几年来,一些腐败分子,不仅胆子越来越大,而且手段也越来越狡诈。他们采取各种各样的渠道,利用各种各样的名目来加以掩饰其犯罪罪行,当前贪污手段更多、更隐蔽,这就为调查惩治贪污犯罪提供了更大难度,也为我们的立法提出了新的要求。我国行政监督体系的弊端1、行政监督法律制度不够健全。行政监督立法是依法实行行政监督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尽快建立健全各种行政监督法律法规,行政监督才能有法可依、统一标准,避免监督的盲目性和随意性。长期以来我国行政监督立法工作比较薄弱,尽管也制定了一些法律法规,如《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监察法》、《审计法》等,尤其是2006年颁布了宪法性法律《人大监督法》。但从总体上讲,仍不能满足当前行政监督发展的实际需要,有些领域还是空白。比如社会监督方面,或者缺乏法律保障,或者没有程序规范,从而致使人民群众等一些社会监督流于形式而得不到落实,因此行政监督立法亟待加强。此外,已经制定的法律当中很多都是一些原则性规定,实践操作性不强,难有实际效果,还需进一步修改和完善。2、多元化的监督力量缺乏有力度的整合,监督的合力较弱。亚里士多德认为:整体大于它的部分之和。我国的行政监督是一个多元化的体制,既有内部监督又有外部监督,既有专门监督又有层级监督,监督的层次多、主体多、渠道多,这是一个优点。但是如果不把各种监督力量整合好,这种优越性就难以发挥出来。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国行政监督没有形成一个有机统一整体,而只是一个“部分之和”,监督力量太过分散,影响了监督的实效。首先,监督主体权限不清、分工不明、职能交叉重叠。有时几路兵马同时“兴师问罪”,互争管辖;有时相互推诿、互“踢皮球”;有时撒手不管,长期拖延不办,影响了行政监督的权威和有效性。其次,整个监督体系未能形成“主辅匹配,环形封闭”的系统,群龙无首,监督过程当中彼此之间缺乏沟通和协调,没有形成疏而不漏的监督网络。3、人大监督的效力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实施监督的职权,这是人民当家作主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体现,是最高层次、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监督。在行政监督体系当中,人大监督应当处于主导地位,发挥主要作用。然而实践当中,我国人大的监督功能长期不能到位,不少地方人大在行使监督权的过程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随意性、盲目性、妥协性问题,审议监督程式化、缺乏尖锐性;执法监督形式化、缺乏针对性;人事监督表面化、存在客套性,监督工作难以取得实效。4、专职监督机构地位不够独立,影响监督作用的发挥。行政监督体现的是一种权力对权力的制约,要使这种制约有效,监督主体必须保持独立,不受制于监督客体。我国的专职行政监督机构包括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在领导体制上,这两个部门属于双重领导体制,既受同级行政机关的领导,又受上级业务部门的领导,受到的控制比较多。组织、人事上,专职监督机构的首长通常由本级政府领导成员兼任,并接受本级政府任命。这意味着专职监督机构同作为监督对象的其他行政职能部门地位平行,导致监督工作经常受到干涉。财政上,专职监督机构从本级政府职能部门那里领取经费,在经济上受制于人。由于监督机关对本级政府依赖性很强,地位不独立、利益不超脱,容易受人情关系的影响,因而在实践中很难真正履行其监督职责。三、答:培育行政机关和公务员的职业伦理道德,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现代行政管理伦理道德,而且首先应形成和培育廉政伦理道德。构建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廉政伦理道德规范。第一、要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应以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与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必须把为人民服务、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为人民谋利益,作为廉政伦理道德的核心。这样,才能摆正政府、公务员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才能摆正小团体利益、个人利益与人民群众利益的关系。只有摆正了这种关系,才会具有人民公仆的意识,才能不滥用人民赋予的为人民服务、为社会服务的权力,才一能不会在个人合法收入之外去侵吞国家和人民的资财。这是一种建立在社会主义的人生观、价值观、政治观基础之上的廉政伦理道德,是一种高境界的廉政伦理道德。这是我们区别于其他社会制度下廉政伦理道德的最重要的准则。第二、要树立正确的义利观。谈义利观,首先得弄清“义”这一道德内涵。“义”是中国传统道德体系中的一个重要范畴,虽然诸子百家以及各个朝代对“义”有不同的解说,但一般而言,“义”的内涵可概括为公正无私、行为端正、扬善耻恶、处事合乎理。义与利的关系是中国伦理道德史上长期讨论的话题,我们在这里不去赘述。总的来说,占主导地位的义利观是:先义而后利,将“义”作为取舍利的标准,如“义然后取”(《论语》);“先义而后利者荣,先利而后义者辱”(《荀子》)。如果个人私利违背了“义”的规范,则提倡舍利取义,以至“舍生而取义”(《孟子》)。我们今天要的新的义利观在继承传统义利观的精华的基础上,应具备新的时代内涵。今天我们讲“义”,除了吸取传统“义”的内涵的积极意义之外,应该将“义”提到社会主义道德的高度去认识,这就是毛泽东同志提出的我们做人的标准是:“一个有益于人民的人”,要把是否有益于人民作为我们做人处事的最高标准,有益于人民的事就干,不利于人民的事就不干。古代也把“义”作为处事的标准,所谓“义者,宜也”(《礼记》),也就是说,义就是应当的、合理的。但那时候不可能把是否有益于人民作为衡量适宜不适宜、合理不合理的最高标准。当然,马克思主义的义利观,并不排斥个人应该获得的合理的利益,不能把义与利对立起来,应该是义利统一观。但这种统一关系,是建立在个人利益、小团体利益必须服从人民的利益、国家的利益的基础之上,应该在维护人民的权益、为人民谋福利之中去实现个人的合理的利益。第三、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今天之所以要强调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是由于在现实生活中,滥用权力、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屡见不鲜,有的己到了骇人听闻的地步。在这些人的心目中,权力成了谋取私利的最有力的工具,如果说他们认为“钱能通神”,那么,在他们手中,“权又通钱”,因而认为“权更能通神”。无怪乎登门买官者有之,买官到手后,大搞权钱交易者更有之。当今中国社会最富的群体中,有不少是用权取得非法收入而暴富的。有无正确的权力观,己成为关系到能否坚持廉政的关键。不论是我国的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执法机关,其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是执行人民的意志,而且行使职能与权力的目的是维护人民的权益,为人民服务,为人民谋福利。将人民赋予的权力,作为损害人民利益、谋取私利的工具,以权谋私,搞权钱交易,人民应该而且必然要从这些人手中剥夺其权力,让权力的运行回归到正确的轨道上来,而以权谋私、滥用权力者,也必然要受到反映人民意志的法律的制裁。第四、应批判地继承我国传统的廉政美德。在这方面有着值得借鉴、吸取和发扬的丰富的遗产。我国传统廉政伦理道德有如下一些主要的内涵:第一,对“廉”的界定。认为廉是轻淡资财、重视道义的大节问题,如“所谓廉者,必生死之命也,轻恬资财也”(《韩非子》);“故临大利而不易其义,可谓廉矣”(《吕氏春秋》)。还认为廉是从政的根本,是考察官吏的最高标准,如晏子认为“廉者,政之本也。”又如《周礼·天官》判断官吏的六条标准是:廉善(即清廉而政绩优异)、廉能(即廉洁而有才能)、廉敬(即清廉而敬业)、廉正(即廉洁正直)、廉法(即清廉守法)和廉辨(即廉正而明辨是非),六条标准都冠之以“廉”,也就是说,廉是判断官吏的六条标准的核心、灵魂。有的著述中还对廉提出了具体的规范要求,如“尚廉,谓甘一心淡薄,绝意纷华,不纳苞直,不受贿赂,门无请渴,身远嫌疑,饮食宴会,稍以非义,皆谢却之。”(徐元瑞:《史学指南》)第二,将廉政提到关系国家安危、政令能否贯彻执行的高度去认识。如管子认为廉政是立国的“四维”之一,四维绝则国覆灭。孔子说过:“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行。”这些关于廉政伦理道德的论述,对于今天我们构建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廉政伦理道德规范都有借鉴、继承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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